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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70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2-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机关事务局机构设置和职能

  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机关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 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河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7 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及《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机关事务局(以下简称州机关事务局)是红河州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正处级。

  第三条 州机关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州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指导全州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拟订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结合我州实际,拟订机关事务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机关事务工作理论研究。

  (三)负责制定州级机关引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准入机制和有关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服务质量的监督。负责制定机关后勤服务购买项目及标准,对纳入预算的州级机关后勤服务项目提出审核建议。指导州级机关后勤服务购买工作,监督购买项目、标准执行和服务质量。

  (四)按照规定制定州级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州级机关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五)按照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州级机关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州级机关资产的配置审核、清查登记、处置调配等有关工作。

  (六)负责州级党政机关房地产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的审核和监督。负责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负责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改造的规划审核、使用调配、购置租赁、维修改造、房产处置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州级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用地管理工作。承担州级党政机关房地产产权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七)负责州级领导住房、周转住房的项目审核、集中建设和配售管理。负责州级行政中心、州五项文化中心服务保障工作。承担重要政务活动管辖区域的服务保障管理和其他区域的协调保障工作。

  (八)承担州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制定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全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组织实施州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州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能源消耗定额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培训、节能改造、能耗统计、能耗监测、能源审计、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示范推广新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

  (十)负责制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州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州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州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集中采购。负责州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及牌证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实物用车保障和交通补贴发放事项。承担红河州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参与州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十二)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州机关事务局设 8 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内外联系和综合协调;负责机要通信、文电处理、公文运转、公文审核、档案管理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拟订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局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管理。负责局机关保密、来信来访、综治维稳、安全保卫和应急值守、人事、党群工作、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州本级党政机关和各县市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监督检查。

  (二)政策法规科。贯彻落实机关事务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有关法律事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深化改革工作。

  (三)财务管理科。贯彻落实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有关经费管理。负责局内控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对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资金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保证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核算,保证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四)公务用车管理科。负责指导、监督全州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及牌证管理工作(执法执勤车除外);承担州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州级机关公务用车保障中心的监督工作。

  (五)资产和房地产管理科。按照规定承担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负责拟订州级党政机关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州级党政机关房地产产权集中统一管理和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配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州级党政机关房地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房地产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州级党政机关办公区基建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州级领导住房、周转住房项目申报、集中建设和配售管理及调配管 理等工作。承担州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六)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科。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全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组织实施州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七)综合监管科。负责组织实施州级机关引进后勤服务社会化项目的购买、标准执行和服务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拟订州级机关后勤服务购买项目及标准,对纳入预算的州级机关后勤服务项目提出审核建议。承担州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局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八)服务保障科。参与州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接待任务的总务保障工作。负责对局属后勤服务单位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州机关食堂服务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全州会务服务标准,承担会务服务业务指导工作;承担红河会堂各类会议服务工作;承担红河会堂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承担会议服务人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工作;承担本科室社会化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州机关事务局机关事业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州机关事务局负责管理的州机关事务局后勤服务中心、州级机关公务用车保障中心,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二、局领导

  李立尧 党组书记、局长

  杨治兵 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  政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  勇  党组成员、副局长

  三、其他情况

  办公地址: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67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联系电话(传真):0873-3732886,邮编:66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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