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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对2018年边境地区(含口岸)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情况通报

发布日期:2019-08-05 信息来源:红河州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项目支出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对2018年度边境地区(含口岸)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红财预发〔2019〕23号)文件精神,红河州财政局委托昆明博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2018年边境地区(含口岸)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该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得到了三县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州财政局制定了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各县开展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昆明博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再次对其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定。审定结果: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的绩效评价等级均为“中”。现将评价情况通报如下: 

  一、项目总体情况 

  为维护国家边境地区安全,紧紧围绕改善边境地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促进边境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两大目标。2018年红河州共安排边境地区(含口岸)转移支付补助资金47529万元专项用于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的边境管控和改善民生95个项目,具体由三个县的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及其乡镇负责实施,州财政局负责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定。 

  二、各县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2018年共下达边境地区(含口岸)转移支付补助资金47529万元,其中:绿春县共收到资金11273万元,截止评价日已使用资金9111.08万元,结余1402.42万元(由于项目实施单位未提供759.5万元的项目资金相关财务资料,无法确认资金情况,故此次使用和结余资金统计数未包含759.5万元使用情况);金平县共收到资金21619万元,截止评价日已使用资金9177.35万元,结余12053.45万元(使用和结余资金统计数未包含388.2万元的涉密项目资金的情况);河口县共收到资金14637万元,截止评价日已使用资金9504.78万元,结余3384.22万元(使用和结余资金统计数未包含1748万元的涉密项目资金的情况)。资金严格按照《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预发〔2018〕76号)的通知规定执行,截止评价日47529万元资金已全部到位,到位率为100%,已使用2779.32万元(其中:2136.2涉密项目资金不在此次评价范围,795.5万元无法确认使用情况不在此次使用和结余统计范围内),结余资金16840.09万元,资金使用率为 62.27%。 

  三、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效 

  通过项目的实施,不仅极大地改善了边境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创造了舒适的生活环境,更进一步维护了边境地区的和谐稳定,从而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对边境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确保贫困人口如期脱贫,全州打赢脱贫攻坚战有重要作用。 

  四、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监督执行不到位。一是县级财政部门未参与已完工项目验收,未按时上报验收报告。根据《红河州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预发〔2018〕76号)文件要求,项目完工后,边境地区县级财政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上报州财政局。实地评价发现,各县级财政部门均未按要求参与已完工项目验收,上报完工项目验收、评价报告。二是县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监督检查的时间较晚,检查出的项目问题,不利于及时整改。如金平县财政局下发《金平县财政局关于开展边境地区(含口岸)转移支付资金专项检查具体事宜的通知》(金财〔2019〕34号)、2019年4月18日至20日开展边境地区(含口岸)转移支付资金专项检查等工作开展时间较晚,对于2018年存在问题的项目不能起到及时纠偏或指正的作用,也不利于项目及时整改。 

  (二)项目未设置总体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设置缺乏可考核性。 

  各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按要求设置总体绩效目标,申报工作不够认真扎实。各项目设立的绩效指标较为粗略,不够全面,未能涵盖项目全部情况,且部分项目指标可衡量性不高,缺乏合理性,导致预算申报绩效目标与实际完成绩效目标不尽一致,难以对应。如:绿春县共有27个项目,提供绩效目标申报表的项目仅有15个,且所提供的绩效目标申报表中,未设立项目总体绩效目标;河口县河口御峰商贸有限公司落地加工标准厂房项目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中经济效益指标分别设置为:拉动边境贸易3亿元,上缴税金400余万元,新增产值5亿元,指标的设置缺乏合理性。 

  (三)各县项目完成率不高,资金支出率较低,项目实施绩效较差。2018年绿春县共安排项目27个,此次评价抽查的22个项目中:5个经费类项目资金已支付完毕,7个项目正在建设,10个已经完工,已完工项目中9个项目完成验收,7个项目已投入使用,完成率为68.19%,完成资金支出9111.08万元,支出率为86.66%;金平县共安排项目45个,计划完成44个,实际完成7个,完成率为15.91%,完成资金支出 9177.35万元,支出率为43.23%;2018年河口县共安排项目23个,计划完成20个,实际完成11个,完成率仅为55%,完成资金支出9504.78万元,支出率为75.84%。影响项目完成率低的主要原因是: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规划不足,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项目的选取及安排未能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少数项目初评时把关不严,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项目实施进度缓慢,资金无法在计划期内支出,部分项目至评价时方开始进行前期工作等问题,致使财政资金闲置,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档案管理不规范,提供资料不齐全。部分项目存在档案管理不到位,资料缺失,项目档案材料无法及时提供等问题。如:绿春县组织部提供资料不齐全,截至评价日仅提供了项目验收情况登记表、活动场所建设督查清单及2017年村民小组活动场所建设部分缺口资金分配表,未提供其他招投标程序及2018年资金收支明细账、凭证等,无法核实项目具体资金支出及相关项目建设情况;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其负责实施的河口县边境口岸特色县城北山片区道路工程项目一期(1-9号路、11-13号路)项目档案无具体负责人,评价时项目资料提供不齐全。 

  (五)招投标程序不规范。如:绿春县的高级中学大门、台阶(停车场处挡墙)建设项目达到公开招投标条件,未进行公开招投标,采取磋商方式选取施工方。绿春少数建设项目仅由项目责任单位召开党组会议纪要指定项目实施单位,无招投标程序,也未进行相应的询价或比价程序。绿春县公安局边境技防建设信息技术服务项目中标单位、合同签订单位、开工令单位三者不一致,开工令时间早于中标通知书时间等问题;河口县河口御峰商贸有限公司落地加工标准厂房项目的施工单位选取未执行公开招投标程序或询价比选程序。

  (六)财务核算和资金支出不规范。如:绿春县违规使用项目资金20.64万元用于其他支出,绿春县公安局用立体化边境防控技术项目专项资金垫付长街宴安保经费19.23万元,用绿春县边境警务刑事技术司法鉴定设备购置项目资金暂付刑侦司法鉴定中心办公费1.41万元;河口县河口御峰商贸有限公司落地加工标准厂房项目建设补助资金项目至现场评价结束时,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资金支出记账凭证、台账、报表及财务账套,已提供的资金支出凭据为收据,未开具正规发票,评价时无法判断项目是否按要求建立了专账(单独核算)管理,也无法判定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未开具正式发票支付工程款存在重大涉税风险。 

  (七)部分项目前期调研不充分,影响项目正常实施,导致资金结余较大甚至造成浪费,财政资金效益不能及时发挥。如:绿春县公安局负责实施的绿春县立体化边境防控技防项目未对资金来源充分调研分析,计划投入547万元,申请边境补助资金547万元,州局又给予建设补助经费215万元,导致项目剩余资金212.35万元,结余较大。绿春县民政局负责实施的沿边定居村民生活补助项目前期调研不充分,因政策变动减少享受人数,导致剩余资金174.28万元;河口县规划展览馆建设项目,因选址不妥,项目已停工,项目资金已全部支出,若该项目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和规划用于其他用途,可能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河口县电子口岸应用系统配套实施设备建设项目,因实施条件不成熟,项目未实施,资金未支出。 

  (八)绿春县部分项目未悬挂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项目标志。如:绿春县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面山绿化工程项目、2018年健康扶贫领域乡村医疗机构基础设施达标建设项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已完工14个运动场及综合楼建设,仅有绿春县大水沟中学运动场建设悬挂标志)等项目未悬挂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项目标志。 

  五、意见和建议 

  为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红河州三个县边境地区(含口岸)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相关县要高度重视边境地区(含口岸)转移支付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州财政局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县要高度重视边境地区(含口岸)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因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涉及行业和部门较多,建议成立由县政府领导挂帅、财政局、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资金。在使用边境地区(含口岸)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时严格按照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坚决防止拉用、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县级财政部门完善监控体系,加强对实施项目及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将项目监督管理落到实处,严格执行省级、州级制定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落实职责职能,按规定召集相关责任方及时对已完工项目组织验收,按期报送验收、评价报告。 

  (四)规范项目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规范招投标程序,尽快督促项目施工单位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和材料,加强对项目施工单位的监督和培训,提高对财政资金使用相关制度的认识,防止再出现招投标程序不规范等此类问题。 

  (五)加强项目储备工作。县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做实项目前期调研工作,丰富前期审核手段,增加现场勘验程序,保证项目实施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实现性,避免因前期规划原因影响项目完成率。 

  (六)切实提高资金使用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涉及基本建设的应提前做好勘测规划等前期准备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阻碍要充分的考虑并制定应对措施,从而确保项目能够按照预期开展并实施。财政部门应调整资金拨付方式,可参照文件规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或合同要求拨付资金”等,选择适合的资金拨付方式,慎重安排专项资金,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和资金使用进度,严格控制结余结转规模。 

  (七)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各县应根据项目特点,在设置绩效目标时应重点突出专项资金使用对象的实施内容及相应绩效目标,有针对性的制定绩效目标。高度重视项目支出年度绩效目标的准确设定及其管理工作,在增强项目实施单位绩效管理意识、改进管理方法、克服管理薄弱问题的基础上,以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实施监督检查、组织绩效考评为主线,引领各部门全面加强财政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切实提高绩效管理水平及效果。 

  (八)强化项目档案等台账资料管理。项目实施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力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要求各项目具体负责人对项目资料收集、整理、编册、归档,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防止项目资料丢失等情况发生。 

  六、整改要求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监察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意见》(红财绩〔2012〕5号)文件精神,请各县市单位按评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文件中附件3《红河州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整改结果报告书》要求,将整改结果在收到绩效评价情况通报之日起2个月内,报给红河州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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