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索引号: zzfhcxjsj/2024-0003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红政规〔2024〕3号
- 发布日期: 2024-12-1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物业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红河州物业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全州物业管理活动,进一步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居住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
物业管理是一项民生工程,事关城市建设形象、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截至2024年12月,红河州共有住宅小区1830个,物业服务企业259家。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让物业服务覆盖率不断扩大,物业服务矛盾纠纷更加凸显,呈现出诉求多元化、形式多样化、内容复杂化以及矛盾易激化等特点。纵观红河州物业服务管理,仍然还存在很多现实短板,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法规、规章不健全。随着社会治理体系深化,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内涵与外延发生了较大变化。物业管理兼具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民事契约性与作为准公共产品的行政管理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满足不了复杂的物业管理实践需求。二是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畅,综合治理合力不足。多数县(市)物业监管力量过于单薄,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管力度。尤其是街道、社区作为属地管理的主体,缺人、缺经费,缺乏对物业管理监督的有效抓手,很难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当职能部门监管人力不足以覆盖所有需要关注的领域或无暇及时监管和缺失更多职能职责落地时,必定会影响小区治理的效果与效率。三是物业服务及监管职能履行不到位。首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筹备难、投票难、成立难。与众多业主实际交涉及统一意见,法定的工作流程与无偿公益事业矛盾,经常让筹备组的工作由于受其制约而反复流产。小区业主“众口难调”,需要街道社区以听取民意为手段,充分体现“民之所需,政之所向”,成百上千人的小区,需要过半数业主参与召开业主大会才能选出业主委员会,没有充分的动员,候选代表没有深厚的人望,想要召集到民法典规定业主人数参与投票和表决并不容易。其次,业主委会运作难、协调难、换届难。经过各方努力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广大业主对其期望很高,但实际日常运作中却支持很少,极大地动摇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积极性。再是,物业企业服务难、管事难、收费难、留人难。物业管理已经不是简单的行业管理,而是复杂的社会治理问题,各部门及业主都将一些社会性问题习惯性指向了物业,这些超出了合同约定范围的事务不仅导致物业管理职责不清、界限不明,造成社会和百姓的误解,同时还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负担,实际上物业受限于法律权限和服务合同约定。很多小区建设和管理脱节造成了物业管理先天不足,项目建设中遗留问题经常给后续物业管理带来质价不符的被动局面。物业管理的评价体系中,业主满意度与物业费收缴率是两大核心指标。近年劳动力成本上升因素,带来了服务成本的刚性增长,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收不起业主的物业服务费,只能以降低服务质量来换取收益,物业服务费收取难,造成服务恶性循环。目前看,物业行业属于微利行业,物业管理企业人员队伍在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等方面与物业管理的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经调查,红河州物业管理学历方面,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从业人员的3%,大专生占7%,高中中专及以下学历占90%;结构方面,高层管理人员占3%,项目经理占5%,职能管理人员占5%,操作人员占87%(主要从事秩序维护、清洁、绿化、其他工种等)且多数人员年龄偏大,处理应对复杂问题能力不足,中高端专业人才匮乏。
以上诸多问题影响着全州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加快构建物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实现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有必要也急需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立法工作,为广大群众构建舒适温馨家园提供法律保障。
2018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2023年《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实施,为完善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契机。基于此种形势下,通过分析研判全州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与矛盾及其产生原因,多渠道收集各方面意见与建议,最终出台《规定》。
《规定》的出台,是红河州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上位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应对物业管理实际问题的现实需求,必将对红河州物业服务高品质、多样化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结合红河州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内容更加完善、措施更加具体、可操作性增强。《规定》分为总则,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55条。
《规定》从目标目的、总体布局到具体条款,都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发扬民主,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始终结合本地区物业服务管理突出问题和行业长远发展,坚持依法制定、法律优先、立法为民、公开透明和行政限制的原则,坚决杜绝超载、逾越或侵犯法律的权威和地位,确保与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高度一致,做到维护法制统一,着重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一)明确部门权责。《规定》在第一章总则着重阐述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公开公平、诚实信用、依法监督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明确部门权责,合力促进物业管理发展与和谐社区、美好家园建设。
(二)完善规范业主委员会行为的制度。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成立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责问题,引发大量的物业矛盾纠纷。《规定》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中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对上位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及禁止行为进行补充,重点明确业主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和责任。
(三)完善规范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移交养护问题,一直是业主关注的焦点,《规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中从源头进行制度完善,重点明确物业承接查验的流程、备案,以及后续的移交主体。
(四)完善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的制度。《规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要求,明确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移交程序资料,规范了物业服务行为标准。
(五)完善物业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管理制度。《规定》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中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为要求,明确物业使用的禁止行为。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管理,明确紧急维修的使用流程,同时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及第三方专营单位的维保责任。
(六)切实落实法律责任。《规定》第六章监督管理及第七章法律责任中,一方面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明确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应当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确定具体的执法主体。另一方面,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物业纠纷源头治理,多元化解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积极促进纠纷就地化解。
三、贯彻落实要求
各县市有关部门在认真抓好《规定》贯彻实施的同时,开展学《规定》、用《规定》培训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增强法律约束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坚持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对照《规定》逐条全面、完整、准确落实主体责任,协调、均衡、深入推进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各项工作,不断优化物业服务诚信经营环境和物业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规定》的实施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分析,以问题为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坚持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配套政策体系,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着力构建多方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体制机制,在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同时,高度关注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为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和完善《规定》以及构建有利于红河州物业行业健康发展,提升物业服务品质提供更加坚实的实践经验。