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政策
- 索引号: 20240913-191308-88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7-0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207号)的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10月1日起降低我州生育保险费率,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由0.4%降低到0.2%,企业及其他单位由1%降低到0.5%。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红河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计算缴费基数,做到应收尽收,保障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二、按“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对收入、支出、结余情况进行明细核算,生育保险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时,应及时向州级报告。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