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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

  • 索引号: zkjj/2026-0000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科技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3-2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科技局关于做好2027年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新时代“银龄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引进留用一批银龄科技专家,现将《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7年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媒体,多途径、多方式广泛宣传,扩大政策知晓面,做好辖区内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申报宣传工作。

(二)个人填报及用人单位审核时间为2026年3月19日至4月22日24:00,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单位要客观、真实、完整填写申报材料,避免空项、漏项、误项,对于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

(四)申报人已申报过《云南省新时代“银龄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其他专项的,不得再申报“银龄科技专家”。

联系人:红河州科技局科技人才与科普科 沓景馗、王薇妃。联系电话:0873—3900565。

电子邮箱:hhzkjj@126.com。

附件:1.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7年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2.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实施方案(试行)

红河州科技局

2026年3月17日

附件1: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7年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云南省新时代“银龄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引进留用一批银龄科技专家,推动云南省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实施方案(试行)》,云南省科技厅拟开展2027年银龄科技专家申报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云南省内用人单位聘请的省内外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退休的科技专家。为避免专项间重复申报和支持,从事高原特色农业领域研究工作的科技专家,建议申报“银龄农业科技特派员”专项。

二、申报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德才兼备,群众公认。

(二)省内外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其中,省内银龄科技专家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含)(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身心健康,热心事业,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条件。单位返聘的已退休人员不纳入银龄科技专家。

(三)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或对相关领域的发展有过重要贡献,得到业内认可的科技专家。

三、遴选程序

(一)组织申报。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组织符合条件的意向人选进行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

(二)审核遴选。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提交至审核遴选单位。州(市)用人单位由所在州(市)科技局负责审核遴选;省属及中央驻滇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审核遴选(省属及中央驻滇单位可根据实际每家遴选3—5人)。

(三)公示审定。负责开展遴选工作的部门(单位)对遴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将遴选结果提交至省科技厅,并请将遴选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遴选基本情况、遴选结果、公示情况等)报省科技厅审定。

(四)签订协议。省科技厅审定后印发银龄科技专家入选通知,根据《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实施方案(试行)》,用人单位与银龄科技专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协议,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四、遴选时间及系统申报

银龄科技专家遴选实行网上统一申报、推荐,不需提交申报纸质材料。申报系统地址: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kjgl.kjt.yn.gov.cn/egrantweb/),进入科技人才与平台计划类别的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入口在线申报。个人填报及用人单位审核时间为2026年3月19日至4月22日24:00;遴选单位推荐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24:00,逾期不予受理。

新申报单位及人员系统注册流程详见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首页—操作说明—《用户使用手册》。已有账号的申报人,可通过申报单位授权方式参与申报;暂无账号的申报人,由申报单位在其单位账号下新增个人账号后再行申报。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担当。云南省银龄科技专家申报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充实人才队伍,助力旅居云南建设,推动旅创发展,壮大银发经济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提高认识,强化担当,将省银龄科技专家申报工作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组织、精准申报、严格遴选。

(二)加强宣传,积极动员。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运用媒体,多途径、多方式广泛宣传,扩大政策和工作知晓面,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鼓励用人单位从省外引进银龄科技专家到云南开展科技创新,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严格要求,宁缺毋滥。申报单位要客观、真实、完整填写申报材料,避免空项、漏项、误项,对于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

(四)公平公正,强化监督。银龄科技专家申报遴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在申报遴选过程中,一旦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严守规则,严把质量。申报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已申报过《云南省新时代“银龄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其他专项的,不得再申报“银龄科技专家”;各推荐部门要切实履行遴选把关主体责任,严格对照申报条件开展审核遴选工作,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推荐上报的银龄人才符合岗位需求,专业匹配度高,切实保证推荐人才质量。

(六)联系方式

云南省科学技术院人才处:夏欣,64638005;杨亚娟,68232416。

云南省科技厅人才处:石晓红,63130013。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爱瑞思软件(深圳)有限公司,400-161-6289。

电子邮箱:kejirencaiguanli@163.com。

材料报送地址:昆明市滇池路488号云南省科学技术院2号楼503办公室。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3月16日

附件2:

云南省新时代“银龄科技专家”实施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科技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吸引一批省内外已退休的优秀科技人才,发挥其所学所长,利用其宝贵的经验和智慧更好服务云南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新时代“银龄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采取“组团式”帮扶、“专家顾问”、兼职引进、项目合作等方式,引进留用银龄科技专家,参与我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全省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计划用3年时间,引进留用银龄科技专家200人左右。

二、实施方式

(一)资格条件

1.银龄科技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德才兼备、群众公认。

(2)省内外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其中,省内银龄科技专家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含),身心健康,热心事业,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条件。单位返聘的已退休人员不纳入银龄科技专家。

(3)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或对相关领域的发展有过重要贡献,得到业内认可的优秀科技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用人单位聘用急需紧缺的银龄科技专家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省科技厅确定资格条件。

(二)遴选程序

银龄科技专家引进留用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实施,具体流程为:

1.印发通知。印发银龄科技专家申报通知。

2.组织申报。有申报意向的银龄科技专家与用人单位对接,由用人单位组织申报。

3.审核遴选。州(市)用人单位由所在州(市)科技局进行审核遴选;省属及中央驻滇单位自行组织审核遴选。

4.公示审定。审核遴选单位对遴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报省科技厅审定,省科技厅确定银龄科技专家入选名单。

5.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与银龄科技专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协议,聘期1-3年,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三)人才来源

用人单位可通过省外引进、省内留用等方式聘用银龄科技专家。银龄科技专家受聘期间人事关系、现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

1.省外引进

(1)用人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根据单位实际,提出银龄科技专家需求,优先争取结对帮扶单位支持“协作引才”,并发挥各领域专家作用,实施“以才引才”。

(2)用人单位要加强与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作,争取掌握一批银龄科技专家资源,推动更多优秀银龄科技专家落地云南。对于我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急需紧缺的银龄科技专家,用人单位可商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通过带队上门拜访、协调见面洽谈等方式引进。

2.省内留用

用人单位聘用具有较好前期研究成果和科研经验的银龄科技专家,根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技创新存在的问题,遴选至单位进行科技工作指导,并开展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工作。

(四)服务时间

用人单位需与银龄科技专家签订不少于1年的聘用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奖励措施等。银铃科技专家每年在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鼓励考核合格的受聘专家连续聘用。

(五)岗位职责

银龄科技专家主要开展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创建等,带动重点产业技术创新和重点领域科技水平提升,并通过“传、帮、带”方式,把先进适用的科研思维和经验传授给用人单位科技人员。

(六)考核管理

银龄科技专家聘用期间,省属及中央驻滇单位聘用的银龄科技专家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及终期考核评价;州(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银龄科技专家,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所在州(市)科技局负责终期考核评价;银龄科技专家终期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对银龄科技专家聘用情况、工作成效等进行抽查。考核结果作为银龄科技专家后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三、支持政策

(一)银龄科技专家在我省服务1年及以上或完成核定工作量的,省科技厅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加大资金投入,为银龄科技专家做好服务保障。

(二)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灵活多样的银龄人才薪酬制度,加大激励力度。用人单位可实行目标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模式,或采取顾问咨询费、专家服务费等方式,由用人单位研究确定薪酬待遇。事业单位用于银龄科技专家引进、奖励、科研及报酬支付的相关费用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三)鼓励银龄科技专家结合产业发展需求,联合用人单位策划申报重大科技项目。鼓励银龄科技专家带项目带技术,以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入股等方式,与省内各单位开展合作。银龄科技专家在服务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按照《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享受现金和股权奖酬,足额兑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应享有的激励政策,涉及知识产权的,由银龄科技专家和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四)银龄科技专家在用人单位形成的科技成果符合国家或省级科技奖励申报要求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各有关部门(单位)有针对性地推荐符合条件的银龄科技专家参加云南省科技副总及产业导师、专家人才产业服务团等工作。鼓励银龄科技专家在云南设院士专家工作站。

(五)用人单位应为银龄科技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和办公条件,做好日常服务工作。银龄科技专家在工作期间,根据需要,用人单位就近安排住所,并配备能满足日常生活的设施设备;符合条件的银龄科技专家可享受当地(单位)人才公寓。

(六)用人单位应参照年休假、探亲假等规定为银龄科技专家安排相应假期;每年组织服务期在6个月以上的银龄科技专家免费开展1次常规体检。工作成效显著的,经认定后可纳入云南省高层次人才休假疗养对象,并适时开展座谈交流、走访慰问等,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鼓励银龄科技专家参加“高层次人才云南行”等专家服务活动。组织银龄科技专家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开展决策咨询、调研交流、项目合作。用人单位结合实际,积极依托银龄科技专家与其原所在单位建立互访、交流、合作机制,争取与省内外高质量高水平研究机构搭建合作平台、促成长效合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科技厅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银龄科技专家计划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审核和效果评价,拨付工作补助经费,同时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待遇保障措施,充分发挥银龄科技专家作用。主动对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二)加强机制建设。省科技厅建立健全银龄科技专家遴选、使用、保障、激励等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激发银龄科技专家工作积极性。用人单位持续优化服务保障措施,为银龄科技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扎实做好宣传工作,深入挖掘、宣传银龄科技专家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及时总结银龄科技专家的工作经验,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弘扬银龄科技专家奉献精神,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银龄科技专家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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