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决算
- 索引号: zsfj/2025-0001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司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7-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司法局(本级) 2017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红河州司法局本级机关担负着全州普法宣传、基层人民调解、国家司法考试、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司法鉴定、人民监督员管理、监狱、强戒管理以及对老弱病残等人的法律援助等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工作。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7年,州司法局党委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司法厅党委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州委八届二次全会、州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决贯彻落实省委陈豪书记“四个更大贡献”和州委“融入滇中、联动南北、开放发展”战略布局,紧紧围绕州委提出的“13611”工作思路,围绕促进安全稳定这一主线,聚焦执行矫正、法律服务、法治宣传和司法保障4类重点职能,重点从6个方面推进了司法行政工作:
1.着眼于党的十九大,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筑牢“四个意识”
党的十九大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作出新的全面部署,为司法行政系统在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提供了实践遵循。司法行政系统决心用党的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筑牢“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在理论水平上再上新层次,在思想认识上再上新台阶,在作风建设上再上新等次:一是准确把握十九大报告的主题和奋斗目标,熟悉时间表、路线图,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司法行政工作和队伍建设目标与党的奋斗目标统一起来,连接起来,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添砖加瓦。二是站在党的建设高度思考问题、开展工作。在“四个伟大”尤其是“伟大斗争”中贡献力量,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人民利益、投身改革创新时代、防范各类风险,坚决战胜各种困难和挑战。三是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建强战斗堡垒,争做合格党员,读懂弄通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明白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神圣职责、艰巨任务,永葆旺盛斗志和高涨热情。四是切实提高履职本领,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将先学一步、学深一层、走在前列,切实提高政治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本领,带领全州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履职尽责,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2.着眼于推进州委、州政府和省司法厅决策部署,梯度推进,逐项督查
(1)转变工作方式。废止了实施多年的传统岗位目标考核做法,及时出台了《红河州司法局政务督办工作办法》,用立项督办、重点交办、精准督办、全力承办、精心反馈、制度催办等措施督促和推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增强了工作的计划性、统筹性和实效性。
(2)开展督查督办。结合州委、州政府、州委政法委和省司法厅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州司法局党委下发《关于将州委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任务分工 州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任务列入督办内容进行督办的通知》《关于对贯彻落实全省全州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内容情况进行督办的通知》等6份文件,将上级党委、政府和业务指导机关的各项要求分解督办,督办内容涉及28项子工作,涵盖了司法行政机关的重点职责任务。8月17日,州司法局党委召开全州司法局长座谈会,在总结分析研判上半年工作的同时,又对“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县(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和乡镇示范点建设”等5项重点工作进行了立项督办。做到全面部署、跟踪问效、不留死角。年内共对督办内容组织开展重点检查3次,对13县市司法局、6个局机关重点业务科室和州强戒所进行了专项检查,确保了各项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的精准落地。
3.着眼于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巡察问题整改,抓实“两个责任”,促进工作作风
(1)狠抓党建工作。在抓好司法行政职责工作、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州司法局党委始终把党建工作深深融入司法行政各项政务工作之中:一是重新修订了《红河州司法局向州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具体办法》《红河州司法局党委议事规则》《红河州司法局会议管理制度》《红河州司法局会议办理制度》《红河州司法局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13个工作制度。二是积极配合州委第六巡察组认真做好整改工作。接到《关于对州司法局党委巡察情况的反馈意见》后,州司法局党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反馈意见,从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和脱贫攻坚工作4个方面进行了认真整改,始终坚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长期坚持,扎扎实实出台了一些制度和措施,解决了一些问题。下一步,州司法局党委将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局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决心和力度,深查细照,再接再厉,持续抓好整改工作。三是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为主线,举行了8 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活动,重点学习了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了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领导,开展了“月悦读”、“周学习”活动,确定并创建了3个“律师党建示范点”。四是以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为抓手,强化落实责任,抓实党建工作。五是切实抓好“挂包帮”“转走访”工作。选派了12名干警在金平县营盘乡长期开展脱贫攻坚工作,组织干部职工挂钩联系59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先后6次由局党委委员带队组织干部职工深入扶贫点开展扶贫工作。一年来,州司法局驻村工作队走访了全部挂钩联系的592户贫困户,参与重大矛盾纠纷调解15件,参与法制宣传35场次,指导乡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7次,进行法律咨询解答325人次;共投入扶贫资金35万元,解决水泥300吨。截至目前,驻村扶贫工作队协助营盘乡党委、政府和牛滚塘、鱼塘两个村委会争取易地搬迁、村内道路硬化、种养殖业三类资金共计2300余万元。
(2)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是召开全州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与州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各科室签订目标责任书,安排部署2017年工作任务。二是强化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三是持之以恒纠四风,密切关注“四风”的新动向、新表现,定期排查梳理,及时跟进整治,严防隐形变异“四风”问题,在局机关开展干部职工工作纪律督查9次。四是认真监督执纪,扎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局党委书记带头讲党课2次,纪委书记上廉政党课1次,班子成员讲党课4次,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部局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18人次;开展廉政警示教育6次,传达学习了上级纪委下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通报10次;建立廉洁档案24份。一年来,州司法局机关和强戒所无一人因违法违纪被处分。
4.着眼于维护稳定,履行职责,强化责任落实
(1)强化矛盾纠纷化解,夯实社会稳定基石。一是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共对50份纸质调解案件进行了评查。二是开展了2次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活动,全州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2941次,预防纠纷1248次。一年来,全州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46200件,成功44468件, 调解成功96.2%。其中,村(居)调委会调解39174件,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6405件,医调委调解139件,交调委调解1307件,其他调解组织调解44754件。通过调解,共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11件61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3件506人,防止群体性械斗6件459人,未发生因民间纠纷调解引发的自杀事件。建水县临安镇崇文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被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授予“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荣誉称号,个旧市沙甸区罗娜、泸西县中枢镇顾红旭、弥勒市虹溪镇徐春旭被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授予“模范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
(2)强化履职,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一是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职责,从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职能中切实抓好各级“两会”、节假日以及各类敏感日期间的社会稳定工作,共开展专项排查4次,排查隐患2件,化解2件。二是切实做好司法行政领域的反对暴力恐怖斗争各项工作任务,强化与公安、监狱部门的协作衔接,高度重视并全力做好重点刑释人员的“必接必送”工作。
(3)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工作。2017年度所有指标均低于全省界定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4)夯实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年内无重新违法犯罪人员。
(5)强化对强制隔离戒毒学员戒吸矫治和教育转化工作。以教育戒治为主业,以安全稳定为主责,以规范化建设为主线,着力加强安全稳定、场所管理和教育戒治。
(6)发挥职能职责,狠抓“两项”整治。根据州委对“沙甸地区”和“边境地区”的“两项”整治工作部署,州司法局党委在加强领导、完善组织的基础上,健全了工作台账、完善了排查措施、落实了重点工作。一是开展了2次专题排查矛盾纠纷活动,共调处“两区”矛盾纠纷216件,成功率达99.04%。二是组织排查隐患12次,专题整治4次。三是开展专题“法治宣传”2次。从而有力维护了“两区”的民族团结、边境和谐和经济繁荣。
(7)发挥管理职能,服务检察工作。全州共选任55名人民监督员经初任培训正式履职,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精准落地。
5.着眼于“服务红河发展,推进民生服务”,服务政府,服务群众
紧紧抓住督查督办这个“牛鼻子”,扎实开展服务发展、推进民生工作。
(1)抓改革,拓展工作思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人民监督员管理制度改革”“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改革”工作已经顺利结束,“人民调解诉调对接机制”已经全面推动落实,“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已经全面升级。
(2)抓服务,彰显民生职能
——律师服务管理方面:一是完成了律师协会的换届工作。二是每月组织2名执业律师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值班,推动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和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三是加大了对各级政府的服务力度,189名律师担任464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其中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255 件,为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起草40 件,起草、审查合同974 件,参与涉法涉诉、信访、重大突发事件处置89 件,参与行政诉讼、复议、仲裁133 件,其他83件。四是公职律师由4人增加到69人,不断扩大律师参与政府法律事务覆盖面。一年来,全州律师共办理各类案件共计5201件(其中办理刑事案件995件,办理民商事案件3882件,办理行政案件324件);参与调解各类民商事案件1139件,调解成功683件;解答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48950人次;办理仲裁业务72件;提供法律援助1505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1046场次。
——法律援助服务管理方面:一是对各县市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及案件办理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评查。二是开展了“公共法律服务示范点”建设工作,13个县市和州级示范点已经建成并全部投入使用,并办理了1033件服务事项。三是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并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及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等环节依法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此举为农民工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928件。一年来,全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548件,其中,刑事案件1097 件,民事案件3448件,行政案件3 件。在受援助对象中,老年人640 人、未成年人864人、女性935人、军人军属9 人、残疾人141 人、农民工1088人、外国人24 人(均为越南公民)。
——公证服务管理方面:一是与州级相关部门一道完成了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出台了红河州《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二是出台了《红河州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行业行风建设的意见》,规范了公证执业行为和办证程序,维护公证行业信誉、树立了公证机构权威。一年来,全州公证机构共办理公证9288件,同比上升10.69%。其中,国内公证8121件,涉外公证1112件,涉港澳台公证55件,分别同比上升12.39%、下降1.24%和上升41.03%。
——司法鉴定服务管理方面:一是组建了2个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司法鉴定“工作站(援助中心)”。二是对14件案件开展了案件评查工作。三是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成效明显,全州12家司法鉴定机构104名鉴定人全年共办理各类司法鉴定事项1305件,比上年增长56.9%,采信率达100%。其中,办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事项41件,减免费用3.33万元。
——司法考试服务管理方面:2017年红河考区共设57个考场,共有1683人报考(其中红河州1153人,文山州530人),比去年增加146人,再创历史新高。实考1101人,参考率为65.42%。从人员结构看,我州考生男女比例接近1:1,男性594人,占51.5%,女性559人,占48.5%。汉族682人,占59.2%,少数民族471人,占40.8%。年龄最大的60岁,最小的19岁,平均29岁。
——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方面:一是顺利完成2017年全州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工作。其中,因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而暂缓注册3个服务所,25名因工作调动、退休、合同期满等原因注销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二是全州109个基层法律服务所276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内为各类社会组织担任法律顾问1234家,共办理各类案件6008件(其中法律援助案件1503件,解答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40621人(次)。
(3)抓普法,提升公民素质。一是全面总结了“六五”普法工作经验,制定出台并推动实施了“七五”普法规划。二是制定出台了《红河州国家机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三是成立了普法讲师团,举办了3期全州性的普法骨干培训班,分别在蒙自、开远、建水和石屏4个县市建设了“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四是紧盯“七五”规划的精准落地,以“法律六进”和“法制走边关”为主要载体,不断改进普法形式和内容,扎实推进“两个重点”学法用法活动。一年来,全州各级共开展综治维稳、反恐、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安全生产、校园宣传、民族团结、精准扶贫等各类主(专)题、专项法治宣传活动226次,1171360余人次接受教育;共举办各类法治讲座1099次582346人次参加;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学生、农民、居民、企业经管管理人员、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流动人员等各类学法对象参学率分别为100%、100%、99%、93%、92%、98%、94%、94%和82%。
6.着眼于红河州州情,立足司法行政职能,探索打造特色品牌
一年来,州司法局党委按照“常规工作抓落实、重点工作抓突破、创新工作抓特色”的工作思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出发点,立足州情,突出统筹部署落实,探索开展了具有红河特色的创新工作,从而有效服务了民生,为红河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司法行政智慧。一是探索建立由受援人点名援助的法律援助“点援制”工作机制。二是探索运用“互联网+”模式打造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了司法行政工作网络在线交流互动服务,在线直接进行法律咨询和交流,在线申请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业务。三是探索组建专业性行业性调解中心。大力优化人民调解组织,整合医疗纠纷、妇女儿童保障、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保险协会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资源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中心,有力推动了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向纵深迈进。四是探索打造普教合一的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为破解“法治进校园”工作固有瓶颈,在蒙自市、开远市、建水县和石屏县建设普教合一的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并正式投入使用。五是探索组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改变了以往各部门单独聘请模式,有效节约了政府购买成本。六是探索建立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人员的职业技术专业培训基地。专为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人员开展就业培训的专门基地,开展涉及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类培训,为红河州打通为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最后一公里”作了有益的探索。七是探索运用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 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2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
1.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
2.红河州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红河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红河州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的批复》(红机编〔2008〕97号)文件规定已于2008年7月撤销红河州法律援助中心,核销事业编制。成立红河州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为州司法局的正科级内设机构,故我局目前无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 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53人。其中:行政编制53人(含行政工勤编制4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7人(含行政工勤人员4人),事业人员2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0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0人。2017年末实有退休人员32人,转移到红河州养老保险中心统一管理,故决算表反映离退休人员0人。
实有车辆编制5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 2017年度收入合计14,711,502.44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360,702.44元,占总收入的97.62%;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350,800.00元,占总收入的2.38%。与上年对比总收入较上年13,109,221.03元增加1,602,281.41元,增长12.22%;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4,360,702.44元,较上年增加1,443,481.41元,增长11.18%,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长(2017年工资结构调整及单位社会保障缴费的缴纳),日常公用经费增长(公务用车保险费支出由原来的财政直接支付转为财政授权支付以及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其他收入350,800.00元(含本级横向财政拨款20,800.00元,非本级财政拨款142,800.00元),较上年增加158,800.00元,增长82.70%,原因是本级横向财政拨款州直机关工委2016年度目标责任奖提高及非本级拨款省厅补助司法考试经费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 2017年度支出合计14,467,594.87元。其中:基本支出11,029,256.85元,占总支出的76.23%;项目支出3,438,338.02元,占总支出的23.77%;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总支出增加823,849.64元,支出增长率6.04%,预算支出完成率150.49%。其中基本支出较上年增加2,020,228.07元(人员经费增加1,652,818.68元,日常公用经费增加367,409.39元),增长22.43%(人员经费增长18.64%,日常公用经费增长30.20%),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长(2017年工资结构调整及单位社会保障缴费的缴纳),日常公用经费增长(公务用车保险费支出由原来的财政直接支付转为财政授权支付以及公务交通补贴发放);项目支出3,438,338.02元,较上年减少1,196,378.43元,降低25.81%。主要原因是根据中央、省、州相关要求,增加民生项目支出、脱贫攻坚项目,压缩一般项目经费,预算支出减少,因此项目支出较上年有所降低。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1,029,256.85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020,228.07元,主要原因是2017年调整工资结构,工资待遇较上年有所提高,年终发放2017年度综合考评奖等;日常公用经费较上年增加的原因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用车保险费由财政直接支付转为授权支付。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3.76%;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4.36% 。根据预算安排我局人均公用经费确定为14,000.00元/人.年。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经费支出3,438,338.02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196,378.43元,降低25.81%,主要原因是根据中央、省、州相关要求,增加民生项目支出、脱贫攻坚项目,压缩一般项目经费,预算支出减少,因此项目支出较上年有所降低。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2017年人民调解经费支出100,000.00元,普法宣传经费支出694,027.60元,法律援助经费支出739,299.22元,司法统一考试经费支出209,211.20元,社区矫正经费支出110,000.00元,其他项目支出1,585,800.00(应急处突指挥中心建设、精准扶贫补助、业务装备购置等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197,883.67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8.14%。与上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054,168.23对比增加1,143,715.44元,增长8.76%。增长主要原因:
一是人员经费较上年增加。2017年调整工资结构,工资待遇较上年有所提高,年终发放2017年度综合考评奖等。
二是常公用经费较上年增加。2017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用车保险费由财政直接支付转为授权支付。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12,527,238.93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8.23%。主要用于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工资、津补贴等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司法统一考试、社区矫正等行政事业类项目经费支出和应急处突指挥中心建设、精准扶贫补助、业务装备购置等支出;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051,386.74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41%。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17年2月以前离退休干部退休金发放及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国土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619,258.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36%。主要用于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980,000元,支出决算为259,229.10元,完成预算的26.4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57,650.00元,完成预算的147.8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80,905.10元,完成预算的26.7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0,674.00元,完成预算的7.8%。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相关厉行节约制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增加94,663.71元,增长57.5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57,650.0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65,493.71,增长56.7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8,480.00元,下降57.94%。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因公出国(境)费用增加,我局2016年无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2017年度根据司法部、司法厅安排,我局人员赴美国、墨西哥进行法律援助交流学习,因此,因公出国(境)费用增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加,因我局执法执勤用车及机要通信用车使用年限较长和车辆保险费投保方式由原来的财政统保转为单位投保;公务接待费减少,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57,650.00元,占22.24%;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80,905.10元,占69.79%;公务接待费支出20,674.00元,占7.9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57,650.0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1人次。开展内容包括:根据司法部、司法厅安排,我局人员赴美国、墨西哥进行法律援助交流学习,因公出国(境)费用增加。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80,905.10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80,905.10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5辆。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及执法执勤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20,674.00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20,674.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92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414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接待各县市公务往来、省厅指导调研工作及外州市到我局学习交流人员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583,697.14元,与上年对比增加367,409.39元,主要原因分析2017年增加公务交通补贴发放。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87,531.60元,印刷费4,000.00元,手续费520.00元,水费15,152.00元,电费23,361.00元,邮电费50,439.48,物业管理费190,042.75元,差旅费39,805.60元,因公出国(境)费用57,650.00元,维修维护费30,008.21元,会议费11,774.00元,培训费10,402.00元,公务接待费20,674.00元,专用材料费300.00,劳务费114,128.00元,委托业务费9,911.00元,工会经费146,30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2,204.50元,其他交通费用476,400.00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193,093.00元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部门资产总额17,241,304.66元,其中,流动资产828,459.05元,固定资产15,864,702.36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548,143.25元,其他资产0.0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332,661.38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加244,055.34元,固定资产减少615,187.21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增加(减少)0.00元,在建工程增加(减少)0.00元,无形资产增加38,470.49元,其他资产增加(减少)0.0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处置车辆9辆,账面原值1,615,482.91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32,580.00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18,739.70元,其中货物10183217.70元,工程0元,服务100,418.00元;均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采购。
(四)预算绩效信息
2017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司法局(本级)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经费支出3,438,338.02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2017年人民调解经费支出100,000.00元,普法宣传经费支出694,027.60元,法律援助经费支出739,299.22元,司法统一考试经费支出209,211.20元,社区矫正经费支出110,000.00元,其他项目支出1,585,800(应急处突指挥中心建设、精准扶贫补助、业务装备购置等支出)。
1.法治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大力宣传宪法;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力宣传党内法规;大力宣传法治实践活动;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大力推进多层次、多领域法治创建;大力推进法治与德治融合发展。
2.法律援助工作: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依法充分有效的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努力形成理念先进、体系健全、运行规范、保障有力的法律援助工作局面。
3.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民间纠纷。
4.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法正确实施;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治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器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对社区矫正对象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
5.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工作:组织红河州、文山州的国家司法统一考试,顺利完成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2017年我局绩效目标全面完成,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单位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得到有效执行。三公经费控制率在100%以下,未超预算。通过加强绩效预算,使用财政资金得到有效使用,行政效率得到提高,促进了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对我局在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业务工作方面产生的效益日益凸现,为建设法治红河、平安红河、和谐红河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附件5: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本级)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业技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