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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

  • 索引号: zsfj/2024-0000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7-2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

  监督索引号53250000131501000

  红河州司法局2019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表)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红河州司法局本级职能: 

  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委依法治州办)设在红河州司法局,接受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州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共红河州委全在依法治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州委依法治州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州委依法治州办日常事务。红河州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州委依法治州办有关工作,接受州委依法治州办的统筹协调。 

  承担全面依法治州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州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承担统筹规划红河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拟订红河州人民政府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单行条例、地方法规、州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州政府规章报送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州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承办州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实施州政府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州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州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 

  负责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州人大常委会征求州政府意见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办理工作。 

  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州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负责州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的处理工作。 

  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制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管理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负责拟订全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工作。指导、监督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完成州委和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和法律法规,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强戒人员的收容管理、戒毒治疗、教育矫治、生活卫生工作、职业技能培训,依法报批并执行对强戒人员延长或减少强戒期限、所外就医和解除强制隔离工作;负责对公安机关委托的被决定行政、刑事拘留吸毒人员进行生理脱毒治疗。 

  负责强戒所的所政管理、警戒护卫、基建、国有资产、安全保卫以及枪支弹药、警用器械、服装、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负责强戒所所管安全、生产安全、生活管理和卫生防疫及戒毒康复、心理康复治疗等工作;编制场所习艺劳动规划和年度习艺计划并组织实施习艺生产劳动。 

  负责强戒经费预算编制、经费管理、使用、报批、结算工作;负责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保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负责强戒所领导班子、基层组织和场所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强戒人民警察、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执法执纪教育、业务培训工作以及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 

  加强警察、职工队伍建设,做好组织宣传、教育培训、人事警务和警务督察工作,按照干管权限报请干部任免工作;做好退休警察职工服务和共青团、工会、妇女、青年工作。 

  负责场所的制度化、正规化、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创建现代化文明强戒所工作。 

  完成州委、州政府、省戒毒局、州司法局等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2019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学深悟透,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来抓,以专题党委会、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三会一课”制度为基础,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使全局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活动7次,确保各项学习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司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定“四个自信”,强化“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 

  2.旗帜鲜明,全力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是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切实肩负政治责任,把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律师代理等司法行政工作紧密结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以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学员“三类人员”为重点,全方位无死角深挖涉黑涉恶线索,发动检举揭发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代理、辩护。深入开展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大排查大起底专项行动,把涉黑涉恶线索摸排与重点领域日常工作相结合。 

  二是持续提升社区教育矫正质量。充分发挥云南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及红河州社区矫正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效能,认真开展红河州社区矫正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活动,全面开展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工作,切实做到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失控、不参与群体性事件,不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持续安全稳定。 

  三是以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为着力点,以深入实施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为抓手,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矛盾纠纷,切实做好排查化解工作,防止矛盾纠纷积累、蔓延、扩大、升级,防止经济民生领域风险演化为政治风险、社会风险,有效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全州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25845件,调解成功25406件,成功调解率为98.3%。排查纠纷2142次,预防纠纷975件;民间纠纷转化为治安案件1件涉及15人,发生民间纠纷转化为民商事案1件涉及14人。同时指导各县市做好对刑释解矫人员的衔接和信息核实,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刑满释放人员3811人,安置人员3811人,安置率达100%。帮教人员3781人,帮教率达99.21%。 

  四是持续抓好强制隔离戒毒的安全管控。以“六抓一考核”为抓手,以安全稳定为主责,以教育戒治为主业,全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安全治理、教育戒治、医疗卫生、戒毒经济、场所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新成效,确保了场所持续安全稳定。 

  五是认真做好特赦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工作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州实际,周密部署,迅速行动,扎实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特赦工作。全州共报请140件特赦案件,因证据材料不符规定要求退件1件,裁定特赦139人并办理完解矫手续,转入安置帮教。 

  3.统筹协调,全力抓好全面依法治州各项工作。 

  一是着力抓好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精神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建立健全体制和工作机制。召开红河州委依法治州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依法治州工作进行全面的安排部署,研究制定了《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规则》、《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和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名单》、《2019年工作要点》等相关文件。州级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明确,体制机制健全工作已全面运转。13个县市已顺利召开依法治县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相关工作规则。 

  二是注重统筹安排部署,抓实调研、督察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学习大调研大落实”活动实施方案》,在全州开展学习活动,如期完成了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着重加强法治建设课题调研工作,共开展两次重点课题调研征集活动,向依法治省办组织报送法治建设重点调研课题7篇。先后做好迎接省依法治省办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司法督察、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专项督察、法治政府全面督察等3次督察活动,有效地推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是加强地方立法,科学编制州政府行政立法计划。突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地方、民族立法特色,选取《红河州泸西城子古村保护办法》等作为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切实解决影响我州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继续配合州人大常委会做好《红河州大屯海三角海长桥海保护管理条例》和《蒙自城市管理条例》两个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工作,《蒙自城市管理条例》已经完成全部立法程序并于11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红河州大屯海三角海长桥海保护管理条例》中涉及三海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问题业已得到省政府正式批准,该条例也将报省人大批准后施行。 

  4.围绕目标,全力抓实公共法律为民服务。 

  一是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围绕2019年省10件惠民实事之一公共法律服务惠民工程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普法宣传等各项法律服务工作,工作中加强经费保障,抓好每月调度工作进度跟进,通过近年的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州共建设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35个,建立村居服务点1340个,办理法律服务事项共59469件,全州共开展法制宣传3152场次,法律宣传咨询163847人次,贫困村法律顾问覆盖率100%,贫困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回应率达100%,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法律援助需求时受援率达100%,贫困村、贫困户矛盾纠纷调处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9.4%。 

  二是继续组织全州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开展“万人进千村帮万户”法律服务助推脱贫攻坚专项活动,加大对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力度,着力解决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平衡的情况,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共建立了687 个法治脱贫微信群,每群有1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暨法治村主任, 217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34 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作为宣传联络员,还有3866 名人民调解员、1884名驻村工作队员等为贫困户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进行线上调解,提供法律帮助。共为贫困户提供免费法律咨询11095次,代写法律文书996件,审查合同161件;到集镇服务515次、入村服务753 次、开展法制宣传987 次、开展培训讲座333次、举办以案释法活动264 次,组织法治文艺汇演节目405 次,开展法治文艺汇演演出202次;预防纠纷327次,排查纠纷1252次,参与调解7900件,调解成功7381件。 

  三是创新普法和法制宣传的方法手段。以“法律六进+N”为载体,持续深化宪法巡回宣讲、“送法下乡”“法制宣传边关行”“宪法边疆行”等活动,抓好“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落实。运用报刊、电台等普法栏目及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组织开展好普法与法治宣传工作。全州各级共开展各类送法活动7554次、主题送法活动461次,220余万人次接受教育宣传;举办各类法治讲座770次106万余人次参加,举办各类培训,515次24万人次参加;领导干部、科级以下干部、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学生、村(居)委会干部、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流动人员学法参学率分别为100%、100%、98%、99%、99%、93%、94%、88%。 

  5.释放活力,全力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 

  一是按时按质完成机构改革任务。顺利完成原州司法局、州法制办、州委依法治州办重新组建红河州司法局,加挂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重新制定了“三定”规定。重组后,多次深入科室、县市司法局、州戒毒所调研队伍建设等,通过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队伍建设,做到了班子组建分工到位、内部人员调整到位、工作理顺,并通过近一段时间的磨合州、县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精神面貌、工作作风、工作标准等各方面,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有助于全州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是推进律师服务创新发展。以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为主线,全面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服务“三大攻坚战”等工作落实落地。抓实律师党建工作与律师管理“四同步”工作,压实律师事务所主任管所治所责任。组织律师积极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件处置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为服务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全州专职律师360名,党员律师142名,占律师总数的39.4%,共建立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30个,其中独立党支部23个、联合党支部7个,党组织覆盖率100%,党的工作覆盖率100%;142名律师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均在司法行政系统内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内。加强了党组织对律师队伍的领导,提升了律师行业党建科学化水平,实现了党组织对全州律师事务所的有效覆盖。 

  三是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全州共接收各级刑事办案机关送达法律援助3634件,同比增长70%。收到当事人请求法律援助申请193件,批准提供法律援助65件。值班律师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603份,见证被告(嫌疑人)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46份。 

  四是推进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加大对和信公证处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合作制的体制和机制优势,壮大队伍,开拓业务,办证数量超过全州其他公证处的总和,显现出合作制公证处优势,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为公证工作改革提供经验。全州新增公证人员14人,办理公证总件数为11987件(国内公证10608件,涉外公证1351件,涉港澳台公证28件),同比增长54.59%。 

  五是以开展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检查为契机,着力加强司法鉴定保障司法公正建设、司法鉴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化和质量建设、监管制度建设、加大对司法鉴定行业的支持与保障力度等五个方面工作,依法办理了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登录手续,注销了红河大成等7家鉴定机构及所属鉴定人,按期开展红河州司法鉴定协会换届选举工作。全州办理司法鉴定业务2778件,采信率100%。 

  六是扎实抓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项具体工作。切实做好审核、档案管理及年度备案工作,圆满完成了红河考区106名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的现场申请审核及省厅的复审工作。完成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备案530人,职业变更备案60人。认真做好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和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共有1003人报考,同比增加13.46%;主观题考试共报考428人,同比增加34.8%。 

  6.依法行政,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州级37个部门和13县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操作运用的业务培训,进一步完善《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和修改的相关工作;组织全州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共组织全州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21期,实际参考3194人,通过率为58%,较之上一年度提升10%。 

  二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组织全州各行政执法部门,就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权限、认定事实、适用依据、裁量基准、决定内容等方面在法制审核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时的程序要求进行了专题培训,做好13个县市和州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工作方案的备案。切实抓好主体资格公告,确保执法主体适格。针对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权力出现的调整情况,组织开展全州行政执法业务公告主体资格工作,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共公告36个部门,75个行政执法主体。 

  三是加强2019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组织全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案卷、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共评查202件行政执法案卷,其中行政许可案卷72件,行政处罚案卷113件,行政强制案卷2件,行政复议案卷15件;优秀101件,合格80件,不合格17件,4件因材料不全、报送材料错误等原因未作评查。 

  四是切实履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能。受河口县、弥勒市、石屏县、开远市、金平县和州县两级有关部门邀请参与执法培训授课、讲座30余次;接受州医保局、州发改委、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事务咨询、行政执法案件指导50余次;完成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函的回复30余次。 

  五是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红河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和《红河州营商环境提升十大行动工作表》的任务分工,及时研究推进工作的方式方法,在全州组织开展第一批“减证便民”行动,组织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职权、内部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材料、承诺材料、盖章环节一律取消,形成第一批《红河州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 

  六是不断夯实行政复议工作基础,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强化行政复议宣传,妥善化解了一批行政争议。共收到申请人不服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共10件,受理10件,已审结10件(其中维持5件,驳回申请2件,撤回申请2件,确认违法1件),出庭应诉2件,法院均作出了维持行政复议决定的判决。 

  7.锻造提质,全力推进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一是按照革命化的要求,坚持“政治引领、党建先行”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司法行政机关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不断强化政治武装,提升政治能力,努力把全州司法行政机关建设成为让党放心、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今年3月,红河州司法局被蒙自市命名为“蒙自市文明单位”。 

  二是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根据中央、省委、州委的安排部署,9月至11月,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紧紧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条主线,引导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学,以理论滋养初心、以理论引领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突出问题导向,既着力解决党员、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思想问题根子问题,坚守理想信念、初心使命不动摇,又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为民谋利、为民尽责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三是根据不同队伍特点,加强分类管理。结合机构改革,同步推进机关党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全州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党建工作管理指导,落实公证、司法鉴定行业党建工作意见,做好社会组织党建示范点创建工作,加强党组织书记、专职党务工作者和党建工作指导员“三支队伍”建设,增强司法行政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功能。运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云岭先锋”APP、微党课等形式,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规范开展支部主题党日,结合“三会一课”,在进行政治学习、交纳党费、过“政治生日”、评定积分等基础上,统筹开展业务培训、志愿服务、民情恳谈等活动,探索开展开放式主题党日、创意型组织生活,不断增强支部主题党日的吸引力。 

  四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州委、州政府和省司法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局党委书记、局长与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局机关各科室签订《红河州司法局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印发了《红河州司法行政系统2019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排意见》和《红河州司法局201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分解》。明确工作内容、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细化分解任务,传导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形成局党委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五是全力以赴做好定点帮扶脱贫攻坚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论述,认真履行部门挂联工作职责,狠抓驻村帮扶、产业就业、环境提升、思想引导、法治扶贫等工作,全力做好金平县营盘乡牛滚塘、鱼塘及红河县阿扎河乡切初3个村委会、21个自然村、929户建档立卡贫困户4521人的挂联帮扶、脱贫攻坚工作。把工作能力强、责任意识较高的4名科室负责人安排到脱贫攻坚一线开展脱贫攻坚工作;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习近平扶贫论述摘编》等文件精神,主要领导逐一调度干部职工帮扶情况,列出问题清单,要求干部认真落实帮扶责任,真正实现“户户清”;开展了三轮分批次组织干部职工到扶贫点走访,加深与贫困户的感情融入,积极宣传脱贫攻坚政策,参与扶贫户卫生整治,不断提升人居环境。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红河州司法局部门2019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2个。其中:行政单位2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红河州司法局(本级)和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州司法局部门2019年末实有人员编制170人。其中:行政编制170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3人),事业编制1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169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3人),事业人员1.0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其他人员40人,主要是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聘用辅警人员。。 

  离退休人员53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53人。 

  实有车辆编制12辆,在编实有车辆12辆。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司法局部门2019年度收入合计141,428,382.30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1,398,768.30元,占总收入的99.98%;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29,614.00元,占总收入的0.02%。与上年对比增加95,046,434.84元,增长204.92%,主要原因分析: 

  一是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2019年拨付改扩建项目中央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90,170,000.00元,因该项目资金属于一次性项目资金,2019年拨入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2018年无该项目资金。 

  二是2019年机构改革,原州政府法制办、原州司法局重新组建州司法局,中共红河州委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红河州司法局。原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人员转隶至州司法局15人,州政法委转隶1人,处级领导调入4人,原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调整拨入至州司法局。 

  三是保障2019年度精准扶贫驻村工作队员的工作经费和工作队工作人员生活补助费等,2018年度未予保障该项经费。 

  因此,与上年对比收入差异较大。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司法局部门2019年度支出合计81,441,439.39元。其中:基本支出46,502,274.17元,占总支出的57.10%;项目支出34,939,165.22元,占总支出的42.90%;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支出增加36,687,876.99元,增长81.98%,主要原因分析: 

  一是2019年机构改革,原州政府法制办、原州司法局重新组建州司法局,中共红河州委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红河州司法局。原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人员转隶至州司法局15人,州政法委转隶1人,处级领导调入4人,原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调整拨入至州司法局,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社会保障经费、项目经费等经费大幅增加。 

  二是报表2018年数据中未包含原州政府法制办数据。 

  三是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改扩建项目,州财政局于2017年拨付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当年拨付蒙自市土地收储中心,用于改扩建项目的土地征地补偿款,因2018年该出让金未进行结算,结转至2019年进行部分结算并列支24,793,200元;2019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该项目进行了场地平整标段的招投标及实施,并支付了场地平整费及相关前期工作费用495.35万元。 

  因此,与上年对比支出差异较大。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46,502,274.17元。与上年对比增加5,732,178,74元,增长14.06%,主要原因分析为:一是2019年机构改革,原州政府法制办、原州司法局重新组建州司法局,中共红河州委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红河州司法局。原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人员转隶至州司法局15人,州政法委转隶1人,处级领导调入4人,原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基本支出;二是保障2019年度精准扶贫驻村工作队员的工作经费和工作队工作人员生活补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7.0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2.96%。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司法局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4,939,165.22元。与上年对比增加30,955,698.25元,增长777.10%,主要原因分析为:一是2019年机构改革,原州政府法制办、原州司法局重新组建州司法局,中共红河州委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红河州司法局。原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行政复议、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等项目经费转入重组后的州司法局,原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职能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经费同时转入重组后的红河州司法局。二是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改扩建项目,州财政局于2017年拨付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当年拨付蒙自市土地收储中心,用于改扩建项目的土地征地补偿款,因2018年该出让金未进行结算,结转至2019年进行部分结算并列支24,793,200元;2019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该项目进行了场地平整标段的招投标及实施,并支付了场地平整费及相关前期工作费用495.35万元。三是报表2018年数据中未包含原州政府法制办数据。 

  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是:司法专项经费项目下分为七个项目,分别是:人民监督员履职项目、普法宣传项目、法律援助项目、人民调解项目、社区矫正项目、行政复议项目、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矫治项目。 

  1.人民监督员履职项目。 

  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上年结转0.96万元,本年拨入10.00万元,支出7.92万元,年末结转下年3.04万元,执行率79.2%。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全州人民监督员培训、提高人民监督员政治素质。加强人民监督员管理。 

  通过组织全州人民监督员培训、提高人民监督员政治素质。加强人民监督员管理。使其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使人民监督工作向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转变。 

  2.普法宣传项目。 

  普法宣传经费上年结转2.50万元,本年拨入50.00万元,支出46.67万元,执行率93.34%。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普法骨干培训、法律知识讲座、“12.4”宪法宣传日活动、送法下乡、法律六进等活动。 

  通过普法骨干培训、法律知识讲座、“12.4”宪法宣传日活动、送法下乡、法律六进等活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类教育阵地进一步巩固、法治文化进一步繁荣;国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化解矛盾、服务发展能力得到有效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得到有效提高,遇事找法、办事依法、化解矛盾靠法意识得到显著提升,各应普法对象综合受教育率90%以上。 

  3.法律援助项目。 

  法律援助经费上年结转结余11.14万元,本年拨入62.00万元,支出57.76万元,年末结转结余17.39万元,执行率93.16%。经费主要用于印制法律援助宣传品开展法律援助宣传,组织法律援助办案人员业务培训,及时兑现年度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等。 

  通过印制法律援助宣传品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扩大法律援助制度知晓率;组织法律援助办案人员业务培训,通过业务人员的服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及时兑现年度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增强法律援助的提高能力。基本实现法律援助无死角、无盲区、全覆盖和“应援尽援”,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红、美丽、平安红河作出应有的贡献。 

  4.人民调解项目。 

  人民调解经费上年结转资金0.19万元,本年拨入12万元,支出11.77万元,年末结转结余0.42万元,执行率98.08%。经费主要用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加大对人民调解的宣传,扩大人民调解的认知度。 

  通过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加大对人民调解的宣传,扩大人民调解的认知度。调动了全州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5.社区矫正项目。 

  社区矫正经费上年结转资金0.95万元,本年拨入10万元,支出9.88万元,年末结转结余1.07万元,执行率98.80%。经费主要用于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基本实现全州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理想坚定、公正廉洁执法;保障执法装备、执法服装配置到位,使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更职业化、专业化。 

  紧紧围绕维护稳定、推动和谐、服务发展,把工作的出发点放在挽救人、教育人和塑造人上,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机制衔接、有效管理和提供服务上,最大限度的激发教育矫正对象真诚悔改、服从管理、积极向上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的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通过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基本实现全州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理想坚定、公正廉洁执法。保障执法装备、执法服装配置到位,使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更职业化、专业化。 

  6.行政复议项目。   

  行政复议经费上年结转资金2.52万元,本年拨入26.00万元,支出12.52万元,年末结转结余16.00万元,执行率48.15%。经费主要用于开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行政复议室标准化建设,使行政执法队伍理想坚定、公正廉洁执法;保障执法装备配置到位,使执法工作更职业化、专业化。 

  通过开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行政复议室标准化建设,紧紧围绕把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这一主线,以解放思想、深化认识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行政复议为民为宗旨,以公平效率为准则,以提升行政复议能力为重点,更好地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社会和谐。 

  7.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矫治项目。 

  该项目涉密,不予公开。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司法局部门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0,894,962.39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33%。与上年对比增加36,322,183.73元,增长81.49%,主要原因分析为: 

  一是2019年机构改革,原州政府法制办、原州司法局重新组建州司法局,中共红河州委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红河州司法局。原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人员转隶至州司法局15人,州政法委转隶1人,处级领导调入4人,原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调整拨入至州司法局,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社会保障经费、项目经费等经费大幅增加。 

  二是报表2018年数据中未包含原州政府法制办数据。 

  三是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改扩建项目,州财政局于2017年拨付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当年拨付蒙自市土地收储中心,用于改扩建项目的土地征地补偿款,因2018年该出让金未进行结算,结转至2019年进行部分结算并列支24,793,200元;2019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该项目进行了场地平整标段的招投标及实施,并支付了场地平整费及相关前期工作费用495.35万元。 

  因此,与上年对比支出差异较大。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885,934.06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10%。主要用于机构改革前原州法制办2019年1-2月工资福利支出和2018年度结转至2019年度的日常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支出;依法治州经费,年初预算安排在州委政法委,机构改革后,经费从州委政法委划转至红河州司法局(原州法制办、州司法局重组为红河州司法局,中共红河州委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红河州司法局)。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75,078,934.73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2.81%。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日常公用经费和人民监督员履职、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社区矫正、行政复议、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矫治、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改扩建项目等项目支出。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935,050.6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63%。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及在职职工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缴费和退休干部的死亡抚恤金。 

  9.卫生健康(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1,995,043.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46%。主要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司法局部门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609,600.00元,支出决算为344,259.18元,完成预算的56.4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15,951.18元,完成预算的83.1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8,308.00元,完成预算的28.42%。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我局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贯彻厉行节约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8年减少15,548.18元,下降4.32%,下降主要原因:我局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贯彻厉行节约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56,400.00元,下降100%,下降主要原因:根据国家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相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精神,州委、州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未安排因公出国(境),本单位为组织因公出国(境),故未发生因公出国(境)经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42,688.82元,增长15.62%,增长的主要原因为:2019年机构改革,州委依法治州办、原法制办、原司法局重组为红河州司法局,职能增加、2018年度的决算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未包含州委依法治州办及原法制办的数据、车辆老化及年限较长等,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837.00元,下降6.09%。下降主要原因:我局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贯彻厉行节约精神、严格落实国内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故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15,951.18元,占91.78%;公务接待费支出28,308.00元,占8.2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15,951.18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315,951.18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2辆。主要用于(相关工作范围)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28,308.00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28,308.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7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748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司法部、云南省司法厅、中共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强制隔离戒毒局等到我州指导工作和红河州各县市司法局到我局汇报、协调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州司法局部门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025,859.12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788,610.25元,增长42.21%;主要原因是根据《红河州深化州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红发[2019]2号)精神,重新组建红河州司法局,增加了依法治州、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等职能,原法制办转隶人员15人,调入4人,州政法委转隶1人,人员、职能增加,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大幅增长。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机关日常运转相关办公费、水电费、通讯服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维护)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等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红河州司法局部门资产总额137,911,364.10元,其中,流动资产94,341,581.18元,固定资产10,946,359.36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31,846,515.97元,无形资产776,907.59元,其他资产0.0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79,317,230.02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加53,394,691.14元,固定资产减少7,100,208.15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增加0.00元,在建工程增加31,846,515.97元,无形资产增加176,231.06元,其他资产增加0.0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55项,账面原值464,094.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100.0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2,100.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2,100.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2,100.00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表详见附表(附表9-附表12)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我局无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3.强制隔离戒毒: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目前则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 

  4.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我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监督索引号532500001315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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