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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

  • 索引号: 20240930-100445-969
  • 发布机构: 州林业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7-3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林业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红河州林业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汇总情况说明

    目录

  第一部分 红河州林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林业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拟订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

  3、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州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或审批;承担林业分类经营和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4、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本州湿地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湿地保护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国家森林公园的划定、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5、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6、组织、指导、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本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报红河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依法组织、指导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

  7、负责本州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国家级和省级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指导县、市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照分工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8、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9、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政策,拟订林产品质量、技术规程等林业产业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山区综合开发的有关工作。

  10、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地方消防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责任;负责指导全州森林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组织、指导、监督全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11、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州级林业资金,管理州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州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12、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农村改灶节柴、推广使用沼气等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推广木材的节约待用。

  13、承担林业科技、教育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州林业队伍建设。

  14、承包州委、州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施意见》,大力实施区域生态保护与恢复行动,加快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继续加大1220.48万亩公益林的建设和管护力度;启动实施森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着力提升森林质量和效益;启动了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不断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加强陡坡地生态治理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遏制石漠化扩展趋势,降低石漠化程度。推进大围山、分水岭、黄连山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期、二期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和“美丽湿地”建设,突出打造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建设。切实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加大森林植物检疫执法力度,健全预测预报服务网络和防治服务网。不断完善森林火灾阻隔系统、信息指挥系统建设,加强森林防火机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减少火灾发生起数、降低火灾损失。全州依法查处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开滥挖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广实施农村太阳能、沼气池、节柴改灶、微水电等新能源工程,转变农村生产生活能耗方式,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在全州范围内全面启动实施绿色通道建设工程,结合南北特点,北部以凤凰木为主,南部以攀枝花为主,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建设红河特色的通道绿化网络,尽快形成高标准绿化通道。城市面山绿化以滇南中心城市为重点,以果园、环城防护林、景观林、城郊森林公园、城市绿化美化工程为主要内容。结合美丽家园建设,把庭院绿化、“四旁”绿化等乡村绿化纳入建设内容,以“村庄园林化、道路林荫化、农田林网化、坡地茶果化、庭院花园化”为目标实施绿化。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依托北部百万亩高原特色林产业基地建设和南部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在我州北部县市大力发展以核桃为主的木本油料、观赏苗木、速生丰产林和特色林果产业;在南部县市大力发展以杉木、桤木、西南桦、柚木为主的商品林和辣木、棕榈、橡胶等林业产业。着力引导优势林业产业基地向重点产业区集中,重点打造木本油料、人工用材林、林下资源开发、观赏苗木、橡胶、棕榈等六大产业种植基地。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0个,其中:行政单位2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7个。分别是:1.红河州林业局机关;2.红河州森林公安局;3. 红河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4.红河州农村能源工作站;5.红河州林业调查规划队;6.红河州林业工作站;7. 红河州木材检查总站;8. 红河州林权管理服务中心;9.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岩寨国有林场;10. 红河州芷村国有林场。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部门实有人员编制348人,其中:行政编制83人(含行政工勤编制6人),事业编制265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11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8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事业人员253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17人)。

  离退休人员349人,其中:离休3人,退休346人。

  实有车辆编制57辆,在编实有车辆57辆。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红河州林业局决算总收入108,136,954.57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7,304,261.10元,占总收入的89.98%;经营收入10,393,693.47元,占总收入的9.61%;其他收入439,000元,占总收入的0.41%。与上年对比增加12,906,263.45元,收入增加主要是人员工资调整,人员经费增加,争取省级项目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部门决算总支出94,902,223.68元,其中:基本支出48,169,827.65

  元,占总支出的50.76%;项目支出31,392,159.63元,占总支出的33.08%;经营支出15,340,236.40元,占总支出的16.16%。与上年对比总支出减少 10,655,456.84元,主要原因是2015年人员工资调整,三公经费压缩,项目支出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用于保障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48,169,827.65元。与上年对增加1,878,086.85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96.8%;办公经费、印刷费、水电费、汽燃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3.20%。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用于保障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1,392,159.63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9,250,145.58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1、公共安全支出2,038,813.24元;2、科学技术支出89,550.08元;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00,584.00元;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24,000.78元;5、节能环保支出4,385,464.58元;6、农林水支出23,253,746.95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林业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78,335,235.39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2.54%。与上年对比减少17566778.76元,主要原因是2015年度森林植被恢复费年中拨入,在本年度支出,而2016年度森林植被恢复费在12月底拨入,未支出,故支出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2,038,813.24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6%。主要用于森林公安局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支出;

  2.科学技术支出89,550.0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12%。主要用于林业工作站科研经费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514,491.02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7.47%。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机构的离退休人员经费;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24,000.7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43%。主要用于石岩寨林场和芷村林场医疗保险支出;

  5.节能环保支出4,385,464.5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6%。主要用于局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经费支出;

  6.农林水支出47,816,308.69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1.04%。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经费支出和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

  7.住房保障支出1,366,607.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74%。主要用于机构及下属事业机构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林业局2016年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770,301.00元,支出决算为1,587,585.18元,完成预算的57.31%。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112,866.18元,完成预算的72.3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74,719.00元,完成预算的34%。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两家林场是差额拨款单位,预算数大于决算数。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决算数减少571,743.50元,下降26.48%。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460,639.5元,下降29.96%;公务接待费减少111,104元,下降18.97%。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业务接待费等支出减少。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12,866.18元,占70.1%;公务接待费支出474,719.00元,占29.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12,866.18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元,购置车辆0辆。具体购置车辆原因、情况等……。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112,866.18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4辆。主要用于保障林业生产等的公务用车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474,719.00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474,719.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34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6817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接待省级检查及县市乡镇人员上报材料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州林业局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92,794.73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575.19元,主要原因分析是压缩经费支出,公务接待费和车辆运行维护费明显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等。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部门政府采购预算4107.17万元,实际采购3415.46万元,其中货物类71.28万元,工程类5.70万元,服务类3338.48万元。

  (三)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森林培育(项),反映政府用于林业方面的育苗(种)、造林、抚育、生物质能源建设以及义务植树,生物措施治理水地流失等支出。

  (三)农林水支出(类)林业(款)动植物保护(项),反映政府用于林业方面的动植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调查、监测,动植物资源保护、野外放归、巡护,野生动物拯救、繁育,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等方面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红河州林业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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