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58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1-23
- 时效性: 有效
以案说法|红河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建筑物一案
案例简介:2021年3月1日,红河县自然资源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红河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红河县迤萨镇红塘子下方加油站对面建设房屋,遂向该公司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4月21日,发现该公司停工一段时间后又继续建设,同日再次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该公司正在进行的未批先建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使用的土地在《红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违法建设的部分地类为自然保留地,比对《红河县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数据库》土地属于红河县迤萨镇勐甸村委会坝罕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占用土地面积为112.84平方米。该公司法人李某在调查询问中,称土地是以养殖基地的名义,同迤萨镇勐甸村委会坝罕村民小组租来的,并付了25年的租金。但实际用途是汽贸公司的场地和办公楼建设。
案例分析:红河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迤萨镇红塘子下方加油站对面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定性为未批先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一)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12.84平方米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盖的房屋;
(二)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112.84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人民币3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3385.2元(叁仟叁佰捌拾伍元贰角)。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