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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18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红政办发〔2023〕45号
  • 发布日期: 2023-09-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红河州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做好红河州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州营商办牵头起草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红河州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并向成员单位征求了意见,成员单位所提出的建议已在文件中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州政府办公室、州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同意,建立红河州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委《关于印发< 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9〕29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制定。

  三、出台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行政与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打造宽领域联动、常态化运行的“府院联动”工作新格局。

  四、重要举措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协调推动企业破产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

  (二)建立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政府和法院提交的企业破产工作中涉及破产费用保障、产权瑕疵、债券股权、重整招商、职工安置、税收政策、信用修复、企业注销以及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三)建立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通报破产企业相关信息,积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惩治恶意逃废债违法行为。

  (四)研究解决府院联动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需要由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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