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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政策

  • 索引号: 20240913-191307-97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7-02
  • 时效性: 有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执行19%,执行时间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执行时间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四、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州、市要统一思想,一是要充分认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衡有序。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是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州、市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进行沟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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