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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

  • 索引号: 20240913-200712-17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2-0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1年预算公开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1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第二部分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基本支出预算表(人员类、运转类公用经费项目)

  八、项目支出预算表(其他运转类、特定目标类项目)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本级下达)

  十、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另文下达)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二、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三、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四、州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五、州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六、新增资产配置表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为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在州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依法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并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州、县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地方性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全县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州生态环境局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执行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定期发布重点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县级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11)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配合中央、省、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4)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县际和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对外生态环境治理有关工作。

  (15)完成州生态环境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6)职能转变。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要统一行使县域内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扱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红河生态安全屏障。

  (二)机构设置情况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为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设6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科、法规宣教科、规划财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污染防治科;分局下设2个事业单位:红河县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红河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

  (三)重点工作概述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2.严格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3.继续跟踪监督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4.按期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5.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确保群众饮水安全;6.续加大监管执法工作力度;7.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部门编制2021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供给单位1个;部分供给单位0个;特殊供给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管理事业单位0个;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0个。截至2020年10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25人,其中:行政编制 5人,事业编制20人。在职实有23人,其中: 财政全供养 23人,财政部分供养0人,非财政供养0人。

  离退休人员 2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 2人。

  车辆编制1辆,实有车辆1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1年部门财务总收入384.0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384.01万元,政府性基金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与上年359.84万元对比,基本支出总体增加了24.17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0.3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0.97万元,节能环保支出减少-4.42万元。主要增加原因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医保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自主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红税发〔2020〕93号)精神,从2021年1月1日起,州直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单位和个人部分)由财政统一代缴改为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纳,故2021年增加该方面支出27.24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1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384.01万元,其中:本年收入384.01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384.01万元(本级财力384.01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执法办案补助0万元,收费成本补偿0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补偿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万元。

  与上年对比增加24.17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0.3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0.97万元,节能环保支出减少-4.42万元。主要增加原因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医保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自主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红税发〔2020〕93号)精神,从2021年1月1日起,州直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单位和个人部分)由财政统一代缴改为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纳,故2021年增加该方面支出27.24万元;减少的原因是工作经费比上年调减3%。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1年部门预算总支出384.01万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 384.0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84.01万元,与上年359.84对比增加24.17万元,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0.3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0.97万元,节能环保支出减少-4.42万元。主要增加原因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医保局关于实施用人单位自主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红税发〔2020〕93号)精神,从2021年1月1日起,州直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单位和个人部分)由财政统一代缴改为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纳,故2021年增加该方面支出27.24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工作经费比上年调减3%。项目支出0万元,与上年对比为0,主要原因分析无。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主要用于:208款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40万元,其中,20805款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33.40万元,208050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0.11万元,主要用于归口管理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2080505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33.29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10款卫生健康支出27.24万元,其中,21011行政事业单位医疗27.24万元,2101101行政单位医疗7.18万元,2101102事业单位医疗11.62万元,2101103公务员医疗补助7.66万元,2101199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0.78万元。

  211节能环保支出302.28万元,其中,21101环境保护管理事务133.04万元,2110101行政运行133.04万元;21102环境监测与监察169.24万元,2110299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169.24万元;

  221住房保障支出21.09万元,其中,21102住房改革支出21.09万元,2210201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公积金21.09万元,主要用于经费全额供给单位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开支。

  五、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与中央配套事项

  我单位无此事项。

  (二)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我单位无此事项。

  (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事项

  我单位无此事项。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1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5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5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分局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16.4万元,较上年减少0.6万元,下降3.53%,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红河分局2021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万元,较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我单位不涉及此项经费。

  (二)公务接待费

  红河分局2021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7.20万元,较上年减少0.3万元,下降4%,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35次,共计接待700人次。

  减少主要原因分析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下发的相关厉行节约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安排“三公”经费预算规定和要求,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与接待费用,有效控制公务接待费。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红河分局2021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9.2万元,较上年减少0.3万元,下降3.16%。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较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2万元,较上年减少0.3万元,下降3.16%。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全州公务用车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的规定,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我单位无此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经济科目:指政府支出按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所作的一种分类科目,具体设类、款两级。

  2.功能科目:指政府支出按其主要职能活动所作的一种分类科目,主要反映政府活动的不同功能和政策目标,具体设类、款、项三级。

  3.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主要包括本级财力、专项收入、执法办案补助、收费成本补偿、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4.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5.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

  6.省对下转移支付:省级财政安排下级财政部门无偿下拨的资金,一般为财力性转移支付,即保障下级政府运转和必要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

  7.基本支出:用于保障省民政厅机关、厅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厅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等工资福利支出,办公经费、差旅费、印刷费、水电费、汽车维修燃料费、办公设备购置及维修维护等日常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公用支出;

  8.项目支出:用于保障省民政厅机构、厅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厅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民政厅分管业务工作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专项用于业务工作开展的省本级项目经费支出,主要用于部门履行职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承担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相关工作。如全省民政系统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社会组织管理、社会事务规范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等开支。

  9. “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0.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即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34.87万元,与上年39.12对比减少4.25万元,主要原因是:1.将州本级预算单位编制的基准定额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统一管理,在编制过程中经费直接划转到州机关事务局,故本单位支出不反映直接划转到州机关事务局的水、电、物业管理费。2.将扶贫工作队员的工作经费统一由州扶贫办管理,在编制过程中经费直接划转到州扶贫办,故本单位支出不反映直接划转到州扶贫办的扶贫工作队员工作经费。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鉴于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需在完成2020年决算编制后才能统计汇总相关数据,因此,将在公开2020年度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部门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

  2021年1月30日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2021年预算重点领域财政项目文本公开

  一、项目名称

  无

  二、立项依据

  无

  三、项目实施单位

  无

  四、项目基本概况

  无

  五、项目实施内容

  无

  六、资金安排情况

  无

  七、项目实施计划

  无

  八、项目实施成效

  无

附件【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红河分局公开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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