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1日起,为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红河州事业单位全面启动参加失业保险工作。
根据我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执行参保当年缴费费率政策,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执行失业保险1%费率政策,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7%,个人缴费费率0.3%。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此次参保手续需到各事业单位所在县(市)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由当地税务部门负责保费征收。我州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按原财政供养经费渠道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