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社会保险费政策

  • 索引号: 20240913-191311-52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3-23
  • 时效性: 有效

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人社发〔202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企业划型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牵头,按规定划型完成后推送各险种执行。

  二、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各县市失业保险因落实减免、缓缴政策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可支撑月数低于3个月的县市,可由县市人社局、财政局向州人社局、财政局申请失业保险调剂金。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附件【云人社发[2020]13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红人社发[2020]29号附件) .pdf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2025年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