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社会保险费政策

  • 索引号: 20240913-191308-66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7-02
  • 时效性: 有效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费率有关业务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社会保险局(中心):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5号)相关规定,现就做好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费率有关业务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州(市)社保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次降低养老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保证政策落到实处,工作有序推进。

  二、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费率有关业务的注意事项。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的调整和费率变更的调整应在两个费款所属期处理,不可在同一个月进行,而且必须先调整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做完差额补退收后,再对养老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二)调整养老保险费率前及调整费率缴费后到账前不能办理下列业务:此期间不可办理本州(市)内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三)由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和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40号)只公布了2015年度的平均工资,新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还未公布,今年退休、死亡退保的相关业务无法办理,可先办理停保业务。

  三、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费率有关业务的具体操作办理流程。

  第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后台维护。在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的差额补退收完成后,各州(市)系统管理员应先行对企业缴费比例进行维护,将单位缴费费率由20%下调为19%,执行时间统一为2016年5月开始。

  第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前台业务处理。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应在“缴费核定——差额补退——个人差额补退处理”窗口下进行。其中补退方式选择为缴费比例变更补退,补退险种只选择养老保险,开始年月为2016年5月,终止年月参照各社保局的具体情况填写。

  四、此通知在执行中如果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云南省社会保险局联系。

  联系人:白云     联系电话:0871-67195816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

  2016年6月7日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