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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010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公安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1-22
  • 时效性: 有效

小课堂:哪些行为涉嫌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2020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发布。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五种行为:

  1.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2.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3.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4.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

  1.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2.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3.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4.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5.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6.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7.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8.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9.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五类人员从重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

  对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按照其组织、指挥的犯罪,从重处罚;

  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对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纠集者,恶势力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从重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成员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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