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32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红政发〔2018〕7号
- 发布日期: 2018-04-10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年1月22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困难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方便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据统计,截止2017年11月,我州有困境儿童近8万人。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对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薄弱环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亟待加强。为切实加强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3号)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95号)精神,制定出台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构建县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儿童福利服务工作指导站、村(居)儿童之家三级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网络,配置儿童福利督导员,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任务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有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主要通过落实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强化教育保障、落实监护责任、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等工作,促进困境儿童得到更好的关爱和保护。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措施
(一)构建县市、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县级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财政、住建、人社、司法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工作人员,安排必要工作经费。依托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儿童福利机构成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形式,配备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专职人员,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依托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动态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要将困境儿童的管理与服务纳入村(居)民委员会建设与管理的议事日程,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在保障困境儿童中的基础作用,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各县市要制定完善困境儿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统一指挥、信息畅通、流程清晰、职责明确、转接有序、快速响应、处置有效的反应和处置机制,涉及困境儿童的案(事)件,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处置应对,报警求助要第一时间接警受理,风险隐患要第一时间通报有关部门,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困境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公安机关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公安机关要联系困境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属于失踪的,公安机关要启动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迅速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公安机关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
建立评估帮扶机制。各县市要采取严密措施综合干预困境儿童意外伤害,建立安全责任制和隐患报告制度,有效防控、消除困境儿童溺水、跌伤、交通事故、烫伤、坠落、中毒等伤害因素。
建立监护干预机制。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委托其他监护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处理,签订委托监护协议等法律手续。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困境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三)建立科学评价机制。要将困境儿童信息统计纳入现行《红河州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统计制度,各县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要建立儿童信息统计、监测、反馈报告制度和儿童福利台账制度。要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督导管理制度,将儿童福利督导员的工作纳入当地年终考核范围。
(四)加大资源整合力度。要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按照规定,将城镇中废弃厂房、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等机构,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建设存量用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的非营利性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整合改造成儿童之家等福利机构,增加服务供给,改善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环境。
(五)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六)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五、《实施意见》提出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各部门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部门专项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考核推进。
(二)强化能力建设。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福利服务平台和推进儿童之家新平台建设,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社区服务困境儿童的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发挥主流媒体引领作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和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