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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索引号: hhzrmzfbgs/2025-0008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9-0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红河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2023年国务院将保障性住房列为“三大工程”之一,发布《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要求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为贯彻落实国发〔2023〕14号文件精神,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6号)等文件,要求各地抓紧研究出台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明确配租配售条件和标准,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全流程管理制度,细化申请、轮候、配售和配租、退出等管理流程和政策指引,并向社会公开。2024年7月31日红河州出台了《红河州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指导县市出台具体收购措施;2025年3月开始起草《红河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经反复修改论证形成初稿,向13县市政府、州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邀请部门联审、政府办法规科合法性审查,8月5日在州政府官网上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8月18日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20日印发。《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指导县市因地制宜,制定当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及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为下一步实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意义重大。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结合红河州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6号)等文件精神,内容更加完善、措施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保障对象和原则、申购及审核、轮候与配售、封闭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7章37条。

(一)总则部分:重点阐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定义及保障群体、依据的上级政策文件、坚持的原则、考虑因素、筹集建设范围、项目申报要求等方面,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红河州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群体和相关人才的住房困境。

(二)保障对象和原则部分:红河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群体,以及州、县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

(三)申购及审核部分: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公安、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核申购家庭的购买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申购家庭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询申购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购家庭户籍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购家庭婚姻情况及认定低收入家庭。县市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引进人才。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审核结果并通知申购家庭,通过审核的家庭进入轮候库。

(四)轮候与配售部分:县市要加快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纳入轮候库管理,精准掌握城镇住房困难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合理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期,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购家庭,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五)封闭管理部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足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

(六)监督管理部分: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细化本地统一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条件和保障标准,配套出台申请、轮候、配售、退出等管理流程和有关政策。加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项目和保障对象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进度,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尽快形成有效供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尽早开展配租配售,真正让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受益。

(七)附则部分: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三、贯彻落实要求

各县市政策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主体,要同步认真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同时,州住房城乡局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职能,指导各县市因地制宜,细化措施,制定适合当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及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强化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科学谋划项目,因城施策,引导县市摸清住房需求底数和符合条件的商品存量,确保房源与需求精准匹配,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库和轮候库,以需定购、以需定建,形成“实施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项目滚动推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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