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32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办发〔2019〕41号
- 发布日期: 2019-10-24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 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9—2021年)》
2019年9月6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红河州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 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9—2021年)》(红政办发〔2019〕41号)(下称《实施方案》)。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了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改革任务。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决策部署。2018年5月8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2018年11月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61号)。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增强就业人员技能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注重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李克强总理提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1000亿元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2019年7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云政办发〔2019〕69号)。
二、出台《实施方案》的目的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州战略,围绕省委、省政府对红河州发展提出的“四个更大贡献”要求和“新型工业强州、乡村振兴富州、生态文明靓州、沿边开放活州”发展思路,深入落实州委“13611”工作思路,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州战略,结合发展六大产业、“五网”建设和打造“三张牌”的需求,积极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全体劳动者从就业准备开始到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注重服务终身,逐步实现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发展,积极创新体制机制,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构建多层次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一是围绕就业准备,完善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完成培训30万人次,其中,2019年培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2万人。开展以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为主的职业技能教育。对各类企业按照计划对职工开展职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入读职业院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和通过培训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实现应补尽补。每年组织400名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广泛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鼓励引导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每年培训3800名残疾人,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残疾人至少接受1次就业技能培训。
二是围绕岗位提升,完善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3年培训1500名以上新型学徒。积极探索“互联网+技能培训”新载体,力争2019—2021年,培训15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度培训5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全州技能劳动者总量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2019—2021年,全州培养“红河技工”15000名以上,“红河工匠”20000名以上,力争到2021年底,高技能人才总量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30%以上。
三是围绕创业创新,完善创业培训工作,组织有创业培训需求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至少1次以上。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创新传承作用。到2021年, 力争在全州培养15名以上“云岭首席技师”、15名以上“红河首席技师”、1500名以上“红河技师”。由首席技师领衔组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技术创新、带徒传艺。加大对电子商务人员的培训,每年培训目标2万人次。
(二)深化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改革
一是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全领域发展。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鼓励企业新办职业培训机构,提高职业培训供给能力,对所有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均可参加政府补贴的全部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二是职业院校学生学习技能期间,修满学分即可按规定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鼓励兼修高等教育相关课程。三是允许职业院校自主招聘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四是着力建立一大批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认定一批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基地,并给予相应补贴支持。五是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和云南红河技师学院等技工院校,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力争到2021年底,建设1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1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1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1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三)加快建立职业培训多元化体制机制
一是所有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均可参加政府补贴的所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引进一批国外、省外知名的高端培训机构参与我州技能培训。二是凡属涉及财政资金的培训项目,人社、农业、扶贫等相关部门要把培训工种(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开。三是建立以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的培训绩效评估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四是按照“谁组织、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职业培训全过程监管。五是构建企业从州外或省外引进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的机制。六是建立以国家、省级和行业竞赛为主体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对标世界技能大赛、国家技能大赛项目和技术标准,重点开展手工陶器、斑锡工艺等项目的全国、全省技术能手选拔赛和全州技能大赛。
四、《实施方案》的特点
(一)培训主体有突破
一是支持企业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按计划对职工开展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规模以上企业、当地龙头企业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纳入培训补贴范围。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在高技能人才基地建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是推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培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能力建设,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不断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资源建设,加快职业标准开发工作,在努力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覆盖全州的技能实训和创业实训网络。
三是鼓励支持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鼓励州外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到我州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培训补贴政策有保障
一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我州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二是给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我州对贫困劳动力、失业人员、“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转岗职工、残疾人、退役军人,由公共服务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开展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实行全额支付。
三是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在培训期间按照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天60元的生活费补贴。
四是给予工代训培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用工方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总额20%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培训内容和形式有完善
一是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可自主选择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对自主选择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一批面向广大失业人员或转岗职工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云岭工匠进校园”“技能大师进校园”“技能名匠进校园”等活动。组织开展好职业教育活动周、世界青年技能日、技能中国行和“红河技能宣传月”等重大活动。
三是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各县市要及时公布当地培训项目目录、培训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培训招标中不得分离准入资格与具体培训项目,要建立培训机构退出机制。
(四)培训服务与管理有加强
一是强化各级政府工作职责。县市各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成效的督查考核,督促政策落实落地。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公共财政保障,多渠道筹集经费,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进一步优化社会环境,大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三是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做好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要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规范资金申报、拨付程序。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培训补贴。
五、适用范围
根据我州工作实际,《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为本州范围内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学校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类企业,各劳动年龄段内的劳动者。
六、实施时间
《实施方案》自州人民政府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州现行职业技能培训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