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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

  • 索引号: 20240913-190717-64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1-10
  • 时效性: 有效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丨2023年延续、优化、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⑮

  前言

  税收优惠政策是积极财政政策加力提效的重要内容。2023年,国家延续、优化、完善实施减税降费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聚焦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促增收扩消费、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稳外贸稳外资、支持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注重政策的连续性、前瞻性、精准性、协同性,着力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云南省财政厅对今年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形成了《2023年延续、优化、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涵盖70项政策,其中,云南省根据国家授权出台了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2项税收优惠政策。

  为方便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更好地掌握,《指引》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逐一列明了享受主体、优惠内容、政策执行期、政策依据等内容,以供一并学习。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对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4号)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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