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70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机关事务局
- 文号: 红室字〔2019〕50号
- 发布日期: 2020-12-1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机关事务局机构职能
各县市党委、政府,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州属有关事业单位: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机关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2019年第1次会议研究、八届州委常委会第9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机关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河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9〕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机关事务局(以下简称州机关事务局)是红河州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正处级。
第三条 州机关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结合我州实际,拟定州级行政中心、州五项文化中心事务管理工作的规定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州级机关各部门及县市机关后勤改革业务工作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事务工作中的共性问题。
(三)承担州级行政中心、州五项文化中心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维护工作。
(四)承担州级行政中心、州五项文化中心园林绿化管养工作。
(五)承担红河会堂的管理及州级行政中心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服务工作。
(六)负责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的审核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负责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购置租赁等有关审核管理工作;承担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剂、分配工作;承担州级行政中心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公务员小区的管理工作;负责干部周转房的管理工作。
(七)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州级行政中心、州五项文化中心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制定全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州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全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及牌证管理工作(执法执勤车除外);负责审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实物用车保障事项;承担州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承担州级行政中心、州五项文化中心的综合保障服务工作。
(十)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职能转变。将州机关事务局承担的行政职能交由相关部门承担。
第四条 州机关事务局设下列8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内外联系和综合协调;负责党组会议决定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机要通信、文电处理、公文运转、公文审核、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来信来访、综治维稳工作;负责人事、党风廉政建设、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二)财务科。负责资金预算,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对资金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保证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核算,保证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三)公共设施管理科(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科)。负责州级行政中心公共设施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公共专业系统的维修维护工作;会同其他业务科室做好州五项文化中心公共设施维修维护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全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四)园林绿化管理科。负责州级行政中心、州五项文化中心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工作;拟定绿化管养质量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承担州级行政中心园林绿化管理养护工作。
(五)会务科。承担红河会堂各类会议服务工作;承担红河会堂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承担会议服务人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工作;承担本科室社会化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
(六)物业管理科。承担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产权集中统一管理和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剂、分配工作;负责州级行政中心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承担州级行政中心房屋、道路、广场、水体、雕塑等公共建筑设施的管理、维修维护工作;承担干部周转房的管理、维修维护工作;协调、指导州公务员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小区的物管工作;协调配合辖区派出所做好州级行政中心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完整、规范的物资登记、领用、保管制度。
(七)五项文化中心管理科。承担州五项文化中心主体建筑以外的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维修维护工作;承担州五项文化中心园林绿化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州五项文化中心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配合辖区派出所做好州五项文化中心安全保卫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公务用车管理科。负责指导、监督全州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及牌证管理工作(执法执勤车除外);承担州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州级机关公务用车保障中心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州机关事务局机关事业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六条 州机关事务局负责管理的州机关事务局后勤服务中心、州级机关公务用车保障中心,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红河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