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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

  • 索引号: 20240930-100014-09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7-2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

监督索引号53250000231401000

  第一部分  红河州民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红河州民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红河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县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州各县市开展优抚工作,承担红河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置对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贯彻落实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评估并统一发布灾情,申报、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在红河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众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基金会登记的审核工作,对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县市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办红河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扎实推进农村低保与脱贫攻坚有效衔接,认真做好分类施保、减量提标工作。通过建立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并深入开展排查清理整治行动,逐步将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人员清退出低保范围,2017年城乡低保人数减少了10.7244万,其中,城市低保减少0.768万人,农村低保减少9.9564万人。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从2016年的2700元/人/年提高到3180元/人/年(石屏、泸西提高到3250元/人/年)。同时提高人均救助水平,从下半年起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分别由原来的329元/人/月和160元/人/月提高到332元/人/月和168元/人/月,全州发放城乡低保资金12.168亿元。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将符合条件的10821人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逐步提高供养标准,全年发放供养资金6417.04万元。不断完善医疗救助,2017年支出资金3880万元,资助52.4万名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边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积极开展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2017年支出医疗救助资金5110万元,救助20.54万人次。在2016年建立州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扩大救助对象和病种。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方便、快捷的功能,2017年支出救助金3559.13万元,救助城乡困难群众7.2179万人次。

  2.继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扎实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建立问题清单,开展整治整改,强化养老服务供给,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目前,红河州共有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454所,设置养老床位17149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增加到27.8张。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全州共有民办养老机构12所,床位1625张。在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试点成功的基础上,积极助推我州民办养老企业“走出去”到外地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目前,我州民办养老企业已先后在省内5个州市,通过独资、合资、托管、承包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6所。充分利用老国有企业改制后闲置的医疗资源和民办医疗资源,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优势互补,发展医护型养老,我州共有医护型养老机构8所,设置床位1325张。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与医院签订合作协议,签订率达100%,医护型养老走在全省前列。进一步健全高龄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机制,2017共发放补助资金4165.67万元,惠及8.51万名老年人。

  3.不断完善防灾减灾体系。2017年,全州自然灾害频发,造成44.14万人次受灾,因灾死亡22人,失踪4人,农作物受灾面积4.25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6.61亿元。面对严峻的灾害形势,州减灾委办公室启动了红河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Ⅲ、Ⅳ级响应各一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灾害救援、救助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全年共下拨救灾资金6105.55万元,救助受灾群众22.21万人次,有效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扎实做好农房保险工作,支出农房保险资金1041万元,将83.34万户农户纳入农房保险范围。及时开展因灾倒损房屋重建,采取“政府补助一点、保险公司理赔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群众互助一点”的方式,于2017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了2016年度红河州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不断加大救灾基础设施建设和救灾物资储备力度,已建避难场所991个,挂牌843个,设置避难场所标识1320块。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实现县市全覆盖,建成32个距县市40公里以外乡镇物资储备点。进一步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全州配备了专兼职灾害信息员3500名,编印了《红河州灾害信息员实用手册》下发到基层信息员手中,不断提高灾害信息员的信息收集、报送能力。广泛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以实施防灾应急“三小工程”为主线,积极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2017年全州共举行各类灾害演练1621场,参演人数达56万人,发放各类防灾减灾宣传材料26万份。

  4.全面落实优抚安置政策。2017年我州优抚安置工作任务较重,对严峻的安置任务,我州积极向上级争取岗位支持,同时向州级各部门协调,挖掘州内安置岗位,全州共争取安置岗位180多个,为退役士兵安置提供了充足的岗位,安置率达100%。同时,组织400余名退役士兵参加了职业技能培训,保障了退役士兵各项权益。为充分加强军民团结,支持国防建设,全州民政系统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目前,全州共有8个县市荣获全省双拥模范城(县)或双拥模范先进县。全面落实优抚政策,保障生活困难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同时认真开展涉军群体稳控工作,严格落实省、州有关维稳工作指示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各县市认真开展排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确保参战退役人员、烈士家属思想基本稳定。

  5.积极主动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切实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2017年共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2532万元,惠及残疾人62137人。不断深化社会组织管理,稳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全面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任务。扎实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指导各县市稳步推进行政区划改革。认真做好孤儿等特殊困难儿童救助工作,共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2973万余元,救助2633 人。扎实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36619份,签订率100%,全面完成全国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数据录入。依托县市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等资源,全州建立县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13个、乡镇(街道)儿童福利指导站113个、“儿童之家”317个。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全州共有持证社工174人,持证人数在全省位居前列。大力开展义工服务,全州累计登记义工共5.3万余名,义工服务团体227个,全年开展义工服务290余次,记录志愿服务时间达58239小时。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红河州民政局部门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6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事业单位5个,其他单位0个。分别是:行政单位1个红河州民政局(财政全供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红河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全供养),其他事业单位4个。分别是:1.红河州福利彩票管理中心(财政部分供养),2.红河州减灾中心(财政全供养),3.红河州低保中心(财政全供养),4.红河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培训中心(自收自支单位)。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红河州民政局部门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72人。其中:行政编制42人(含行政工勤编制7人),事业编制3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8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0人(含行政工勤人员7人),事业人员22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3人)。

  离退休人员1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0人。

  实有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民政局2017年度收入合计19,166,839.98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9,166,839.98元,占总收入的100.00%。与上年相比增加2,054,387.92元,增长12%。2017年国家进一步加大对民生的投入,州本级对民政事业经费的投入也相应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红河州民政局2017年度支出合计为14,574,943.83元。其中:基本支出9,753,106.58元,占总支出的66.92%;项目支出4,821,837.25元,占总支出的33.08%。与上年相比,总支出减少6,898,055.79元,减少47.32%。由于财政支付方式的调整,原先需经我局支出的公益金项目资金已转由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所反映的项目资金减幅较大。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民政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9,753,106.58元。与上年相比,增加58,727.30元,主要原因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支出增加所致。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96.11%;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仅占基本支出的3.89%。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红河州民政局及下属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为4,821,837.25元。与上年相比,减少6,956,783.09元。根据财政支付方式的调整,原先需经我局支出的公益金项目资金已转由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所反映的公益金项目资金减幅较大。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民政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为13,944,623.83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5.68%。与上年相比,减少支出3,356,793.00元,主要原因是红河州民政局及下属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各项支出规定,行政成本进一步压缩。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3,354,252.83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5.77%。该项支出主要用于支付红河州民政局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以及开展各项民政工作所需的行政经费。

  2.国土海洋气象等(类)支出15,2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11%。该项支出主要用于救灾装备的配备和更新。

  3.住房保障(类)支出575,171.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2%。该项支出主要用于缴纳红河州民政局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红河州民政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390,000元,支出决算为239,885.90元,完成预算的62.5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56,600.00元,完成预算的113%,超出预算部分调剂公务接待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10,061.90元,完成预算的122%,超出预算部分调剂公务接待费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73,224.00元,完成预算的29.29%。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150,114.10元,主要原因是红河州民政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严格执行“三公”经费支出各项规定,“三公”经费支出有所下降。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84,378.60元,下降26.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56,600.00元,增长10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29,910.60元,下降27.1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11068元,下降60.26%。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56,600.00元,占23.59%;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0,061.90元,占45.88%;公务接待费支出73,224.00元,占30.5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56,600.0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1人次。开展内容包括:1人参加云南省民政厅组织的国外养老产业考察支出。后因故未能成行,资金已于2018年退回原单位。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0,061.90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10,061.90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开展救灾、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民政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73,224.00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73,224.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1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48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开展民政事务所产生的公务接待所产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红河州民政局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为379,039.73元,与上年相比,减少869,096.62元。减少原因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内部控制,节约行政办公经费支出。行政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局机关人员差旅费,办公用品购置等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红河州民政局资产总额为50,596,376.88元,其中,流动资产8,226,168.38元,固定资产12,228,524.50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30,133,753.00元,无形资产7,931.00元,其他资产0.0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733,776.05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加4659006.05元,固定资产增加76,330.00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增减无变化,在建工程增减无变化,无形资产增减无变化,其他资产增减无变化。(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部门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216,373.00元,采购货物172,950.00元、采购工程156,000.00元、采购服务1,887,423.00金额。

  (四)预算绩效信息

  我单位决算支出符合预算绩效指标,完成了年初州委、州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下达的各项民政工作目标任务。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抚恤:安抚体恤。指:在战争中牺牲以及因公牺牲和导致病故的人员,对其家属支付给一定数额的抚恤金,对其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期付给一定数额的伤残抚恤金。同时,对伤残人员和家属给以精神上的安抚。

  (二)退役安置: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立法规定,向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就业及其他安置所需资金和服务,使之顺利重返并适应社会的一项优抚保障制度。

监督索引号53250000231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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