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红河州学前教育经费保障能力、确保幼儿园保教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州财政局、州教育局联合制定出台了《红河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
《制度》明确规定:一是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低于400元/生·年;从2020年起,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600元/生·年。二是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谁举办,谁投入”的办学经费投入原则,生均公用经费分别由州级和县市财政各自承担,即:州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由州级财政全额承担,县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由县市财政全额承担。三是企事业单位、部队、城镇街道举办的幼儿园,不纳入州、县财政承担范畴,但应依法落实举办者责任,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健全所办幼儿园生均经费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