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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

  • 索引号: 20240913-200102-791
  • 发布机构: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7-2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2022年度部门决算

  监督索引号53250003200401000

  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红河州司法局本级职能

  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委依法治州办)设在红河州司法局,接受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州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共红河州委全在依法治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州委依法治州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州委依法治州办日常事务。红河州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州委依法治州办有关工作,接受州委依法治州办的统筹协调。

  承担全面依法治州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州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承担统筹规划红河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拟订红河州人民政府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单行条例、地方法规、州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州政府规章报送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州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承办州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实施州政府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州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州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

  负责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州人大常委会征求州政府意见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办理工作。

  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州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负责州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的处理工作。

  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管理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负责拟订全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工作。指导、监督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完成州委和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和法律法规,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强戒人员的收容管理、戒毒治疗、教育矫治、生活卫生工作、职业技能培训,依法报批并执行对强戒人员延长或减少强戒期限、所外就医和解除强制隔离工作;负责对公安机关委托的被决定行政、刑事拘留吸毒人员进行生理脱毒治疗。

  负责强戒所的所政管理、警戒护卫、基建、国有资产、安全保卫以及枪支弹药、警用器械、服装、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

  负责强戒所所管安全、生产安全、生活管理和卫生防疫及戒毒康复、心理康复治疗等工作;编制场所习艺劳动规划和年度习艺计划并组织实施习艺生产劳动。

  负责强戒经费预算编制、经费管理、使用、报批、结算工作;负责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保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负责强戒所领导班子、基层组织和场所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强戒人民警察、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执法执纪教育、业务培训工作以及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

  加强警察、职工队伍建设,做好组织宣传、教育培训、人事警务和警务督察工作,按照干管权限报请干部任免工作;做好退休警察职工服务和共青团、工会、妇女、青年工作。

  负责场所的制度化、正规化、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创建现代化文明强戒所工作。

  完成州委、州政府、省戒毒局、州司法局等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202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坚持稳字当头,护航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是圆满完成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安保维稳工作任务。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主题主线,严格落实省委、司法部、省厅和州委二十大安保维稳工作部署,把护航党的二十大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作为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检验,制定《红河州司法行政系统2022年“护航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工程”安保维稳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全力以赴,按照“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强措施”,从严从实从细做好二十一个方面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安保维稳任务,为护航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贡献了司法行政力量。二是推进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深入开展。做好“两类”重点人员排查监管,加强对全州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最大限度避免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截至目前,全州在册社区矫正对象3221人,缓刑3193人、假释4人、暂予监外执行24人,训诫219人,警告73人,治安处罚21人,撤销缓刑37人,依法佩戴电子腕带7人,实现信息化核查2747人。今年无脱漏管和重新犯罪情况发生;由州委办、州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河州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合力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全州现有在册刑满释放人员20033人;2022年共衔接刑满释放人员4997人,安置人数5025人,安置率达100%;帮教人数4581人,帮教率达92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切实开展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各专项工作,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抓牢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抓实社会矛盾纠纷大化解。制定《红河州司法行政系统集中开展突出矛盾风险大排查大化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各县市司法局和机关各科室每月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全面预防管控社会各类风险隐患,着力排查化解突出矛盾问题,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影响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敏感事件发生,以实际行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截至目前,全州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排查纠纷60285次,共调解矛盾纠纷16146件,调解成功15725件,成功调解率为97.39%,无民间纠纷转化为治安、民商案、刑事案件;积极参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开展诉调对接,全面推进诉前委派调解工作,实现了诉前委派调解服务中心在红河州内州、县两级全覆盖,截至目前,全州共有诉前委派调解工作的中心15个,共有特邀调解员共有特邀调解员79人,诉前委派调解中心共办理委派调解 6755件(其中调解成功3115件、进行司法确认2317件),涉案金额为17787.9105万元。四是抓实基层司法行政发挥职能工作。制定下发《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 着力推进法治红河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各县市司法局围绕司法所工作职能,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全州基层司法所工作水平,更好践行为民服务思想,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司法所工作职能,在全州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枫桥式”司法所创建工作,经实地核查和红河州“枫桥式”司法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上报州局党委会研究决定,评选出蒙自市观澜司法所,个旧市大屯司法所等10家司法所为红河州“枫桥式”司法所。

  2.强化统筹协调,深入推进法治红河建设。

  一是扎实开展法治建设成效考评。在依法治州委员会各协调小组及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州2021年法治建设成效考评取得全省第二名的好成绩。同时,正视不足,组织相关县市、州级部门对省委依法治省办反馈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二是全面完成“两规划两方案”编制工作,持续搭建“十四五”期间推进法治红河建设四梁八柱的实施方案和任务举措,坚持统筹全州法治红河建设工作顺风张帆。顺利召开全州法治政府建设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今年工作重点任务,并审议通过《法治红河建设指标体系(2021-2025年)》。三是推进红河州不可移动文物立法项目等立法工作,做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等修订工作,完成《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三个条例的废止。四是强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和诉讼办理。顺利推进行政复议改革,红河州州级以及所辖十三县(市)关于行政复议人员的编制划转工作已全部完成。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改革前配备有2名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改革后新增4名行政复议人员专项编制;个旧市原有1名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改革后新增5名行政复议人员专项编制;蒙自、开远、弥勒、泸西、红河、元阳、建水、石屏、绿春等县市改革后各新增2名行政复议人员专项编制;金平、屏边、河口县改革后各新增1名行政复议人员专项编制,全州共计新增30个编制;切实做好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建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今年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6件,其中:超过复议受理期限不予受理1件,受案率100%。审限内结案48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为100%。同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责令县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2件。办理行政应诉案件14件,完成州信访复核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信访复核案件4件。有效化解了一批行政争议,纠正了一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做到化解争议,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五是组织完成法治政府创建工作。目前,开远市已命名为50个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之一,也是云南省唯一入选的地区;屏边县、弥勒市、个旧市入选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第一批候选名单。六是全面落实和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下发《红河州司法局关于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知》,组织全州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工作,截至目前,全州共公告行政执法主体49个,其中州级21个。持续抓好案卷评查工作。重点对全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水务、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和科技、林草、交通运输、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1月至10月,共组织开展评查行政执法案卷504件。其中行政许可案卷43件,优秀27件,合格16件,不合格0件;行政处罚案卷461件,优秀168件,合格269件,不合格21件。二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截至目前,共组织网上考试8场共1272人,免考换证5890人,办理法制督察证件204人,审核网上执法人员信息7786人次;组织全州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行政执法办案程序”等培训29场共计4283人。三是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效能和群众满意度得到进一步提升。成立了“红河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会议机制、督导调研机制、协调配合机制等。截至目前,全州共办理告知承诺件64212件。

  3.紧盯重点工作,确保戒毒场所持续安全稳定。

  一是突出抓好疫情防控工作,持落实全所封闭管理,严格执行“14+14+14”二级勤务模式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居家备勤、州戒毒所机关隔离备勤和戒治区封闭执勤实现了真隔离,织密织牢防控防线,确保防疫安全。严格落实全体警察职工辅警体温“一日一测”制度。严格做好入所生活、医用物资查验、静置、消杀、存放和全区域“一日两消”等工作。二是认真贯彻落实收戒吸毒人员攻坚行动工作要求,常态化开展“清隐”“清零”“清库”行动,加大强制隔离戒毒力度,按照“应收尽收 随送随收”原则,最大限度将吸毒成瘾人员收戒收治入所。截至目前,共收治吸毒人员354人,共流转戒毒人员150人,现有戒毒人员406人(在册),在所384人。三是严格落实戒毒场所安全稳定形势研判等工作机制,强化“两违品”清查和“四大现场”管理,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紧紧围绕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防灾减灾等方面持续抓好安全生产,确保戒毒所场所持续安全稳定。四是制定了红河所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及转戒相关工作规定及方案,明确了收治机制,完善了管理规定,从措施上进一步规范了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及转戒,解决了长期困扰病残戒毒人员收治“老大难”问题。同时,积极协调医疗保障部门,将戒毒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将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落实病残戒毒人员大病、特病保险,建立所内投保、续保、赔付的“绿色通道”。五是积极协调推进改扩建项目工程进度。成立以州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驻局纪检组组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跟踪问效督察组,及时对各项目试试进度开展实时督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多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改扩建项目,积极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严把工程质量关、进度关、安全关、效益关,为工程项目的推进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4.创新普法模式,扎实推进全民普法。

  一是聚焦服务大局开展边境普法宣传。今年来共开展边境地区各类法治宣传活动255场次,发放边境法律法规等各类宣传资料8万余份,悬挂横幅标语300余条,发放宣传品3.5万余份、解答法律咨询5000余人次。二是大力实施双语普法。制作完成哈尼语、彝语、苗语、瑶语、傣语《民法典》光盘,并下发各村宣传。三是扎实开展各类主题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国家安全日、民法典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以经常性的集中宣传活动,分步骤、有重点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推动全州“八五”普法规划有效实施。四是开展现代化边境小康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26个,目前已建成24个,在建2个。

  5.践行司法为民,提升法律服务质效。

  一是积极推进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全州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情况梳理检查工作,加强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标准化建设。截至目前,全州办理公证总件数11720件;办理司法鉴定案件1754件;共接听“12348”热线3816通,群众满意率达99.17%。二是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和教育管理工作。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实现全州律师在政治建设上有新提升,积极推动党建与所建融合发展,全州专职律师470名,党员律师173名,占律师总数的36.8%,共建立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26个,党组织覆盖率100%,党的工作覆盖率100%;统筹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三个行业的党建工作,报批设立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首家法律服务行业党委,自今年6月22日批准成立确定人员后,法律服务行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目前下属有贞元、众序、红河谷、铭萃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红河州和信公证处党支部、云南明诚司法鉴定所党支部共6个支部,共计38名党员;顺利召开红河州律师协会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红河州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会及新一届协会领导班子。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全部由执业律师担任,为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进一步提高律师政治业务素质,教育引导广大律师有效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推动我州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6.强化党建抓队伍,提升司法行政形象。

  一是抓学习强思想。坚持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长期工作主题,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特别是扎实组织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采取党委(党组)第一议题学、理论学习中心组学、党支部三会一课学、个人自学、撰写心得体会、学习征文、参与知识答题等形式,全方位推动司法行政干警完整准确全面领会党的二十大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实践要求,在全系统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热潮,确保党的二十大精神在红河州司法行政机关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年内,第一议题学习24次,中心组学习8次。组织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理论学习培训活动,突出学懂弄通做实,切实做到真学真信真用,不断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邀请专家学者专题讲座培训6次;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培训班”学习;19名科级干部分两期参加了“州直机关科级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暨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州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专题培训班”学习;组织17名领导干部参加“红河州政法领导干部加强政治建设专题研讨班”学习培训,并开展优秀心得体会评选和向州委政法委报送10篇评选出的优秀心得体会;组织观看电影党课2场次、英模音乐剧1次。二是抓廉政树清风。以党委会、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等形式,以典型案例为素材,抓好对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警示教育,营造廉洁文化氛围,不断拓展反腐倡廉的深度和广度,从思想上牢牢把住干部职工的“总开关”。年内,在党委会上传达有关通报案例10次,开展警示教育大会2次。对干部提拔晋升、干警警衔晋升和推荐表彰等征求廉政意见85人次,对13名干警进行廉政家访。三是抓班子带队伍。持续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用好晋升政策,盘活队伍,提升精气神,调优配强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年轻干部13名、晋升职级46名;平级交流使用正科级干部3名;配合县市委配齐配强县市司法局领导班子26名。四是抓效率转作风。实施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大力践行“三个工作法”,将年度工作任务分解为30个子项目,按季度推进落实,同时,每月列出工作重点,逐月完成销号。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红河州司法局设13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机关党委,分别为:办公室(红河州司法行政系统应急处突指挥中心)、法治调研与督察科(政策研究室)、立法科、戒毒工作指导科(加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综合科)、社区矫正管理科、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行政审批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管理科、装备财务保障科(加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务科)、科技信息科、政治部(警务督察大队)、机关党委、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

    所属单位2个,分别是:

  1.红河州司法局机关;

  2.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2022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2个。其中:行政单位2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红河州司法局机关;

  2.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

  (三)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2022年末实有人员编制182人。其中:行政编制18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5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171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70人),事业人员1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67人(离休0人,退休67人)。

  实有车辆编制12辆,在编实有车辆12辆。

第二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本部门2022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部门2022年度收入合计90,268,532.26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8,669,734.72元,占总收入的98.23%;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598,797.54元,占总收入的1.77%。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17,722,510.19元,增长24.43%。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1,135,747.60元,增长31.30%;上级补助收入与上年对比无变化;事业收入与上年对比无变化;经营收入与上年对比无变化;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与上年对比无变化;其他收入减少3,413,237.41元,下降68.10%。

  收入合计增加主要原因是一是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改扩建项目基本建设经费中央补助资金按照存量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统筹上缴国库后据实追加拨付经费;二是红河州司法局机关中央和省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三是中央和省补助“智慧戒毒项目,资金”;四是人员经费增加等经费收入。

  其他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属企业补助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改扩建项目建设经费较上年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部门2022年度支出合计92,811,901.46元。其中:基本支出52,315,683.87元,占总支出的56.37%;项目支出40,496,217.59元,占总支出的43.63%;上缴上级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22,762,853.10元,增长32.50%。其中:基本支出增加3,660,646.22元,增长7.52%(人员经费支出46,369,756.22元,比上年增加4,024,070.12元,增长9.50%;日常公用经费支出5,945,927.65元,比上年减少363,423.90元,下降5.7%);项目支出增加19,102,206.88元,增长89.29%;上缴上级支出与上年对比无变化;经营支出与上年对比无变化;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与上年对比无变化。

  与上年对比变化的原因主要是:一是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改扩建项目基本建设经费中央补助资金按照存量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统筹上缴国库后据实追加拨付经费;二是红河州司法局机关中央和省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支出增加;三是中央和省补助“智慧戒毒项目资金”支出;四是人员经费支出增加等。

  公用经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厉行节约,确保“三保”支出,压缩机关运行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52,315,683.87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46,369,756.22元,占基本支出的88.63%;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5,945,927.65元,占基本支出的11.37%。

  与上年相比,基本支出增加3,660,646.22元,增长7.52%。其中:人员经费支出46,369,756.22元,比上年增加4,024,070.12元,增长9.50%。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职务晋升、晋级晋档、人员增加等人员经费增加,含社会保障缴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等增加,故人员经费增加。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5,945,927.65元,比上年减少363,423.90元,下降5.7%。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相关厉行节约等规定,压缩一般支出,确保“三保支出”,故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减少。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2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0,496,217.59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25,696,883.87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

  主要用于红河州司法局本级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及安置帮教、人民监督员履职、行政复议、依法治州、律师管理、公证服务、司法鉴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治维稳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死亡抚恤、选调生省级补助、召开会议等项目支出。

  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展传染病防治、所政实施建设、改扩建项目建设、信息化建设、戒毒学员教育矫治、人民警察服装配发、死亡抚恤等项目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部门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8,739,543.92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5.61%。与上年相比增加19,773,849.08元,增长28.67%,主要原因:一是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改扩建项目基本建设经费中央补助资金按照存量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统筹上缴国库后据实追加拨付经费;二是红河州司法局机关中央和省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支出增加;三是中央和省补助“智慧戒毒项目资金”支出;四是人员经费支出增加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00,0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23%。主要用于开展开展综治维稳及扫黑除恶工作、全省选调生补助。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76,197,396.77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87%。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日常公用经费和依法治州、人民监督员履职、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社区矫正、行政复议、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矫治、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改扩建项目等项目支出。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501,950.94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07%。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职业年金记实和公用经费支出、离退休党支部建设及支委补贴等。

  9.卫生健康(类)支出4,062,112.21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58%。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医疗补助。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类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3,778,084.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6%。主要用于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635,200.00元,支出决算为233,472.77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6.7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0.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215,139.77元,占总支出决算的92.1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8,333.00元,占总支出决算的7.85%,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18,333.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明细情况如下: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15,139.77元,主要用于执法执勤用车及机要通讯车(12辆)的保险费、维修维护费、燃油费、路桥费、检车费等。

  公务接待费支出18,333.00元,无外事接待费支出,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49批次,接待人次403人。主要用于司法部、云南省司法厅、中共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强制隔离戒毒局等到我州指导工作和红河州各县市司法局到我局汇报、协调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

  2022年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部门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635,200.00元,支出决算为233,472.77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6.7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为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215,139.77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5.9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8,333.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0.74%。2022年度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严格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严格控制“三公”经费规模、厉行节约等,故2022年“三公”经费较预算减少。

  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536,018.64元,下降69.6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与2021年度一致,无增减变化;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减少530,311.12元,下降10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5,453.52元,下降2.4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54.00元,下降1.37%。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厉行节约,故2022年“三公”经费较上年减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未安排人员因公出国(境)的情况,故无具体出国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等。

  2.购置车辆0辆。2022年未购置车辆,故无购置车辆原因、情况等。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2辆。主要用于指导监督县市依法治县市、刑罚执行一体化、行政执法监督、行政立法、普法宣传、人民调解、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日常保障等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49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403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司法部、云南省司法厅、中共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强制隔离戒毒局等到我州指导工作和红河州各县市司法局到我局汇报、协调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部门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945,927.65元,减少351,388.95元,下降5.58%,下降主要原因: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厉行节约;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财政厅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部门贯彻落实“勤俭节约 过‘紧日子’”的12条意见》(云财政法〔2020〕73)文件精神等,故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较上年减少。

  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机关日常运转相关办公费、水电费、通讯服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维护)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部门资产总额150,559,995.90元,其中,流动资产11,172,340.43元,固定资产35,664,019.82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95,024,111.00元,无形资产8,699,524.65元,其他资产0.0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59,779,464.61元,增长65.85%。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3,180,548.58元,增长185.69%。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0.0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0.00项,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2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3,769,103.64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8,969,770.64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4,709,405.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89,928.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3,769,103.64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我局无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以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强制隔离戒毒: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目前则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

  监督索引号53250003200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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