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建设项目
- 索引号: 20240913-191211-58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8-1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红河电厂扩建项目接入配套电网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个旧市、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个旧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给予核准红河电厂扩建项目接入配套电网工程》(个发改基础〔2024〕1号)、《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准红河电厂扩建项目接入配套电网工程的请示》(开发改报〔2024〕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结合红河州能源局对该项目的审核意见,经研究,现就红河电厂扩建项目接入配套电网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401-532502-04-01-409074)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红河电厂扩建工程是全省“十四五”期间拟新增480万千瓦煤电项目之一,项目的建设对于增加“十四五”及中长期我省电力供给能力、优化电源结构、增加电力系统安全保障及灵活性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红河电厂扩建工程所发电力的送出,确保该项目于2024年12月顺利投产,有必要新建红河电厂扩建项目接入配套电网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址及项目单位
项目建设地址:线路涉及开远市、个旧市境内。
项目单位: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一)500千伏红河变电站扩建工程
本期在原500千伏红河变电站内扩建1个220千伏出线间隔,500千伏红河变电站站址位于开远市旧寨村委会乍黑甸村。
(二)220千伏吉安变电站扩建工程
本期在原220千伏吉安变内扩建1个220千伏出线间隔,220千伏吉安变电站站址位于个旧市鸡街镇甸尾村委会甸尾村和小胭粉村。
(三)新建220千伏线路工程
1.新建220千伏红河电厂扩建升压站至500千伏红河变线路,线路长度17.3千米。线路涉及开远市境内。
2.新建220千伏红河电厂扩建升压站至220千伏吉安变线路,线路长度26千米。线路涉及个旧市和开远市境内,其中个旧市境内线路长度总计1.5千米,开远市境内线路总计长度24.5千米。
四、项目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估算总投资9535万元。
五、项目已取得所需支持性文件
(一)红河电厂扩建项目接入配套电网工程申请报告。
(二)红河电厂扩建项目接入配套电网工程可行性研究评审意见。
(三)个旧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个旧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红河电厂扩建项目接入配套电网工程的用地审查意见》、开远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开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红河电厂扩建项目接入配套电网工程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情况说明》。
(四)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已由个旧市、开远市委政法委进行备案(个稳评〔2024〕2号、开稳评备〔2024〕6号)。
(五)红河州能源局以《红河州能源局关于红河电厂扩建项目接入配套电网工程的审核意见》(红能源电力〔2024〕2号)同意建设红河电厂扩建项目接入配套电网工程项目。
(六)个旧市人民政府以《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红河电厂扩建项目接入配套电网工程线路路径方案(个旧段)的复函》、开远市人民政府以《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红河电厂扩建工程项目接入配套电网工程线路(开远段)路径通道的复函》原则同意红河电厂扩建项目接入配套电网工程路径通道,请进一步落实文件要求。
(七)该项目已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核查表(试行)。
六、其他要求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安装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本项目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请加强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系,在云南省已建成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若已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报告说明原因,并重新办理招投标手续。
(二)项目法人要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后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三)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州能源局加强对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四)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云政规〔2023〕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州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五)请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程规范要求,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手续,在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文件后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提出延期申请,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请按以上原则开展下一步工作。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