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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工伤保险为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保障

发布日期:2020-01-31 信息来源:红河日报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红河州工伤保险出实招,切实为全州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保障。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我州人社部门密切配合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做好服务保障,及时做好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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