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决算
- 索引号: 20240913-195423-566
- 发布机构: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7-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2023年度部门决算
监督索引号53250003200400201000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十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表
十三、2023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委依法治州办)设在红河州司法局,接受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州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共红河州委全会在依法治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州委依法治州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州委依法治州办日常事务。红河州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州委依法治州办有关工作,接受州委依法治州办的统筹协调。
承担全面依法治州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州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承担统筹规划红河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拟订红河州人民政府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单行条例、地方法规、州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州政府规章报送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州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承办州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实施州政府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州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州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
负责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州人大常委会征求州政府意见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办理工作。
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州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负责州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的处理工作。
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管理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负责拟订全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工作。指导、监督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完成州委和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扎实开展法治建设成效考评。一是积极统筹协调四个协调小组,充分准备,顺利完成2022年度省对我州的法治建设成效考评,位列全省第五名。制定2022年度全省法治建设考评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组织相关县市、州级部门对省委依法治省办反馈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二是3月完成了对全州13县市及州级78个部门的法治建设成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时报州委考核办。三是根据治省办《2023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中期分析评估工作提醒函》内容,一对一发下指标量化单位日常动态统计数据,对任务进度滞后、工作成效不明显等单位问题提醒督促,及时整改,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四是召开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扣分事项研判分析会议。会议通报2022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扣分事项一对一反馈情况及2023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中期分析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短板,各参会单位围绕如何整改扣分事项,确保省级反馈问题清零销号,确保高质量完成今年考核任务并取得好成效。
探索建立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协作配合机制工作。制定出台《红河州纪委监委 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运行办法(试行)》,该《办法》围绕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紧盯红河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目标,聚焦关键少数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职责,为积极推动纪检监察、法治督察、巡察监督在法治建设监督领域做到强化协调协同、相互支持配合、实现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
扎实推进立法各项任务落实。按照立法计划完成《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紫陶产业发展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金湖管理条例》修订废止草案的审查工作,完成《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的审议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州政府规章《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办法》相关立法工作。
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指导各县市各部门贯彻落实《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起草并以州政府办文件印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步制作《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一并在州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目前,州级2个部门制定了行政裁量权基准,10个部门直接适用省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其他部门工作仍在推进中,力争到年底前完成;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截至10月底,全州共办理告知承诺件121059件(预计到12月140189件);积极开展“双公示”工作。根据“双公示”工作的要求,积极将我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录入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目前已经录入66条行政许可信息;组织开展我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截至9月底,已完成对司法鉴定、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相关检查数据已按要求录入国家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
全面落实和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制度,积极规范行政执法,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共组织全州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8场共2604人(预计到12月考试10场共3000余人),办理申领和换领执法证4600余人;持续抓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本年度案卷评查主要以下沉县市指导为主,持续抓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共计评查行政执法案卷352件,类型主要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办结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其中行政许可案卷43件,优秀38件,合格5件,不合格0件;行政处罚案卷287件,优秀186件,合格99件,不合格2件。评查范围主要涉及公安、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教育体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水务、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医疗保障、林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执法领域;组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印发了《红河州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对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能源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应急局、州林业草原局、州气象局等单位开展三项制度专项检查。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高质量办理复议案件。采取接收申请人邮寄复议申请、接受申请人口头复议申请并由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等措施,将行政争议以便捷、高效的方式引至行政复议渠道处理。通过以和解、调解等结案方式最大程度化解行政争议,避免行政纠纷扩大化。在全州乡(镇)设立了行政复议代办点,方便人民群众咨询、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抓实涉企案件办理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2023年,全州共收到行政复议案件250件,受理207件,办结170件,正在办理37件。其中:州本级共收到复议案件60件,受理57件,超期不予受理3件,已办结47件,正在办理10件。在全州已办结的170件案件中:维持59件,撤销20件,变更2件,确认违法11件,责令重新作出5件,驳回申请14件,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件终止办结的有33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23件,其他(逾期不补证放弃申请)案件3件。
沟通协调完善复议与诉讼的有效衔接。与州中院、昆铁中院建立衔接机制。从建立联席会议协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共商、重大事项沟通协调、行政争议联动化解、日常工作互动交流五方面建立了工作机制,就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内容进行了规范,加强了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进一步促进了行政争议的源头预防和实质性化解。
统筹推进全州法治政府建设及示范创建。一是组织召开全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总结了我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的成绩,指出问题和不足,并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全州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二是积极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组织开展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示范项目和地区推荐申报工作,印发通知在13县市和州级单位广泛征集符合申报条件的示范项目,石屏县“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湖泊革命”被依法治省办推荐为参评单项项目。督促弥勒、建水、屏边、蒙自4县市做好省级示范县市创建工作,实时对示范候选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加强对重点县市的跟进指导,10月份屏边县接受依法治省办组织开展的第三方实地评估工作。
扎实开展督察督导和专项整治工作。一是扎实开展中央依法治国办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向13县市和相关单位转发了依法治省办整改工作方案,并下发《工作提示函》,对整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县市和州级相关按照《整改方案》部署要求开展整改工作,报送了相关整改工作情况。州委依法治州办两次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整改落实工作意见建议、商讨整改措施,认真对照《整改方案》和指引清单,结合红河法治建设工作实际,对各县市各单位整改落实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纳入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内容,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6月6日至8日,省委依法治省办到我州开展实地督导,目前,集中整改已经完成,正开展查缺补漏工作,以迎接依法治国办督察反馈意见“回头看”。二是部署开展道路交通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4月12日,印发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制定了专项整治办工作规则、明确了工作机制等,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信息汇总、督促指导作用。各县市及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也相继印发工作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及工作专班,负责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截至目前,全州交警和交运系统共排查问题线索1020条,并逐一核查。三是切实抓好年度法治督察工作。7月7日,印发《中共红河州委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法治督察工作计划》,结合年度重点工作要求,8月14日—25日,组成4个督导组,分赴13个县市重点对“两规划两方案”和“一行动”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了实地督导,帮助各县市进一步总结规划方案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查找存在的问题不足,对标目标任务,理清下一步工作思路。
2.聚焦普法强基,扎实推进全民普法
全力开展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全力开展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代州委起草了《关于印发< 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2023年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方案任务清单>的通知》,由州委办、州政府办于2023年2月2日印发 《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2023年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方案〉任务清单》。结合司法行政职能职责制定下发了《红河州司法局落实< 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2023年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方案)任务清单>工作措施》,成立了红河州司法局普法强基补短板工作专班,负责处理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工作日常事务。编印《红河州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案例汇编》24万册,印制《普法进万家》《普法进校园》宣传册98万册,制作以案释法系列短视频(法治微电影)2部,不断丰富普法产品类型、加大普法产品供给力度,进一步提升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高标准实施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充分融入道德规范、法律法规、典型案例教育等,逐步建设覆盖县(市)、乡镇、村(社区)三级法治宣传教育阵地网络。推动法治融入历史街巷,打造建水团山民居“法治文化墙”、建水古城“法治文化小巷”等;加强红色法治文化的保护、宣传和传承,打造蒙自查尼皮“省一大”会址法治文化等阵地。目前,全州建成法治文化阵地425个。各县利用建成的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广场、长廊、小巷等,结合赶集日、重要活动、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常态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让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接受法治教育,各地利用法治文化阵地开展普法活动600余场次。按照中央和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建设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的相关要求,实施建设11个乡镇(街道)法治文化阵地、4个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项目,目前已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
抓实重点对象普法。紧紧抓住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等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对象,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推动全州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一是抓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通过采取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治讲座、法治培训、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等多种形式推进干部学法,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将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强不强、是否尊法守法和依法办事作为重要考核标准纳入各类法治创建和评比中,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学法用法制度,推进我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二是抓实青少年学法。认真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积极推进学校法治教育课时、计划、教材、师资和考核“五落实”。进一步强化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队伍建设,全州完小以上学校法治副校长配备率达100%。开设第二课堂,通过法治演讲、班会、主题团队活动、法律知识竞赛以及防火、防震、防交通事故演练等不同形式的活动,丰富青少年学生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三是抓实边民、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学法。开展“宪法边疆行”“法治宣传边关行”“法治宣传固边防”等专题宣传活动,推广运用“五用工作法”“双语普法”、编演法治文化节目、摄制普法微电影、法治电影巡映等民族地区普法经验做法,积极利用民族节庆、街天、重要时间节点等时机开展集中宣传。推动与越南接边司法机关开展普法协作,并结合实际运用越文、越语开展宣传。紧紧围绕“民族团结,宗教和谐”主题,通过送法上门、召开座谈会、打造宗教场所法治宣传阵地等形式,大力营造宗教场所法治氛围,不断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爱国、爱教、守法”法治宣传教育。四是抓实“两新”组织人员、流动人口学法。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各级工信、税务、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各司其职,组织辖区内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参与各类法治讲座、培训,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把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进一步压实相关责任部门普法职责,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同时,结合法律颁布日、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渗透力。
扎实开展各类主题宣传活动。深入开展“4·15”国家安全日及“12·4”国家宪法日主题宣传活动,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宪法等相关知识;围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开展主题法治宣传。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促进公民法治素养提升,促进人民高品质生活,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3.聚焦管理服务,助推平安红河建设
突出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认真做好人民调解日常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开展好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工作,以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为主题主线,以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创新理念思路、改进调解方法手段,有效防范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切实维护全州社会和谐稳定,截至10月31日,全州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排查纠纷58000次,调解矛盾纠纷13872件,成功13624件,成功调解率为98.21%,无因调解不及时导致民间纠纷转化为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同时,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县市司法局的指导下,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强化社区矫正管理安全。强化社区矫正管理安全。严格落实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审批程序,加大管控力度,在重要节点、敏感时期做到“日闻其声、周见其面、月集中学习”,对排查出的“六种情形”重点对象同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持续加强社区矫正对象普法宣传工作,着重从开展心理疏导、实地走访、教育帮扶、个别谈话等方式开展法律法规的知识普及,并及时化解不良情绪,防止其思想恶化和过激行为发生,发生突发事件时要第一时间到场开展处置工作。牢牢抓住“六种情形”重点对象、涉黑恶、涉邪教社区矫正对象等重点,全面开展摸排工作,及时将摸排出的矫正对象纳入重点人员管控范围。截至目前,全州全年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828人,累计解除矫正人员3091人,在册3047人,其中缓刑3030人、假释0人、管制0人、暂予监外执行17人。重点社区矫正对象36人。信息化核查2754人,其中,电子腕带定位20人。全年无脱漏管,无重新犯罪。
推进刑释人员安置帮教。4月14日,以电视电话形式召开了2023年全州司法行政系统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推进会,传达全州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就如何规范开展安置帮教工作进行工作部署;4月19日,召开红河州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压实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合力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县市做好刑释解矫人员的信息核查、衔接、安置、帮教工作。截至目前,全州在册刑释人员23878人,年内共衔接5760人;安置5587人,安置率97%;帮教5645人,帮教率98%。重点人员1177人,三无人员7人,均已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4.聚焦司法为民,提升法律服务质效
积极推进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专项活动,全州开展了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情况梳理检查工作,查缺补漏,规范完善,持续推动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与司法所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加强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规范化水平,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全州建成州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个,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3个,乡(镇、街道)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39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365个,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全州配备法律服务机器人1611台,实现“乡村法治通”法律服务机器人村(社区)全覆盖。持续开展 12348 热线值班服务工作,组织律师开展“12348”热线服务法定工作日白天值班和夜间值班工作,持续为基层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共接听“12348”热线2413通,群众满意率达99%。截至10月,全州办理公证总件数为11668件,同比下降4.96%。办理的各类公证事项中,国内公证10758件,涉外公证881件,涉港澳台公证29件;国内公证同比下降8.70%,涉外公证同比上升75.85%,涉港澳台公证同比上升383.33%;全州受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9186件,其中民事法律援助案件1456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920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1件、认罪认罚4809件。
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和教育管理工作。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实现全州律师在政治建设上有新提升,加强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推动党建与所建融合发展,全州有专职律师519名,其中党员律师224名,占律师总数的43.2%。共建立律师事务所党组织33个,党组织覆盖率和党的工作覆盖率100%,党的工作覆盖率100%;224名律师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均在司法行政系统内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内。
推进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刑事辩护全覆盖。及时将省高院、省司法厅文件转发至各县市,并就如何开展好该项工作,召开了法官、司法行政和律师共同参与的“筑牢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推动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切实解决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瓶颈,结合座谈内容,形成《关于新形势下深化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的意见》下发至各县市予以执行。通过对部分县市工作推进情况调研了解,解决了对接办案机关,统筹调配律师资源等工作,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协调落实经费等工作。截至目前,全州共3批次36人次统筹调配县市之间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开展以来刑事类法律援助案件共7729件,比去年同期5410件增加2319件,增幅为42.8%。
5.聚焦重点工作,确保戒毒场所持续安全稳定
突出抓好“两违一危”品清查和事务性戒毒人员整顿专项行动。明确检查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各强戒大队每周定期不定期对“四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自2023年3月8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集中组织开展“两违一危”品清查检查7次,各小组自查清查34次,共查获“违禁品”0件、“违规品”86件、“危险品”5件,均已及时清除、销毁,并对涉及戒毒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教育处理。
改扩建项目基本完成。践行“三化三法”,大力推进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改扩建项目,形成责任清单,州司法局、戒毒所领导在一线坐镇指挥,实行挂图作战,对15个项目分别落实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压实责任,全力以赴抢工期、抓进度、保质量,全面倒排工期,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形成项目建设的攻坚合力。截至6月30日,改扩建项目工程基本完成。
抓好戒毒经济工作。充分发挥习艺劳动在教育戒治中的重要功能,积极引导戒毒人员积极参加康复劳动,增强劳动观念,提升劳动技能,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坚持问题导向适时召开研判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截至目前共组织召开经济工作研判会议7次,专题研判会议5次。
积极构建安全责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贯彻落实安全制度、规定上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层层分解任务、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责任到岗到人,紧紧围绕省局指挥中心视频巡查安全隐患问题整治闭环管理的工作要求,抓重点、攻难点,抓隐患、促整改,把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各项工作抓实抓牢。截至目前共计开展视频巡查监查500余次,发现隐患问题91个,均已整改到位。与去年同期相比,上级通报典型、预警隐患问题下降67.7%,场所安全稳定呈现向上向好的发展态势。强化“五重”管理,“513”“310”“135”等制度的落实,加强对病患、重点人员的摸排管控,落实包夹包控、个别谈话,形成所管安全责任人人扛的良好氛围。
截至目前,共收治吸毒人员329人,共流转戒毒人员135人,调遣省属所141人,现有戒毒人员291人(在册),在所258人。
6.聚焦政治引领,深入推进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强化理论学习,红河司法行政队伍政治忠诚更加坚实。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州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周密制定并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党员干部理论学习计划和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学习培训活动。截至目前,落实党委“第一议题”制度19次;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10次;组织听取专家学者专题讲座培训2次、先进事迹报告会2次;40名科级干部分两期参加州直机关工委举办州级机关科级干部“学习党的二十大,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专题培训班学习。红河州司法局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覆盖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和党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扎实开展主题教育,以钉钉子的精神,坚持理论学习、调查研究、推动发展、检视整改、建章立制等重点措施有机融合、一体推进,为推动全州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坚持四化建设,红河司法行政铁军更具活力。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贯彻<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将《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列入《红河州司法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2023年学习选题计划》;持续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做好省委政法委到红河州政法系统开展政治督察“回头看”,对州司法局延伸督察的相关工作。组织人员参与州委政法委对开远、元阳、屏边3县市委政法委及州检察院政治督察工作,确保政治督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落实关心关爱干警各项政策措施,激励广大干警担当作为,统筹用好职务与职级两条晋升通道,科学合理使用职级职数,拓展司法行政干部职业发展空间。今年以来,选拔任用科级干部11名、轮岗3名;职级晋升9名;积极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加大招录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力度,提升司法行政法治专门人才队伍建设水平的“专业化”。遴选2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C证的公务员、招录1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优苗选调”补充紧缺岗位1个。通过红河州2023年“红河奔腾”青年党政干部储备人才专项招引,引进1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的法律专业应届毕业生(女性,硕士研究生学历),进行法治人才规划培养。积极争取到1名90后优秀年轻干部到我单位挂职两年。制定《红河州司法局开展“躺平式”干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贯彻执行红河州开展“躺平式”干部大整治行动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打造担当作为的司法行政队伍。
抓牢意识形态,红河司法行政思想文化工作更加积极。完善“三同步”工作机制,健全舆情风险研判评估制度,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努力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发现、培养和选树司法行政各业务领域、各类岗位、不同层级的先进典型,展现新时代为民服务的新作为新担当,激发干警创先争优的内生动力,以昂扬的姿态在新时代展风采。牢牢守住法律服务行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田”,特别是做好全州律师舆情监测工作,确保本地律师不参与案件炒作,不披露案件信息,最大限度防范和消除政治风险点。在基层干部群众中组织开展“三话六学”活动,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坚定不移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单位共设置13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机关党委;包括:办公室(红河州司法行政系统应急处突指挥中心)、法治调研与督察科(政策研究室)、立法科、戒毒工作指导科(加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综合科)、社区矫正管理科、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行政审批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管理科、装备财务保障科(加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务科)、科技信息科、政治部(警务督察大队)、机关党委。我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红河州司法局本级单位作为二级预算单位纳入红河州司法局部门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三)红河州司法局本级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州司法局本级单位2023年末实有人员编制63人。其中:行政编制63人(含行政工勤编制6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57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2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55人(离休0人,退休55人)。
年末其他人员0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0人。
车辆编制5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1-11)
本部门2023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司法局本级单位2023年度收入合计2,083.6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083.69万元,占总收入的100%;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11.57万元,增长0.56%。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1.57万元,增长0.56%;上级补助收入与上年对比无变化;事业收入与上年对比无变化;经营收入与上年对比无变化;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与上年对比无变化;其他收入与上年对比无变化。主要原因是中央和省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较上年增加及追加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经费。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司法局本级单位2023年度支出合计2,083.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48.05万元,占总支出的79.09%;项目支出435.64万元,占总支出的20.91%;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11.57万元,增长0.56%。其中:基本支出减少4.41万元,下降0.27%;项目支出增加15.98万元,增长3.81%;上缴上级支出与上年对比无变化;经营支出与上年对比无变化;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与上年对比无变化。
与上年对比变化的原因主要是: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2023年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及《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2023年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方案任务清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全州开展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该追加的专项工作经费列为我局支出。其中:基本支出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减少,2023年年末实有人数较上年减少2人,2023年退休6人,调入3人,2023年红河州“红河奔腾”人才计划聘用1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司法局本级单位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648.05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439.82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7.3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08.2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2.63%。
与上年相比,基本支出减少4.41万元,下降0.27%。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648.05万元,较上年减少7.72万元,下降0.53%。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年末实有人数较上年减少2人,2023年退休6人,调入3人,2023年红河州“红河奔腾”人才计划聘用1人。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208.23万元,较上年增加3.31万元,增长1.61%。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大兴调查研究”的精神,我单位2023年度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较多,公务用车燃油费、路桥费、维修维护费较上年大幅增加;二是2022年度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编制预算时压缩7%,年中执行时又压缩5%,故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较上年略有上涨。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司法局本级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35.64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
2023年红河州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司法专项经费和依法治州专项经费及上年结转本年项目经费80.00万元、中央和省级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341.56万元、会议经费、成本性收入支出等14.08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及安置帮教、人民监督员履职、行政复议、依法治州、律师管理、公证服务、司法鉴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治维稳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召开会议等项目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司法局本级单位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083.6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相比增加11.57万元,增长0.56%,主要原因是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2023年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及《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2023年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方案任务清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全州开展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该追加的专项工作经费列为我局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1,652.1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9.29%。主要用于局机关人员工资、机关运行日常公用经费和依法治州、人民监督员履职、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及安置帮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社区矫正、行政复议、律师公证管理、立法、行政执法监督协调等项目支出。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55.8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48%。主要用于局机关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职业年金记实和公用经费支出、离退休党支部建设及支委补贴等。
9.卫生健康(类)支出156.9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53%。 主要用于局机关在职人员医疗补助。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类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118.7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70%。主要用于局机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纳。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6.00万元,决算为13.6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9.7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6.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5.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00万元,决算为12.30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89.98%,完成年初预算的102.50%;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00万元,决算为1.37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10.02%,完成年初预算的45.67%,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1.37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万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1.37万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司法局本级单位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46.00万元,支出决算为13.6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9.7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6.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5.00万元,决算为0.0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2.00万元,决算为12.3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2.50%;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00万元,决算为1.3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5.67%。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严格控制“三公”经费规模、厉行节约、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等,故2023年“三公”经费决算数较预算减少。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增加3.09万元,增长29.2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与2022年度一致,无增减变化;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与2022年度一致,无增减变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3.33万元,增长37.1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24万元,下降14.91%。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大兴调查研究”的精神,我单位2023年度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较多,公务用车燃油费、路桥费、维修维护费较上年大幅增加。
。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未安排人员因公出国(境)的情况,故无具体出国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等。
2.购置车辆0辆。我局2023年未购置车辆,故无购置车辆原因、情况等。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指导监督县市依法治州(县市)、刑罚执行一体化、行政执法监督、行政立法、普法宣传、人民调解、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管理、行政立法等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43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53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司法部、云南省司法厅、中共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等到我州指导工作和红河州各县市司法局到我局汇报、协调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州司法局本级单位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08.23万元,比上年增加3.31万元,增长1.61%,主要原因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大兴调查研究”的精神,我单位2023年度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较多,公务用车燃油费、路桥费、维修维护费较上年大幅增加;其次是2022年度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编制预算时压缩7%,年中执行时又压缩5%,故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较上年略有上涨。
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机关日常运转相关办公费、水电费、通讯服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维护)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末,红河州司法局本级单位资产总额1,135.2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66.47万元,固定资产901.47万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67.34万元(净值),其他资产0.00万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12)。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22.3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32.33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12)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63.2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48.7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4.5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63.29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63.29元。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13-15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我局无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和单位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主要包括本级财力、专项收入、执法办案补助、收费成本补偿、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监督索引号5325000320040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