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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决算

  • 索引号: 20240913-223358-72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0-2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告

  2019年2月至3月,红河州审计局对红河州本级2018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编制情况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红审报〔2019〕23号),对此,红河州财政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对存在问题落实整改责任,进行了认真整改。现将审计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关于未按规定安排使用总预备费34,545,600元的问题已整改。2018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第四十条“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的规定,红河州财政局结合红河州本级自身财力情况,报红河州人民政府同意,经红河州人代会批准,共安排红河州本级总预备费6,000万元。当年实际支出4,540.31万元,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九条“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的规定安排支出1,085.75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四条“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的规定,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支出3,454.56万元。

  为进一步加强对州本级总预备费的管理,红河州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并结合红河州本级实际,认真研究,出台了《红河州州本级财政总预备费管理办法》。今后,红河州财政局将严格按预算法规定合理安排总预备费,确保总预备费安排使用做到合法、规范。

  特此公告

  红河州财政局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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