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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32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发〔2018〕53号
  • 发布日期: 2018-12-29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便于各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容,切实抓好有关工作落实,现就《实施方案》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

  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要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自去年以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了3个文件。2017年1月12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内外资公平竞争、加大吸引外资力度3方面提出一系列新举措;2017年8月16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提出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方面的限制,对国家级开发区吸引外资采取支持措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采取新的支持措施,对完善外资法律体系、深化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等5项重大工作作了部署,特别强调外资政策要保持连续性、稳定性;2018年6月10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从投资自由化、投资便利化、投资促进、投资保护、优化区域开放布局、推动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等6个方面提出了措施,进一步深化了外资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各项措施具有系统性,并且有明确的时间表。2018年8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46号),从全面执行国家利用外资政策、深化外资“放管服”改革、强化外资项目用地保障等13个方面提出了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落实国务院部署和省人民政府意见精神,州人民政府出台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州直有关部门、省驻州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各级园区管委会的工作职责,以确保促进我州外资增长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及具体举措落到实处。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从“全面执行国家利用外资政策,着力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深化外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家财税支持政策,进一步激发投资活力;强化外资项目用地保障;降低生产要素和物流成本;实施国家级开发区提升工程,强化利用外资重要平台作用;加快我州沿边城市发展,打造投资合作新载体;完善人才引进机制,积极为外资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外资并购投资,促进在州外资企业转型发展;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13个方面提出了共45条具体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共涉及33个部门。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特点

  《实施方案》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和省人民政府意见精神,结合当前我州外资发展面临的形势,听取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提出一系列切合我州实际的具体举措,并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一是提出要进一步推进投资自由化和“放管服”改革,全面执行国家利用外资政策,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把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经验作为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积极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提出进一步激发投资活力的政策。《实施方案》明确,州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要制定统一的招商引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设(增资)的外资项目和研发机构,按照红河州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执行。

  三是提出外资用地等要素保障。《实施方案》明确,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所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给予重点保障;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按不动产登记单元划分原则申请办理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四是提出为招商引资出国团组提供便利。《实施方案》明确,各县市、各级园区应制定投资促进资金支持政策,根据国发〔2018〕19号文件要求,充分运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有关政策,为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提供便利。

  五是提出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明确,坚持高层推动,进一步健全州级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成立相应外资领导机构(小组),并按此实施方案要求,抓好国家、省级、州级部门各项政策措施在企业的贯彻落实。

  六是提出贯彻执行要求。《实施方案》明确,由州商务局牵头实施,州直有关部门要结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一步制定有关落实措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大对利用外资工作的支持力度,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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