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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

  • 索引号: 20240913-191243-26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1-1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35kV双金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金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金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给予核准35kV双金输变电工程项目的请示》(金发改发〔2023〕6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结合红河州能源局对该项目的审核意见,经研究,现就35kV火龙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2310-532530-04-01-640113)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自2010年启动金平县电力体制改革以来,因地方电网各主体的资产、债权债务等一直未有效理清,历时10余年,至今未能彻底完成改革,电力体制改革推进工作受阻。35千伏蚂蟥塘变因资产权属不清,设备长期处于无人运行维护状态,片区供电可靠性较差,为提高片区供电可靠性,满足绿金高速等的用电需求,助力金平县电力体制改革顺利推进,有必要新建35千伏双金输变电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址及项目单位

  项目建设地址:变电站站址位于金平县勐拉镇蚂蟥塘村,线路涉及金平县境内。

  项目单位: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本期在原35千伏蚂蟥塘变电站站址内新建35千伏双金变一座,主变规模:本期1×8兆伏安,终期2×8 兆伏安。

  35千伏出线本期2回,终期4回:本期π接35千伏勐茨T线,新建Ⅰ回线路长度1.5千米。新建Ⅱ回线路长度1.3千米。

  10千伏出线本期2回,终期10回:本期分别新建1回出线改接10千伏新明选厂线,新建线路0.1千米。新建1回出线改接10千伏荞菜坪线,新建线路0.1千米。

  本期新增电容器组1×1.2兆乏,终期2×1.2兆乏。

  四、项目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2852万元,工程资本金比例为20%,由企业自筹解决,其余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已取得所需支持性文件

  (一)35kV双金输变电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二)35kV双金变电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意见。

  (三)金平县自然资源局出具《金平县自然资源局关于35kV双金、火龙输变电工程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情况说明》。

  (四)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已由金平县委政法委进行备案(金政评备〔2023〕04号)。

  (五)红河州能源局以《红河州能源局关于35kV双金输变电工程的审核意见》(红能源电力〔2023〕121号)同意建设35kV双金输变电工程项目。

  (六)金平县人民政府以《金平县人民政府关于35kV沙依坡、双金、火龙输变工程站址及路径通道的复函》(金政函〔2023〕27号)原则同意35kV火龙输变电工程站址及路径通道,请进一步落实文件要求。

  (七)该项目已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核查表(试行)。

  六、其他要求

  (一)项目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若已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报告说明原因,并重新办理招投标手续。

  (二)项目法人要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三)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州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四)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云政规〔2023〕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州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五)请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程规范要求,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手续,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后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提出延期申请,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请按以上原则开展下一步工作。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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