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 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03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4-0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工作,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及《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我局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全州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一)编制或者调整需州政府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三)制定或调整全州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政策文件;
(四)决定其他对全州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以上所列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负面清单
(一)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突发事件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等;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涉工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三)未执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四)应当由州委、州政府决策的事项。
三、依法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公开
(一)公开渠道包括红河州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平台。
(二)公开内容包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意见征集、意见采纳等情况。
(三)意见征集需明确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征集时间、反馈途径等要素。公开征集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意见征集除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外,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
(四)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