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算
- 索引号: 20240930-095916-79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3-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司法局(本级)2019年部门预算
红河州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
红河州司法局2019年预算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第二部分 红河州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财务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财力安排支出情况表
六、部门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八、财政拨款支出明细表(按经济科目分类)
九、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十、州本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一、州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十二、部门政府采购情况表
十三、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表
十四、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红河州司法局本级机关担负着全州普法宣传、基层人民调解、国家司法考试、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司法鉴定、人民监督员管理、监狱、强戒管理以及对老弱病残等人的法律援助等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工作和拟定依法行政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拟定红河州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负责制定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负责行政处罚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负责红河州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对行政机关作出重大决策的听证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红河州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工作;负责红河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县市人民政府和红河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登记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红河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负责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规章草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红河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负责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宣传和交流。
(二)机构设置情况
红河州司法局机关设 18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和政治部,分别为:办公室(法制科)、政治部(警务处、警务督察大队)、社区矫正工作科(社区矫正执法支队)、法治宣传教育科、律师公证管理科、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12348”工作指导办公室)、基层工作科、国家司法考试管理科、司法鉴定管理科、计划财务装备科、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科、依法行政指导科、规范性文件科、行政许可与执法监督科、行政复议科、法律顾问科、机关党办等。
(三)重点工作概述
1.认真开展好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价体系建设工作。
按照省司法厅的总体部署,2019年将是全方位接受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机关全方位监督的关键之年,红河州司法局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树立人民满意工作导向,客观反映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程度,多渠道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充分发挥评价工作推动作用,不博眼球、不搞形式,真正做到司法行政工作让人民群众满意,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三表率一模范”政治机关,推动实现新时代司法行政事业大发展。
2.狠抓“万人进千村帮万户”法律服务助推脱贫攻坚专项行动的提质增效工作。
2019年是全省推进“万人进千村帮万户”法律服务助推脱贫攻坚专项行动的第二年,也是三年行动中承上启下、攻坚克难、取得实效的关键一年,红河州司法局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优势,继续将“万人进千村帮万户”法律服务助推脱贫攻坚专项行动向纵深推进,为全州决胜脱贫攻坚助力。
3.继续发挥职能职责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根据中央和省州党委的决策部署,2019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二年,也是国家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一年,红河州司法局将带领全州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深入、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时,积极发挥优势,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防止污染、社会矛盾化解、民族团结示范州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作出司法行政人新的贡献。
4.继续做好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
继续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着力创新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加强组织队伍建设,强化工作保障,充分发挥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基础性作用,依法及时就地化解信访矛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新时代团结进步美丽红河和平安红河、法治红河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5.继续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继续根据《红河州民营企业法治体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督促推动民营企业律师法律服务团尽职尽责,在依法治企、纠纷预防、矛盾疏导、法律救济中发挥功能和作用,关注民营企业法治需求,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坚实的法治保障。
6.稳步推进州强戒所的改扩建项目。
州强戒所改扩建项目是州委、州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站在新时代视角确定的发展项目,是全州司法行政系统纳入“十三五”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红河州司法局全身心投入力量确保建设任务完成,为平安红河、法治红河建设贡献司法行政机关的智慧和力量。
7.全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红河州司法局将把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到各项具体工作中。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纲”,总揽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为“目”,协调综合发力,纲举目张,提升法律服务供给能力,优化服务质量和效率,适应人民群众对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共享全面依法治理成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更高要求。将进一步深化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和救助需求,提升广大群众法治获得感。
8.全面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全面推进和实施“七五”普法规划,注重整合人力,设施资源,搭建平台,紧紧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大力宣传与民生相关,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普法宣传的亲和力,提高普法宣传的实效性。
9.切实抓好文稿服务。
全面履行职责,做好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及相关工作;按州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负责和主要承担州政府主要领导各类讲话文稿的起草修改、重大调研活动的材料筹备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性文稿的起草、重要会议前期调研及会议材料的起草、各位州级领导重要文稿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认真做好各类上报省委、省政府综合材料的审核、修改、把关等工作。
10.深入开展课题调研。
根据州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围绕州委、州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牵头组织开展全域旅游、产业培植、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等专题调研,通过收集资料、分析问题、整理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形成有见地、有价值的调研报告,为州委州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11.做好经济运行情况分析。
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运行中遇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全州经济社会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意见建议,为州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12.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认真编辑《安邦信息选编》,为政府领导提供信息服务。认真编辑《领导参阅》,为州级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13.做好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
按照州政府的安排,积极推进红河州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各项工作。
14.继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严格按照“时间表”“路线图”推进实施《红河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以及依法行政检查考评相关工作,研提《红河州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15.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制度。
强化政府提出单行条例草案工作,围绕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重点抓好特色产业发展培育、生态环境保护、历史和民族文化保护,改善民生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提出单行条例草案。认真抓好《蒙自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的审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212号令,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
16.继续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严格执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17.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着力推进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系统和证件管理系统,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城管执法体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从源头上防止执法不公、随意执法等问题发生。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进程,努力做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审尽审,应统尽统。尽快制定出台《红河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备案规定》及文书格式。结合《办法》规定和红河州实际,认真加强研究备案的相关情况,及时制定出台备案规定和文书格式,规范我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备案工作。
18.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作用。
19.以党建为核心,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红河州司法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依靠党支部这个战斗堡垒,抓住党员干部这个核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全面推进组织建设,从意识形态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党史国史教育和筑牢核心价值观入手,开展全方位的培训工作,激发干部职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勇于担当作为,为平安红河、法治红河建设和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与此同时,将紧抓“两个责任”,促进工作作风好转;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大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铸就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州委十不准”等要求,持之以恒纠“四风”,密切关注“四风”的新动向、新表现,定期排查梳理,及时跟进整治,严防隐形变异“四风”问题。
二、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我局编制2019年部门预算单位共1个。其中:财政全供给单位1个;部分供给单位0个;特殊供给单位0个;自收自支单位0个。财政全供给单位中行政单位1个;参公管理事业单位0个;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0个。截至2019年2月统计,部门基本情况如下:
在职人员编制71人,其中:行政编制65人(机构改革后待定,该编制人数为机构改革前红河州司法局53人、州法制办16人、依法治州办2人),其中:行政编制65人,事业编制0人。在职实有64人,其中: 财政全供养64人,财政部分供养0人,非财政供养0人。
离退休人员 37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 37人。
车辆编制5辆,实有车辆5辆。
三、预算单位收入情况
(一)部门财务收入情况
2019年部门财务总收入 1537.6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537.6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总收入与上年相比减少287.31万元,减少15.74%。
(二)财政拨款收入情况
2019年部门财政拨款收入 1537.67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537.67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1537.67万元(本级财力1537.67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执法办案补助0万元,收费成本补偿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0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补偿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287.31万元,下降15.74%。
四、预算单位支出情况
2019年部门预算总支出1537.67万元。财政拨款安排支出 1537.6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19.41万元,项目支出168.01万元。与上年相比总支出减少287.3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较上年减少91.53万元,下降8.24%,项目支出较上年减少181.05万元,降低51.87%。
(一)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情况
“204(类)-06(款)-01(项)行政运行”1,041.04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工资福利支出及日常公用经费,与上年相比增加80.59万元,增长8.39%。
“204(类)-06(款)-04(项)基层司法业务”12万元,主要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基层业务(人民调解工作)的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2万元,增长20%。
“204(类)-06(款)-05(项)普法宣传”50万元,主要用于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建设、宣传材料、对外宣传、法治作品的审读和评审等方面的支出,与上年相比无增减。
“204(类)-06(款)-07(项)法律援助”50万元,主要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与上年相比无增减。
“204(类)-06(款)-10(项)社区矫正”10万元,主要用于社区 矫正工作的支出,与上年相比无增减。
“204(类)-06(款)-99项)其他司法支出”46.01万元,主要用于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支出、红河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支出、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支出等。
“208(类)-05(款)-01(项)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19.46万元,主要用于对个人家庭补助及离退休公用经费。
“208(类)-05(款)-05(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23.24万元,主要用于红河州司法局机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15.08万元,增长13.94%。
“208(类)-05(款)-06(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1.99万元,主要用于红河州司法局机关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221(类)-02(款)-01(项)住房公积金”73.93万元,主要用于红河州司法局机关住房公积金缴纳,与上年相比减少1.82万元,降低2.4%。
(二)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情况
经济科目分组(其中:基本支出1369.66万元,项目支出168.01万元)。与上年相比基本支出减少57.95万元,项目支出增加38.01万元。
按照经济科目分组,具体为:
工资福利支出1019.4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32.9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17.35万元;项目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167.93万元;资本性支出0.08万元。
五、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情况
(一)列入州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单项目情况
无。
(二)与中央、省配套事项
无。
(三)按既定政策标准测算补助事项
无。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无。
七、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本条主要填写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变动的主要原因,对本年与上年同口径数据比对情况分析。)
2019年部门预算总收入1,537.67万元。其中,本级财力安排收入1,537.67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66.05万元,增加12.11%。
2019年部门预算总支出1,537.67万元。本级财力安排支出 1,537.6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69.66万元,项目支出168.01万元。与上年相比预算总支出增加166.05万元,增加12.11%;基本支出增加168.04万元,增加13.98%;项目支出减少1.99万元,减少1.17%。
(一)部门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2019年部门收入较上年增加166.05万元,增加12.11%,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后原州法制办公室人员转隶至原红河州司法局重组为红河州司法局,人员性质由行政人员转为政法人员,增发 “政法津贴”。
(二)基本支出预算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2018年度基本支出预算安排1,201.62万元,2019年度基本支出预算安排1,369.66万元,2019年度较上年增加168.04万元,增加13.98%,增加的原因主要为政策性调资。
(三)项目支出预算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
2018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170万元,2019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168.01万元,2019年度较上年减少1.99万元,减少1.17%,减少的原因主要为保障“三保”项目,压缩一般项目支出。
八、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红河州司法局本级机关2019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总额118.0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13.9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7.6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36.50万元。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2018年预算数减少8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等规定要求,压缩“三公经费”。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9年红河州司法局本级机关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数13.90万元,比2018年预算增加2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重组,预计因公出国境经费增加。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9年红河州司法局本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数67.6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35万元,比2018年预算增减变动0万元;运行维护费32.60万元,比2018年预算减少10万元,减少23.47%,主要用于保障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社区矫正、司法鉴定、警务督察、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律师公证管理、法律援助、法律顾问、行政复议等工作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9年红河州司法局本级机关公务接待费预算数36.5万元,比2018年预算无增减。
九、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说明
红河州司法局2019年年政府购买服务0项,预算总额0万元,其中:支出类型......无,数量0,金额0,购买方式......无,承接主体......无,资金来源为:......无。
十、其他公开信息
(无相关公开内容的,需保留标题并在表述内容的位置注明“无”。)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
红河州司法局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35.34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保障机关运行必须的水电费、差旅费、办公费、“三公经费”等。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68.40万元,2019年与上年相比增加66.94万元,增加97.87%,增加的原因主要为2019年度机构改革,原红河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红河州全面依法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原红河州司法局重组红河州司法局,人员转隶增加。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红河州司法局本级机关资产合计17,269,752.77元,较上年度增加28,448.11元,增长0.16%,其中:流动资产971,529.26元,固定资产15,775,999.06元,无形资产522,224.45元;负债合计127,283.84元,较上年度增加108,904.18元,增长592.53%,其中:其他应付款127,283.84元,增长原因是代收13县市司法局人民警察服装经费,尚未支付;净资产合计17,142,468.93元,较上年度减少80,456.07元,降低0.47%,其中:财政拨款结转844,245.42元,资产基金16,298,223.51元。
(三)本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是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16】9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推进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司通【2016】95号)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司通【2017】96号)的工作安排,加强人民监督员管理,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坚持人民监督工作向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二是通过送法下乡、法律六进等活动,全州各应普法对象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治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类教育阵地进一步巩固、法治文化进一步繁荣;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化解矛盾、服务发展能力得到有效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得到有效提高,遇事找法、办事依法、化解矛盾靠法意识得到显著提升,各应普法对象综合受教育率90%以上,并逐年上升。
三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全州法律援助宣传,提高群众对法律援助知晓率;满足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援助;做到应援尽援;加强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业务素质。
四是紧紧围绕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人民调解网格化建设专项活动的意见(云司发[2013]36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云司发〔2013〕21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司发〔2017〕44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万人进千村帮万户”法律服务助推脱贫攻坚专项行动的通知(云司通[2018]4号)、云南省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三年行动方案(云司通[2018]75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司通〔2018〕113号)的工作安排,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依法善调的队伍,做好真情调解栏目,达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应,开展好三年“万人进千村帮万户”法律服务助推脱贫攻坚专项行动,落实好枫桥经验本地化,矛盾纠纷不上交,做好红河州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三年工作开展,贯彻落实本州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弥补各地法律资源不均的短板,
五是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结合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和“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要求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消除国内特殊人群安全隐患,落实管理服务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为创造全州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及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新贡献。
(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州级)
红河州司法局本级2019年州本级项目支出共有6项,安排项目资金168.01万元,其中:基层司法业务(人民调解)项目安排12万元,一级指标—产出指标,二级指标—成本指标,三级指标—投入12万元,指标值为监督,参与、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绩效指标值设定依据及数据来源:《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人民调解法》,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人民调解网格化建设专项活动的意见(云司发[2013]36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云司发〔2013〕21号);社区矫正项目安排10万元,一级指标—产出指标,二级指标—成本指标,三级指标—投入10万元,指标值为举办业务工作培训,开展联合交叉执法检查,加强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和改造,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矫正巡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司通[2018]111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河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红办法[2010]35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河州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红办法[2009]29号);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项目安排10万元,一级指标--产出指标,二级指标—成本指标,三级指标—投入10万元,指标值为开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履职工作,举办专项业务培训,《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16]9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推进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司通[2016]95号);法律援助项目安排50万元,一级指标--产出指标,二级指标—成本指标,三级指标—投入50万元,指标值为组织法律援助培训,加强法律援助宣传,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15)126号);普法宣传项目安排50万元,一级指标—产出指标,二级指标—成本指标,三级指标—投入50万元,指标值为推进送法下乡、法律六进等活动,法治教育机制逐步完善、法治文化阵地得到巩固;行政复议及法律顾问项目安排36万元,一级指标--产出指标,二级指标—成本指标,三级指标—投入36万元,指标值为化解矛盾纠纷,稳定社会和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2]107号、《行政复议法》、《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16]33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云办发[2015]33号)。
(五)州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无。
鉴于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需在完成2018年决算编制后才能统计汇总相关数据,因此,将在公开2018年度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部门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第二部分 红河州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表
(附件14张表)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三公”经费:指政府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产生的经费支出。
(二)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