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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

  • 索引号: 20240913-191446-37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110kV鲁沙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元阳县、金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们报来的《元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给予核准110kV鲁沙输变电工程项目的请示》(元发改发〔2022〕14号)、《金平县发展和改革局(能源局)关于给予核准110kV鲁沙输变电工程项目的请示》(金发改发〔2022〕17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元阳县目前仅有1座110kV南沙变(2×40MVA),元阳县东南部片区目前主要由35kV小新街变(6.3+2MVA)、风口变(6.3+3.15MVA)、大坪变(10+5MVA)、爱春变(6.3MVA)供电,根据负荷预测,2025年下网负荷将达到34.3MW,现有110kV和35kV变电站均无法满足负荷增长的供电需要。此外,现有35kV 南风T线存在一线多T问题,且辐射供电35kV变电站达到6个,供电可靠性较低。因此,2022年建成110kV鲁沙输变电工程是有必要的。

  二、项目建设地址及项目单位

  项目建设地址:红河州元阳县、金平县。

  项目单位: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本工程变电站站址位于元阳县小新街乡,线路涉及元阳县、金平县境内;本期在原35kV小新街变电站及小新街供电所原场地内进行升压建设,主变规模1×50 MVA,三相三绕组有载调压。

  110kV出线两回:新建鲁沙变T接110kV杨锡线线路,单、双回路混合架设,长约2×1+20.6km,新建鲁沙变T接110kV麻金线线路,单回路架设,长约31km。

  35kV出线4回:至爱春变1回,大坪变1回,风口变1回,芒铁河1回。

  10kV出线6回:将原35kV小新街变10kV十八塘线、10kV逢春岭线、10kV都鲁保线、10kV新城线、10kV嘎娘线、10kV小新街线路改接入110kV鲁沙变。

  四、项目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10970万元,工程资本金比例为20%,由企业自筹解决,其余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代码及相关文件

  (一)项目代码:2110-532500-89-01-107244

  (二)该项目已取得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

  1.110kV鲁沙输变电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2.元阳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元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110kV鲁沙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情况说明》,该项目不属于单独选址项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手续。

  3.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已由元阳县委政法委、金平县委政法委进行备案(备案号:2021第05号、金政评备〔2021〕05号)。

  4.红河州能源局以《红河州能源局关于110kV鲁沙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审核意见》(红能源电力〔2022〕39号)同意建设110kV鲁沙输变电工程项目。

  5.元阳县人民政府以《元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110kV鲁沙输变电工程路径通道的函》(元政函〔2021〕16号)、金平县人民政府以《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110kV鲁沙输变电工程路径通道的复函》(金政函〔2021〕18号)原则同意110kV鲁沙输变电工程路径通道,请进一步落实文件要求。

  6.该项目已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核查表(试行)(核查编号:hhzfgw2022016)。

  六、其他要求

  (一)项目如发生变更,请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41号)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

  (二)请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程规范要求,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手续,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后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请项目法人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四)请项目法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行业规定,如发现问题,先治理后建设,并加强扩建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安全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程、安全保障措施,保质保量完成建设。

  (五)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提出延期申请,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请按以上原则开展下一步工作。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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