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决算
- 索引号: zsfj/2026-0001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9-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2025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基本情况
三、重点工作概述
第二部分 2025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十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表
十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十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十五、2025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第三部分 202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委依法治州办)设在红河州司法局,接受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州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州委依法治州办秘书科,负责处理州委依法治州办日常事务。红河州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州委依法治州办有关工作,接受州委依法治州办的统筹协调。
承担全面依法治州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州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承担统筹规划红河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拟订红河州人民政府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州政府规章报送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州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承办州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实施州政府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州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州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
负责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州人大常委会征求州政府意见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办理工作。
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州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负责州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的处理工作。
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管理红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负责拟订全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工作。指导、监督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完成州委和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单位共设置15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红河州司法行政系统应急处突指挥中心)、法治调研与督察科(政策研究室)、立法科、戒毒工作指导科(加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综合科)、社区矫正管理科、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行政审批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律师工作管理科、装备财务保障科(加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务科)、科技信息科、政治部(警务督察大队)、机关党委。
我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我单位作为红河州司法局(一级主管部门)的二级预算单位纳入2025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三)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我单位2025年末编制内实有人员60人。包括财政拨款开支经费的:公务员54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0人,事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1人,机关和事业工人5人;经费自理人员0人。
我单位2025年末其他人员0人。包括财政拨款开支经费的人员0人;经费自理人员0人。
年末单位发放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55人(离休0人,退休55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0人。
车辆编制5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超编0辆。
三、重点工作概述
(一)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服务保障全州高质量发展
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主动将司法行政工作融入全州发展大局谋划推进,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积极作为。强化队伍建设,开展纪律作风专项整顿,提升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干部履职能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司法行政铁军。
(二)深化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州
1.统筹推进依法治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州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协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强化调研督察和成效评估,压紧压实各地各部门法治建设责任。制定印发《中共红河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2025年工作要点》,组织召开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及办公室主任会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主体责任工作述职会议,组织开展法治红河建设“两规划两方案”终期评估验收工作。
2.提升行政立法质效。围绕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通过“小快灵”“小切口”立法推进社会治理由“碎片化”向“系统化”转变,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及时修订或者废止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启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废止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
3.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组织召开了全州法治政府建设电视电话工作会议,州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总结成绩不足、安排部署年度重点工作;及时总结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经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并在州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同时督促各县市和州政府部门落实报告和公开制度;按计划开展《红河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总结验收,组织对蒙自、泸西等8县市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开展评估,并向州委、州政府和省司法厅报告,及时向相关县市反馈评估发现问题并督促抓好整改;扎实开展依法治省办2024年法治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按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统筹做好依法治省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总结验收和重点县市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第三方评估工作;举办全州法治政府建设综合业务培训班,对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切实提升法治队伍履职能力。
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持续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报批成立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建成云南省首家行政执法人员考试中心并实体化运行。组织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两违四乱”集中整治,排查出115条问题并已全部完成整改,移送纪委监委部门问题线索29条,为企业和群众挽回经济损失283.84万元。组织2025年全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案卷1050件,合格率达96%。制定印发《红河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等3项制度。组织全州各级行政执法人员考试12场次,3000余人参加;组织执法业务培训13场次,培训人员12000余人次。
5.高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凸显,复议维权认可度持续提升,截至10月,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01份,较2024年同期上升26.07%;受理案件431件,受理量为人民法院同期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数的1.29倍;办结案件458件,同比上升17.43%;全州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16.15%。经复议后起诉至法院的案件61件,案结事了率达86.68%;调解和解精准发力,纠纷化解成效彰显。坚持将调解和解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全年通过直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32件,引导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原行政行为后促成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终止案件146件,整体调撤率达38.86%,从源头上减少“程序空转”。针对涉企纠纷强化靶向服务,受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73件,办结65件,其中调解和解26件,涉企案件调撤率40%;同步纠错11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34.93万元,以法治力量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建立《红河州“一府两院”常态化联动机制(试行)》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打破部门壁垒凝聚协同化解合力,1人获评“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1件案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1份决定书获评全国优秀法律文书一等奖。全年实现行政复议领域高风险案(事)件“零发生”。
(三)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扎实开展“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工作,通过采取系统研判、领导挂包、挂账销号和部门联动等措施,高标准完成任务,化解有重大风险隐患矛盾纠纷成功率达90%。紧紧围绕基层治理“1053”红河模式,巩固提升专项治理成果,统筹推进“五项工作”,推广实施“新哨经验”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推进人民调解组织作用有效发挥,“排、研、化、访”闭环机制有效运行,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力度不断增强,推选3名人民调解员参加省妇联和省司法厅联合主办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省级“大比武”活动,夺得团体一等奖。持续开展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完成涉边民族团结示范进步村规范化人民调解室建设,开展州人民调解员协会换届工作。今年1-10月,全州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19372件,调解成功19044件,成功率达98.31%;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制定印发《全面推进县(市)社区矫正中心实体化运作的意见(试行)》,河口、开远等县市取得了实质进展,探索出符合本地的工作经验。提升执法质量,联合州检察院组织开展季度联合执法交叉巡查,全面构建“3所+N”警示教育机制,全州社区矫正机构共组织600余名社矫对象到看守所、戒毒所、监狱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社矫对象身份意识和纪律意识。截至目前,重新犯罪率为0.16%,同比下降0.08%;进一步细化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制定印发《红河州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重新犯罪工作的通知》,细化落实安置帮教责任,针对基层日常帮教工作不规范问题,大力推行“三个一”工作要求(即一人一份安置帮教档案,一人一个日常帮教团队,一人一份详细走访记录)。组织召开安置帮教协调推进会两次,构建部门联动格局,形成常态化帮教合力。对全州安置帮教对象进行动态风险等级研判,按“红、黄、绿”三色分别实施精准帮教,对存在风险的123人提级管理,通过实行一人一策、包保帮教等措施,提级人员下降到12人。强化命案防控工作,采取“1+2”措施对37名经分析研判有命案和再犯罪风险的安置帮教对象落实1名村组干部和2名隔壁邻居盯防管控,一旦发现有犯罪苗头及时报告,有效降低了风险隐患;着力构建“监地协作、联合帮教”工作机制,与州内小龙潭监狱和建水监狱协商制定《红河州监地联动加强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机制(试行)》。配合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制定出台《红河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入驻同级综治中心工作指引(试行)》,派驻人员常驻参与工作实质运行。
(四)深化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养
认真贯彻各级领导指示要求,结合命案防控形势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普法行动,先后组织(配合)开展了深化普法强基补短板、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篇宣传月、民法典专项学习宣传、利剑护蕾.清源、法治走边关等专项普法行动;抓实“一把手啃硬骨头”事项,切实开展普法惠民行动,制定印发《红河州“普法惠民行动”工作方案》,牵头统筹13县市和州级35家责任单位落实51件惠民实事和116项具体措施,实时跟进掌握各部门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截至目前,全州开展各类送法活动7197场次、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参观学生人数52342人次以上、法治文化公园(广场)参观人数551600人次以上、应普对象综合受教育率97%;新建法治文化公园、广场等阵地22个。创新普法方式载体,以未成年人保护、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篇为主题,拍摄制作普法微电影3部、举办法治文艺汇演1场次,整合全州普法主管机关微信平台,形成普法矩阵,为公众提供更多学法资源、拓宽法律服务渠道。目前“红河普法”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127期615条,阅读量5.6万次,关注人数21.5万人。
(五)优化公共法律服务,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聚焦民生服务事项,持续提升全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持续提升法律援助覆盖面和服务质量,试点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探索开展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提级办理试点工作,有效缓解基层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共提级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912件,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数的128%,案件补贴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向基层延伸、向重点领域覆盖,优化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功能,接待服务群众14344人次,办理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事项14382件,依托“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线上法律服务1.5万余次,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线上服务占比提升90%。突出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等业务扩面提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成6个产业园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特色化、专业化、定制化、多元化法律服务,更好地服务“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口岸经济”。围绕持续深化“一带一路”建设、跨境商事往来及商事纠纷解决等关键领域,探索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参与中越司法边境会晤,推动盟志、众序律师事务所与越方签约,实现文件共享与人才互培,1名律师参与境外驻点实训,1名律师获越南执业资格;和信公证处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有效降低旅外公民办证成本;牵头建立涉外法律人才库(律师类),与昆明市司法局、昆明市律协达成法治保障合作,推荐律所、公证机构入驻昆明南亚东南亚法律服务中心,红河州首家仲裁机构“澜湄国际仲裁院红河分院”、首家专业性商事调解机构“红河州和信商事调解中心”相继获批设立,迈出涉外法律服务实践性步伐。
(六)狠抓整改落实,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落实好州委第一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集中整改工作,对反馈的32个问题按时完成整改,并建立完善制度5项;围绕州委政法委第五政治督察组对我局开展的政治督察中反馈的5个方面17类问题53个具体事项逐一提出整改落实措施,明确整改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及整改时限,从严从实推进整改完成全部53个事项,建立完善局党委工作规则等8项制度;结合年内州审计局对我局开展审计反馈问题,及时抓好整改落实,建立经费使用跟踪问效机制,并制定《关于印发〈红河州司法局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大额装备采购项目实行全过程资金监控,确保资金使用透明、高效;接受州人大常委会对州司法局的工作评议,对评议中指出的5个方面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开展整改工作,在参与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的五家州级部门中,满意度最高。
(七)夯实基层基础,保障司法行政高质量发展
加强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培训,通过调研了解并征求基层司法所工作需求,针对性设计业务课程,对全州139个司法所人员开展线上及实地培训2次,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处理业务工作能力。围绕硬件设施建设、制度完善、功能发挥等任务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18家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目前,全州已建成规范化司法所116个,覆盖率达84%。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管理,制定《红河州司法所内务管理办法(试行)》,树立新时代“司法蓝”形象。
(八)突出政治引领,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局党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主体责任,抓班子、带队伍,转作风、树新风,一体推进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在局机关、州戒毒所分别开展队伍纪律作风专项整治、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推动形成学规定、守纪律、转作风的良好氛围,队伍面貌焕然一新,政治生态越来越好。抓实局机关、州戒毒所和县市司法局队伍建设,配合县市委配齐配强县市司法局领导班子12名。选拔任用正科级领导干部7名、副科级领导干部7名,轮岗交流科级干部10名,实现科级干部队伍年龄结构的合理梯次。深化干部担当作为“激励行动”,制定《红河州司法局党委管理的干部职级晋升意见》,开展了3批次27名公务员(执法勤务警员)职级晋升工作,更好释放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制度改革效能。年内,省司法厅联合新华网推出“司法行政在你身边”主题宣传活动,推介了金平县司法局勐拉司法所将法治力量融入边疆治理的典型经验;建水县司法局面甸司法所所长李倩同志作为云南省2025年度“最美政法干警”候选人公示和展出事迹。
第二部分 2025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本单位2025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本单位2025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本单位属于基层单位,《2025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不需填写为空表。
本单位属于基层单位,《2025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不需填写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2025年度收入合计26247065.20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6247065.20元,占总收入的100.00%;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
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371188.20元,下降1.39%。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371188.20元,下降1.39%;上级补助收入与上年对比无变化;事业收入与上年对比无变化;经营收入与上年对比无变化;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与上年对比无变化;其他收入与上年对比无变化。主要原因是为确保“三保”支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较上年减少;2025年上级补助资金较上年略有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2025年度支出合计26247065.20元。其中:基本支出17241840.55元,占总支出的65.69%;项目支出9005224.65元,占总支出的34.31%;上缴上级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
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371188.20元,下降1.39%。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078743.20元,增长6.67%;项目支出减少1449931.40元,下降13.87%;上缴上级支出与上年对比无变化;经营支出与上年对比无变化;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与上年对比无变化。主要原因是:一是基本支出增加为2025年人员变动及职工基本增资补发;二是项目支出减少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较上年减少及2025年上级补助资金较上年略有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5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7241840.55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5182246.39元,占基本支出的88.05%;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059594.16元,占基本支出的11.95%。人均公用经费支出34326.57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5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9005224.65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177100.00元。
基本建设类项目经费177100.00元,主要用于新基建项目支出。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项目经费896746.65元,主要用于按照司法部要求对全州司法所进行规范化建设。
乡镇街道及村居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项目经费1820000.00元,主要用于按照云南省司法厅的工作安排部署,在我州乡镇街道及村居社区进行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法律援助专项项目经费1444624.00元,主要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兑现。
用于开展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及安置帮教、人民监督员履职、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依法治州、律师管理、公证服务、司法鉴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召开会议等项目支出4666754.00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202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247065.20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00%。与上年相比减少371188.20元,下降1.39%,完成年初预算的154.32%。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分功能分类科目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00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4%,年初无此项预算。主要用于追加我单位2025年定向选调生杨植租房补贴;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年初无此项预算,年中追加该项资金。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4.公共安全(类)支出21928762.13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3.55%,完成年初预算的172.71%,主要用于本单位人员工资、机关运行日常公用经费和依法治州、人民监督员履职、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及安置帮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社区矫正、行政复议、律师公证管理、立法、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乡镇街道及村居社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等项目支出。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上级补助项目资金在年初无预算。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527665.2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82%,完成年初预算的85.96%。主要用于本单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职业年金纪实和公用经费支出、离退休党支部建设及支委补贴等;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社会保障缴费减少。
9.卫生健康(类)支出1292554.87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2%,完成年初预算的96.96。主要用于本单位在职人员医疗补助缴费;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医疗补助缴费减少。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1771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67%,年初无此项预算。主要用于新基建项目支出;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年初无此项预算,年中追加该项资金。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9.住房保障(类)支出1310983.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9%,完成年初预算的109.15%。主要用于本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纳;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本单位人员职务职级晋升,缴纳公积金增加。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3.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总体情况
2025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98000.00元,决算为451334.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27.95%;支出决算较上年增加322832.00元,增长251.23%。
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26750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59.27%;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80000.00元,决算为18000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39.88%,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8000.00元,决算为3834.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85%,完成年初预算的21.30%。
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与上年对比无变化,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增加26750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增加65000.00元,增长56.5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9668.00元,下降71.60%;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3834.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减少9668.00元,下降71.60%;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与上年对比无变化,上年无此项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98000.00元,支出决算为451334.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27.95%,支出决算较上年增加322832.00元,增长251.23%。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26750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80000.00元,决算为180000.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00%;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8000.00元,决算为3834.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1.30%。202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根据《红河州财政局转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机关执勤执法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红财行〔2012〕15号)、《红河州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红河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红公组发〔2019〕1号)、《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行发〔2023〕54号)、《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购置的通知》(红财行发〔2024〕17号)等文件规定,报经红河州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更新公务用车1辆,购置费267500.00元,均为中央补助资金。未列入年初预算,故202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较预算数增加。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0.00元,预算支出0.00元,2025年未安排出国(境)公务活动。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447500.00元较预算支出180000.00元增加267500.00元,增长148.61%(公务用车购置费决算支出267500.00元,无预算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180000.00元,完成预算支出的100%,预算决算一致无增减变化),主要原因是2025年报经红河州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更新公务用车1辆,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267,500.00元,从上级补助中央资金中列支,未纳入年初预算。
公务接待费决算支出3834.00元,较预算支出18000.00元减少14166.00元,下降78.70 %,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规模,厉行节约等。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与上年对比无变化,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增加267500.00元,增长100%,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增加65000.00元,增长56.5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9668.00元,下降71.60%,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3834.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减少9668.00元,下降71.60%;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与上年对比无变化,上年无此项支出。202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25年报经红河州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更新公务用车1辆,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267,500.00元,从上级补助中央资金中列支,上年无此项支出。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00元,上年因公出国(境)费0.00元,原因为:未安排因公出国(境)公务,故因公出国(境)费与上年一致无变动。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47500.00元,较上年增加332500.00元,增长289.13%(公务用车购置经费26750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80000.00元,较上年增加6500.00元,增长56.52),主要原因是2025年报经红河州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配置公务用车1辆,上年无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二是2025年开展“五项工作”专项治理及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到基层督导工作较多,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加。
公务接待费3834.00元,较上年减少9668.00元,下降71.60%,国内公务接待批次11批次70人次,人均公务接待支出55.11元,主要原因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控制接待规模、厉行节约等,故2025年公务接待费较上年减少。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未安排人员因公出国(境)的情况,故无具体出国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等。
2.购置车辆1辆。根据《红河州财政局转发〈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党政机关执勤执法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红财行〔2012〕15号)、《红河州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红河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红公组发〔2019〕1号)、《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行发〔2023〕54号)、《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购置的通知》(红财行发〔2024〕17号)等文件规定,报经红河州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更新公务用车1辆,购置费267500.00元,均为中央补助资金。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指导监督县市依法治州(县市)、刑罚执行一体化、行政执法监督、行政立法、普法宣传、人民调解、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管理、行政立法等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1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7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司法部、云南省司法厅、中共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等到我州指导工作和红河州各县市司法局到我局汇报、协调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不存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2025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059594.16元,比上年增加113846.79元,增长5.85%,主要原因是2025年开展“五项工作”专项治理及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到基层督导工作较多,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差旅费增加。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机关日常运转相关办公费、水电费、通讯服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维护)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5年末,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资产总额10943961.50元,其中,流动资产109213.63元,固定资产9699930.66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1134817.21元(净值),其他资产0.00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413830.66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24195.62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415897.0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5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418252.0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231252.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87000.00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418252.00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3418252.00元。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本单位2025年中央和省级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涉密,在2025年度决算公开时,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不予公开中央和省级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或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和单位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即: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主要包括本级财力、专项收入、执法办案补助、收费成本补偿、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