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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

  • 索引号: 20240913-190818-29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3-02
  • 时效性: 有效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10〕21号)予以废止。

  二、《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云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20〕54号)第五条“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10〕21号)第三条规定的群众团体报送的申请报告需附‘云南省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核表’(见附件2),各级财税部门按权限出具审核意见”条款失效。

  三、我省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等工作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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