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
- 索引号: hhzsthjjlcfj/2025-0000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2-2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5年部门预算公开
监督索引号532500033004014000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5年部门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5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五、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九、其他公开信息
第二部分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5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按功能科目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七、基本支出预算表(人员类、运转类公用经费项目)
八、项目支出预算表(其他运转类、特定目标类项目)
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本级下达)
十、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另文下达)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十二、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三、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十四、州对下转移支付预算表
十五、州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六、新增资产配置表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5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红室字〔2019〕29号)文件精神。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州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本州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全州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省级和州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审批权限,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异龙湖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指导本地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和开展绿色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州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生态环境统计、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州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等环境信息;组织开展全州县市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全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计划。
11.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配合做好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协调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提出督察问责建议,并督促指导整改落实工作。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实施绿色创建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参与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4.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开展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5.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6.推进职能转变。州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州生态安全。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红室字〔2019〕29号)文件,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作为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接受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的领导,承担市级生态环境局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强化现场生态环境执法,在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依法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设6个内设机构:办公室、综合科、法规宣教科、规划财务科、自然生态保护科、污染防治科。
2个事业单位属非独立核算、非独立批复单位,下属两个事业单位分别是:
1.绿春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2.绿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重点工作概述
1.积极配合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编制实施“十五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加快建设美丽绿春的阶段性特征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合理设定规划目标指标和重点任务,谋划好一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措施,健全实施保障机制,积极配合做好并推动“十五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加快“三线一单”成果落地运用。全面落实红河州“三线一单”实施方案,细化落实管控意见,构建集成化、空间化、清单化和信息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让“三线一单”成果落地见效,推进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与“三线一单”成果衔接。
3.加强统筹协调积极谋划生态环保项目。围绕国家省生态环保项目申报指南,谋划一批生态环保项目,完成编制并入库绿春县小黑江、李仙江流域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绿春县国家级腊姑湿地、桐株湿地环境综合治理、绿春县共达水泥厂超低排放改造、绿春县十三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等6个项目(暂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全面加强生态环保类项目储备,积极建设规模化项目库,提高项目质量,积极争取国家、省、州支持。
4.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一是推进实施空气质量提升行动。坚持综合治理和重点突破,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持续组织开展春夏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切实加强城市扬尘综合整治,督促城市建成区建筑施工工地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实施氮氧化物(NOX)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深化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提高水泥等重点行业烟气综合脱硝率。完成绿春县共达水泥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推进加油站、汽车修理(喷漆)等重点领域(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推进移动源污染防治,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车开展排放检验,加强柴油车、黑烟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加强秸秆焚烧控制,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推进餐饮油烟治理,督促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已安装的应定期清洗维护,确保油烟治理设施正常使用。二是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把饮用水水源地达标放在首要位置,深入打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完成县级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持续开展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径流区(补给区)范围内环境风险源排查。持续开展重点流域断面(点位)水质达标整治,压实地方责任,强化跟踪督办。三是继续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配合农科部门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巩固和提升超筛选值农用地安全利用成果。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完善联动监管机制,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成现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调查评估。以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年度任务。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指导。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编制2025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额供给单位1个;差额供给单位0个;定额补助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单位0个;事业单位0个。截至2024年1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25人,其中:行政编制5人,工勤人员编制0人,事业编制20人。在职实有19人,其中:财政全额保障19人,财政差额补助0人,财政专户资金、单位资金保障0人。
离退休人员3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3人。
车辆编制1辆,实有车辆0辆,超编0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25年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财务总收入4,064,337.85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3,441,626.20元,政府性基金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0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元,事业收入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元,上级补助收入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元,其他收入622,711.65元。
与上年对比减少11,171,922.80元,其中基本支出方面减少441,222.80元,项目支出减少10,730,700.00元。主要原因分析:1.因2024年4月减少一名行政人员(离世),2025年预算中人员人均基本工资较2024年有所减少,故基本支出中人员工资较2024年有所减少;2.2024年增加2名退休人员,2025年预算中人员工资、社保基数、住房公积金基数、医疗保险计提基数较2024年有所减少故基本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缴费支出、住房公积金等收入有所减少;3.本年非同级财政拨款项目预算收入减少,2025年其他收入分别为:完成绿春县国家级湿地(腊姑、桐株)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前期经费300,000.00元;完成绿春县小黑江、李仙江流域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可研报告编制300,000.00元;2024年结转自有资金22,711.62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25年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财政拨款收入3,441,626.20元,其中:本年收入3,441,626.20元,上年结转收入0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3,441,626.20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财政拨款0元。
与上年对比减少441,222.80元,主要原因分析:1.因2024年4月减少一名行政人员(死亡),2025年预算中人员人均基本工资较2024年有所减少,故基本支出中人员工资较2024年有所减少;2.2024年增加2名退休人员,2025年预算中人员工资、社保基数、住房公积金基数、医疗保险计提基数较2024年有所减少故基本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缴费支出、住房公积金等收入有所减少。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25年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预算总支出4,064,337.85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3,441,626.20元,其中:基本支出3,441,626.20元,与上年对比减少441,222.80元,主要原因分析:1.因2024年4月减少一名行政人员(死亡),2025年预算中人员人均基本工资较2024年有所减少,故基本支出中人员工资较2024年有所减少;2.2024年增加2名退休人员,2025年预算中人员工资、社保基数、住房公积金基数、医疗保险计提基数较2024年有所减少故基本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缴费支出、住房公积金等收入有所减少。项目支出0元,与上年持平不变。
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主要用于2025年部门预算总支出3,441,626.20元,其中: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养老支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355,927.00元,用于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61,179.00元,用于单位行政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事业单位医疗104,059.00元,用于单位事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100,001.00元,用于单位行政人员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
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13,038.00元,用于单位卫生健康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事业单位医疗104,059.00元,用于单位事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节能环保支出-环境保护管理事务-行政运行813,785.00元,用于本单位办公费、邮电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各项目常开支。
环境监测与监察-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1706,125.00元,用于本单位办公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各项开支。
抚恤-死亡抚恤支出19,037.20元。用于本单位离世人员家属的遗属补助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266,945.00元,其主要用于:在职人员2025年住房公积金。
五、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此类事项。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共涉及采购项目0个,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元。
七、部门“三公”经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合计12,000.00元,较上年减少152,706.00元,下降92.71%。因公出境本年0元,上年0元,较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公务接待费本年12,000.00元,上年67,706.00元,较上年减少55,706.00元,下降82.2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本年0元,上年97,000.00元,较上年减少97,000.00元,下降100.00%,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5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为0元,较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共计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因公出国(境)0人次。
(二)公务接待费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5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2,000.00元,较上年减少55,706.00元,下降82.28%,预计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为40次,共计接待200人次。
减少原因:根据《红河州财政局转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2025年起“三公”经费按照限额进行管理,本年度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因公出(境)费0元,与上年预算公开数填报口径不一致,因此与上年存在较大变化。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5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为0元,较上年减少97,000.00元,下降100.0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较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元,较上年减少97,000.00元,下降100.00%。共计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的原因:财政要求按实际预算情况,本单位无车辆,故2025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预算为0元。
八、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本年无重点项目预算绩效。
九、其他公开信息
(一)专业名词解释
1.208款-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是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20805款-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方面的支出,2080501款-行政单位离退休是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2080502款-事业单位离退休是反映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2080505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是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20808款-抚恤反映用于各类优抚对象和优抚事业单位的支出,2080801款-死亡抚恤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以及烈士褒扬金。
210款-卫生健康支出是指反映政府卫生健康方面支出;21011-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2101101-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2101102-事业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的医疗经费;2101103-公务员医疗补助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2101199-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211款-节能环保支出是指反映政府节能环保支出;21101款-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是指反映政府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2110101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是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独立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21102款-环境监测与监察是指反映政府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2110299款-其他环境监测与监察是指其他用于环境监测与监察方面的支出。
221款-住房性保障支出;22102款-是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2210201款-是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基本支出中的30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30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物业管理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0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退休费、抚恤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等,310资本性支出包括为完成部门职能工作所购置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环境执法办案,环境监管监测安排的专项业务等工作经费。
4.住房保障支出是指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在册职工按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的应发工资,缴存比例12%。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
5.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为保障本部门机构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费用。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2025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322,196.00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064.00元,主要原因:2025年预算中人员人均基本工资和社保基数较2024年有所增加,故机关运行费增加。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绿春分局资产总额1,576,358.15元,其中,流动资产1,034,748.06元,固定资产538,275.11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0元,无形资产3,334.98元,其他资产0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3,108,345.58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206,445.2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元;资产使用收入0元,其中出租资产0平方米,资产出租收入0元。鉴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精准数据,需在完成2024年决算编制后才能汇总,此处公开为2024年12月资产月报数。
监督索引号532500033004014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