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 索引号: 20240913-192552-60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9-1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建水县回通包装制品厂年产600万只泡沫箱及50万只塑料筐和300吨蔬菜网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环审〔2021〕77号
建水县回通包装制品厂:
你厂报批的《年产600万只泡沫箱及50万只塑料筐和300吨蔬菜网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20-532524-29-03-025175)位于曲江镇王和营村委会王和营村蚂蝗冲,占地面积7200m2。工程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原料堆放间、发料间、仓库、锅炉房、办公生活设施、给排水系统及相应的环保设施等,规模为年产泡沫箱600万只、塑料筐50万只和蔬菜网套300吨。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25万元,已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原辅料,严禁使用再生塑料。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各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采用符合要求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锅炉废气经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2要求后通过不低于40米的排气筒排放。物料发泡和成型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中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等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后通过规范的排气筒排放。
严格落实生产车间封闭措施,加强废气收集和厂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无组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等相关要求。
(三)规范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废水的收集和管理。冷却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严格控制劳动定员及生活污水产生量,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等处理后委托农户清掏用于施肥,不外排。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分区防渗处理,防止对区域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车辆运输和装卸管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别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食堂泔水、隔油池废油等按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处置。泡沫箱和蔬菜网套的废料及不合格成品、废旧包装袋收集后外售妥善处置,锅炉灰渣、除尘固废、化粪池污泥供给周边农户用作肥料使用,软水制备系统废树脂更换时由厂家回收处置。各原辅料贮存场所、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废机油和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灯管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发生转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建水分局备案。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运输路线,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固废及时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八)你厂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项目确定的100米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
三、按照《报告表》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根据《报告书》预测,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2.085吨/年、氮氧化物≤5.994吨/年,由建水县负责协调解决,纳入总量控制。
五、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你厂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建水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它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请建水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