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政策
- 索引号: 20240913-191313-15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1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州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5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并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州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为提高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新标准。
二、调整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类区 |
失业保险 金标准 (元/月) |
失业保险金标准比例参考 |
适用地区 |
一类 |
1503 |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
|
二类 |
1350 |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
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市。 |
三类 |
1215 |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
石屏县、建水县、泸西县、金平县、屏边县、河口县、红河县、元阳县、绿春县。 |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从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各县市要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对基金支出确有困难,发生基金缺口的县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州级调剂金。
(四)各县市要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契机,认真开展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使广大用工单位和从业劳动者提高对失业保险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参保意识和参保积极性,努力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