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29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0-19
- 时效性: 有效
以案释法——泸西县施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非法采煤案
基本案情
施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手续情况下,于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4日期间,在泸西县旧城镇秧田坝村委会路洒村小组土地山座落,多次进入已关闭的煤矿山采煤,采煤总计32.98吨,并以每吨1120元的价格销售,获利36937.6元人民币。
处理结果
施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该三人作出: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6937.6元人民币;3.处以罚款96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非法采矿极易造成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现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地质地貌,同时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超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