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法规政策
- 索引号: 20240913-210210-98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0-3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指标考评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
现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指标考评细则的通知》(云建保[2023]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已列入全省、全州综合绩效考评指标。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省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通知》(云办发电[2023]40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州综合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红办通[2023]40号)规定,2023年度国家层面明确要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综合考评。对此,各县市各级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保障性住房是群众的基本需求,事关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事关城乡统筹发展,事关民生改善,事关社会和谐进步,要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下功夫解决的重要问题,落实严格的责任制,全力以赴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把这件暖人心、惠民生,保增长、促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云南省2023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指标考评细则》从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使用情况两方面进行考评,考评基准分为100分。开工率≥100%得70分,90%-100%得60分,80%-90%得50分,80%以下不得分;出租率≥90%得30分,80%-90%得20分,70%-80%得10分,70%以下不得分。相关县市务必要严格按照开工要求落实项目进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项目推进,确保改建改造类项目于2023年5月底前100%开工,新建类项目于2023年6月底前70%开工、8月底前90%开工、9月底前95%开工、10月底前100%开工;及时分配竣工验收达到入住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更多房源供给,确保房源竣工一年内出租使用率达到90%以上。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指标考评细则的通知》(云建保[2023]81号)
红河州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