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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 索引号: 20240913-192404-23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3-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建水县利民乡利民锰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22〕17号

建水县利民乡利民锰矿:

  你单位报批的《建水县利民乡利民锰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项目代码:2019-532524-08-01-044771)位于建水县利民乡利民村委会,矿区面积0.3991平方公里,开采深度2056~1810米,开采方式为先露天开采铁矿,后地下开采锰矿,开采矿种为铁矿、锰矿,开采规模3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8年6个月。项目总投资483.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6万元。铁矿露天开采工程主要建设露天采场、利用现有采空区建设排土场、临时堆矿场、柴油储罐;锰矿地下开采工程主要建设开拓系统、通风系统、工业场地及其他相应公辅设施和环保工程。

  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完善项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优化水处理工艺及回水设施,确保处理工艺、处理规模满足要求。严格落实废水的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设置足够规模和容积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以及事故池,正常情况下保持事故池空置,确保满足事故应急要求。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做好露天采场、排土场和工业场地截排水系统。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源头控制和分区控制措施,对项目各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进行防渗处理,强化机修车间、危废暂存间的防渗措施,确保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厘米/秒,防止地下水污染。防渗工程施工须在监理部门的监理下进行并形成监理报告,防渗工程结束自行组织验收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台账记录,存档备查。露天采场、工业场地、原料堆场雨天地表径流,排土场淋滤水、矿井涌水收集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相应标准限值后,回用于矿山生产、洒水降尘等,不外排。辅助设施生产废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废水一并进入化粪池处理后,再经自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相应标准限值后,回用于绿化和洒水降尘,不外排。加强废水收集、处理设施以及回水设施的管理、维护,防止管道堵塞和废水外溢。

  (二)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排土场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Ⅰ类场的要求,规范设置拦挡和截排水设施,并采取相应措施尽量减少雨、洪水入场。排入排土场的废土石只能是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定期对废土石和污水处理产生污泥进行固废属性鉴别,若废土石或污泥固废属性发生变化,须及时采取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定期清理污水处理产生污泥并规范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须统一收集后按照当地环卫部门的要求妥善处置。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建立危废进、出管理台账,废机油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并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

  (三)加强环境管理,防止扬尘和噪声污染。原矿临时堆场三面围挡+顶棚,露天采场、排土场、工业场地、运输道路、装卸储运等易产尘点采取喷淋洒水抑尘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加强工业场地硬化、绿化,防止扬尘污染。铁矿体露天开采阶段无组织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须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012)表7标准限值要求;锰矿体地下开采阶段无组织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地面生产设施等高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构筑物隔声等措施减轻噪声影响。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运输过程须用篷布遮盖车厢,经过居民点时应限速禁鸣,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沿线村庄的影响。加强大气环境和声环境质量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周边区域大气、声环境质量达标。

  (四)进一步优化施工设计,减少施工占地,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废水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施工弃渣及时清运,施工开挖产生的剥离表土须单独堆存用于绿化覆土。散装物料密闭运输,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须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防止扬尘污染和噪声扰民。

  (五)严格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制定、实施环境治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整改措施在项目投入运营前完成。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对现状废弃的露天采场、坑口及废石堆进行相应治理后按照《复垦方案》覆土绿化,废弃工业场地地面建筑物和设备拆除后按照《复垦方案》进行覆土绿化。

  (六)严格落实该项目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建水分局备案。加强应急演练,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制定项目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定期监测制度,加强地表水、地下水水质、水量动态长期监测工作,发现异常须立即停产,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认真落实项目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范滑坡、泥石流、溃坝等地质灾害和环境风险。

  (七)根据《报告书》土壤监测点现状监测结果,项目工程占地范围内和项目工程占地范围外砷高于《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中的筛选值,低于管控值,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做好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协同监测。

  三、书面报告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严格控制规划用地,露天采场、废石场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进一步优化设计,加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项目工艺、生产规模、建设内容等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才开始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以及“以新带老”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六、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建水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十、该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本次环评报告及批复实施,同时2019年10月14日印发的(红环审〔2019〕148号)文作废。

  请建水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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