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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政策

  • 索引号: 20240913-191310-76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3-23
  • 时效性: 有效

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解读,做好政策宣传,结合各险种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三、加强基金风险防控和2020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调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减免政策尽快落实到位。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附件【云人社发[2020]1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红人社发[2020]28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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