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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策

  • 索引号: 20240913-190218-80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10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特此公告。

  附件: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28日

  附件

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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