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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32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红政规[2020]1号
  • 发布日期: 2020-03-31
  • 时效性: 有效

《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2月23日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9年5月16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红河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办法》的起草工作,将《办法》交由石屏县人民政府负责起草。石屏县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异龙湖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办法》起草小组。初稿于2019年8月下旬形成,9月下旬书面公开征求了石屏县各乡镇和部门意见形成了第二稿,10月份报给县政府办修改形成了第三稿,12月16日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完善形成了第四稿;2020年1月6日召开专家论证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第五稿,2月8日石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形成第六稿,3月3日根据州政府办反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第七稿,3月20日石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第八稿报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3月22日经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形成最终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28条,总体框架分为州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规定、禁止性规定、罚则、其他等五个方面,对异龙湖生态环境保护、渔政、船只安全、水政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四、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一是《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即红河州人民政府承担异龙湖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一级保护区以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异龙湖公安派出所为主管理;二级保护区以州县有关部门、乡镇为主管理。

  二是《办法》明确了州人民政府对负有异龙湖保护管理职责的石屏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保护管理异龙湖职责的单位,应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或者管理规定。

  三是《办法》不自设处罚条款,行政处罚严格遵守了《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水法》《渔业法》《云南省湿地条例》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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