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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出台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2-28 信息来源: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近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对红河州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该《实施意见》在严格贯彻中央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充分结合红河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九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在进一步明晰产权方面,提出了“对未明确权属的新造林地要按照‘谁造谁有谁受益’的原则依法确权登记,颁发权属证书;退耕还林地要在办理确权登记、颁发林权类权属证书的同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杜绝“一地两证”现象的发生;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林木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继续开展林木权登记颁证工作。二是在放活生产经营权方面,鼓励广大承包户利用承包林地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和林业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改进集体人工商品林管理,放活人工商品林经营自主权,由经营者自主经营和采伐利用”。三是在落实处置权方面,明确了“除自然保护区外,在保证公益林性质不变、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和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提高公益林的综合利用效益”。四是在保障收益权方面,明确了“承包期内,承包人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收益权”。五是在政策措施方面,明确了“家庭承包经营的林权流转,在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流转免收交易费”;“对符合条件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单独编制采伐限额,由经营主体自主确定主伐年龄和采伐时间”;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开展林权(林木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工作。将“林木权”和“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纳入市场化抵质押担保贷款范围。六是在强化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职能方面,明确了“各县市可从州级财政安排的林业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度资金用于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并对至今未成立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县市提出了“要尽快成立,人员配置到位,确保林权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的明确要求。七是在推进集体林权承包、流转合同规范化管理方面,提出了“对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集体林地承包或流转,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的明确要求。八是在健全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方面,细化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的原则、主体和责任,明确提出了“各县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要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纳入县、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坚持依法依规调处,做到一般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纠纷不出县(市),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确保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林区和谐稳定”的具体要求。九是在组织保障方面,要求各县市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要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成效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确保红河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该《实施意见》的出台,对指导红河州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和林业产业发展,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充分发挥集体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推进“绿色生态靓州”,助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建设新时代团结进步美丽红河,“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增添红河光彩”,更好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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