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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

  • 索引号: 20240913-191002-60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07
  • 时效性: 有效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受理

  1.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应严格按照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认真进行自我评价,凡认为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免税资格。

  2.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经州、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州、市级或县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二)报送材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并填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非营利组织对所填报信息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确认

  (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二)经州、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州、市级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1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6日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附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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