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84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红财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 2023-06-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3年,州财政局印发了《红河州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红财规〔2023〕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产业强州建设,规范州级政府产业基金募投管退行为,规范州级政府产业基金募投管退行为,执行统一的政策制度,州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11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产业引导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22〕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明确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州县合力、社会参与、市场运作、风险防范”的原则运行,规范了基金资金来源、基金设立、机构职责、投资运作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5章,共32条
第一章总则(10条)。主要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基金管理主体、资金来源、投资原则和范围等原则性问题,规范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的组织形式、设立要点和政策红线。
第二章机构职责(7条)。主要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厘清相关各方职责边界,明确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级行业主管部门、融金集团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第三章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的运作(7条)。重点从规范管理的角度,明确基金投资方式、管理人条件、存续期限、退出途径、合伙协议要素和提前退出条件等内容。
第四章管理监督与风险防控(6条)。主要包括基金不得从事的业务、托管银行选择、审计监督部门、绩效考核和处罚等。
第五章附则(2条)。明确了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