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听证
- 索引号: 20240913-223206-59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6-24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召开红河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听证会的公告(第1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定价听证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州政府同意,拟定于2024年7月下旬召开红河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调整红河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二、听证会参加人构成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会参加人
本次听证会共设听证会参加人19名,具体构成及产生方式为:
1.消费者10名(含1名低保建档户消费者)。采取网上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如消费者报名人数少于所需人数,委托州消费者协会推荐补足所需人数。其中1名低保建档户消费者委托州民政局推荐。
2.州人大代表1名。由州人大常委会推荐。
3.州政协委员1名。由州政协委员会推荐。
4.公办幼儿园经营者2名。由州教育体育局推荐。
5.专家学者1名。由州发展改革委聘请。
6.州政府相关部门4名。州教育体育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各1名。
(二)听证会旁听人
本次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5名。听证会消费者个人确定后,在剩余报名者中随机选取。如报名人数少于所需人数,委托州消费者协会推荐补足所需人数。
(三)新闻媒体
本次听证会设记者席,新闻媒体3家,由州政府新闻办推荐。
三、消费者和旁听人员报名条件
(一)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报名条件
1.红河州户籍常住居民;
2.年龄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
4.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公正、公平、如实反映意见,并能按时全程参加会议;
5.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在二次公告中,需公布姓名、单位、职业等);
6.自愿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旁听人员报名条件
年龄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四、报名方式、时间及须提交的资料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州发展改革委自公告之日起开始接受公众报名,报名时间至6月30日24:00止。
报名方式:传真、邮寄、电子邮件任选一种。
1.联系电话:0873-3732381,传真:0873—3732381
2.邮寄地址:红河州州级行政中心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科 邮编:661100
3.电子邮箱:442815086@qq.com
(二)须提交的资料
1.报名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以及旁听人的同志请填写《听证会消费者报名表》(见附件1),同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正反面)。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名的,邮件主题请注明“(个人实名)听证会消费者报名”。
2.由相关单位推荐产生的听证会参加人及新闻媒体记者,请推荐单位分别填写《听证会推荐表》(见附件2)及《听证会记者推荐表》(见附件3),同时附被推荐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正反面),新闻媒体记者还须附记者证复印件或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推荐的,邮件主题请注明“听证会推荐报名”。
五、相关事项说明
(一)听证会参加人享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召开听证会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名单及听证有关材料,将于听证会召开15日前通过红河州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告。低保建档户消费者参加人将并入消费者参加人名单中公告,不单独列出。
附件:1.听证会消费者报名表
2.听证会推荐表
3.听证会记者推荐表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4日
附件【听证会推荐表.doc】
附件【消费者报名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