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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防治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发布日期:2020-02-07 信息来源:红河州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红河州各级财政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财政职责,积极筹措、及时下达各级财政资金,全力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截至2月6日,全州累计投入财政资金10175万元,投入疫情防控医保基金2210万元。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红河州结合疫情防控防治实际,及时制定印发了疫情防控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和规范疫情防控防治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

  明确工作目标,始终突出疫情防控资金保障这一重点。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把资金保障工作做细做实,确保不因经费问题影响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防治。各县市年初卫生防疫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及时督促调整增加预算安排,优先保障疫情防控防治经费需求,并简化资金拨付和办事流程,确保资金、物资等及时快速有效到位。

  明确支出范围,始终瞄准疫情防控资金使用方向。明确规定了疫情防控资金主要用于患者救治费用补助、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采购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试剂等经费以及根据疫情防治工作需要确需支出的其他事项。其中,患者救治费用补助主要是确诊或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需个人自付部分;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主要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对补助标准和时限范围进行了明确;采购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试剂等经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等所需经费。

  明确管理要求,始终盯紧资金安全高效这一关键。补助资金原则上釆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各县市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的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并建立资金使用和安排等情况的定期反馈机制。各县市财政局开辟资金拨付“绿色通道”,根据政策管理规定和各地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结算。各级卫键部门加强疫情防控资金绩效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严格按照疫情防控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指导意见及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加强违规行为的追责问责,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同时,要求资金使用单位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作为结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并按要求报审备案。

  明确职责分工,始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明确财政部门为补助资金筹集、分配和预算下达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做好拟定资金管理指导意见、组织开展支出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以及资金清算工作;卫生健康等业务主管部门为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分配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具体业务管理规定、编制补助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意见、审核资金使用申报材料、执行支出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以及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补助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资金使用单位为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制定防控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并真实准确全面地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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