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减税

  • 索引号: 20240913-190956-88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3-05
  • 时效性: 有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附件: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19年2月20日

附件【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xls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2025年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